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6-08 至 2020-06-16,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山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你好,咨询下,我公司为风力发电企业,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50%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享受公共基… 2. 我是一家制造企业,咨询高新认定中集中研发的问题: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三款:企业集… 3. 百善孝为先,我单位为本单位员工超过60岁的父母发放每月不超过300元的赡养费,请问我单位在职… 4. 在会计准则上,我单位费用列支会计科目存在个别不规范现象,例如应在业务宣传费科目列支,而错误在… 5. 行业协会在民政、税务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包括“业务培训“。行业协会制定的业务培训制度规… 6. 公司有员工派往国外分支机构工作,薪资由国外分支机构发放,薪资中包含国外生活补助,租房补助,已… 7. 您好!我要咨询的问题是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通讯费和车改后的车辆补助,是否可… 8. 2019年第2季度,我公司因财务人员计算错误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2020年5月份汇算清缴时… 9. 我公司2014年7月购入一商标使用权(该商标注册证上的使用期限为2013年3月-2023年2… 10. 明光市为安徽省滁州市下辖县级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3号,企业所得税预… 11. 你好老师,我单位有其他单位调入人员,其他单位在申报这些调动人员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的个税时采用的… 12. 总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现在有三家分公司,其中两家属于省内跨市,一家属于跨省,总分公司已经办了… 13. 公司软件开发发生的光纤费及服务器租赁费能否加计扣除? 14. 请问一家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预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稽查部门检查时对未安规定预交的… 15. 我公司是一家医药制造非上市民营企业,不属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进行中成药研发、生产、销售,202… 16. 求助:安徽省职工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通讯费标准是多少 17. 个人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捐赠,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予以免除扣税? 18. 2020年5月对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管理费用调减8万元,导致利润增加8万元。因前期… 19. 认购信托计划,后续认购资金无法赎回,请问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规定是什么? 20.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的供热接口费(入网费)是应该一次性确认所得税收入还是可以分期确认
二、官方答复汇编
你好,咨询下,我公司为风力发电企业,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50%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优惠,增值税退税50%是否计入项目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一、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二、本通知所称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因此,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50%属于财政性资金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不计入项目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
我是一家制造企业,咨询高新认定中集中研发的问题: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三款: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因工商局不再受理集团登记,我母公司在公司名称里体现了集团,我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可以将分摊的集中研发的人员及费用视同自主研发进行高新申报?对于研发人员的社保是否必须在子公司当地交纳?这种模式是否有区域限制?是否可以分摊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关于社保的问题,具体建议您与社保部门联系咨询。
百善孝为先,我单位为本单位员工超过60岁的父母发放每月不超过300元的赡养费,请问我单位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的这部分赡养老年人的费用可不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转省局企业所得税处给予明确答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职工福利费范围需严格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在会计准则上,我单位费用列支会计科目存在个别不规范现象,例如应在业务宣传费科目列支,而错误在邮电费列支,虽然会计科目使用错误,但是这些费用都是我单位合理合法的支出,那么,请问贵局在税务检查时,是否应从税法的角度对其进行纠正,也就是说从业务宣传费科目调增应纳税额所得额,然后从邮电费科目调减应纳税额所得额?我见过好多一二线城市的税务检查,遇到这样的情况,他们都是从税法的角度进行对应的调增和对应的调减,向这样的情况调增调减金额相同,企业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那么请问省局在检查时遇到这样的情况时,是否从业务宣传费科目调增应纳税额所得额,然后从邮电费科目调减应纳税额所得额,调增调减金额相同,企业不需要为这部分交税?请省局企业所得税处给予明确答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具体账务问题,建议参照会计制度执行。
行业协会在民政、税务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包括“业务培训“。行业协会制定的业务培训制度规定,劳动人事关系在行业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在业务培训中授课,可按业务培训制度所列标准给予讲课费。国家统计局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统制字(1990)1号)指出:“稿费、讲课费及专门工作报酬,其性质属于劳动报酬”。请问:1.行业协会向内设业务培训部门的授课人员发放的讲课费,是否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行业协会向内设业务培训部门以外的其他内设部门的授课人员发放的讲课费,是否按“劳务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3..行业协会向内设业务培训部门的授课人员发放的讲课费,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否应并入工资薪金支出项目?4.行业协会向内设业务培训部门以外的其他内设部门的授课人员发放的讲课费,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否可以不并入工资薪金支出项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公司有员工派往国外分支机构工作,薪资由国外分支机构发放,薪资中包含国外生活补助,租房补助,已在工作所在国家缴纳个税,该员工是否需要在国内汇算清缴个税,薪资中包含的(生活补助,租房补助)汇算清缴时,是否计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四)取得境外所得;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十六、关于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您好!我要咨询的问题是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通讯费和车改后的车辆补助,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有相关文件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5】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没有相关免税规定,应当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9年第2季度,我公司因财务人员计算错误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2020年5月份汇算清缴时发现并进行了补缴。这种情况下,是否征收滞纳金?涉及的文件是什么?如果征收滞经纳金怎么计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公司2014年7月购入一商标使用权(该商标注册证上的使用期限为2013年3月-2023年2月)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请问该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是120个月还是103个月(2014、7-2023、2)?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且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业务确认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明光市为安徽省滁州市下辖县级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3号,企业所得税预增毛利率是不是为5%?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合肥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省辖市(合肥市除外)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第(一)、(二)项以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即2020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按本公告执行。 建议具体行政区域划分联系相关部门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你好老师,我单位有其他单位调入人员,其他单位在申报这些调动人员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的个税时采用的是单位一次性申报,就是只申报工资总额,只缴纳计算的个税总额,没有针对每一个员工进行明细申报,导致我公司给这些人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时提取不到工资明细和已交税额明细,如果办理汇算清缴就提示退税,实际有可能补交税款。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办理这些调动人员的个税汇算清缴?员工个人也找过原来的公司,没能给提供工资明细,请问员工该如何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贵单位为非本公司员工办理汇算清缴时,对方应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综合所得相关收入、扣除、优惠等涉税信息,可以由贵单位代为办理,也可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二、扣缴义务人所代扣的税款,依据税法规定,应当在次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并解缴代扣的税款。您可在每次领取收入时向支付单位了解扣缴税款情况,也可在年度终了后请扣缴单位提供支付所得和扣缴税款等信息。 此外,您也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了解相关单位扣缴申报您收入及税款等相关信息。 如果扣缴义务人申报的收入、扣除或者缴税信息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与您的扣缴义务人联系核实相关情况,如果确实为扣缴义务人申报错误,由其办理更正申报后,您再办理年度汇算; 2.如果您的扣缴义务人已经注销或者无法联系,您可以按照您的实际情况办理年度汇算,但请您务必保存好相关资料,后续税务机关可能会与您联系核实。您也可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到相应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资料。
总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现在有三家分公司,其中两家属于省内跨市,一家属于跨省,总分公司已经办了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请问税款的分配比例怎么计算,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还是《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为依据。
公司软件开发发生的光纤费及服务器租赁费能否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详细规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由于受回复字数限制,具体的项目您可参考该文件原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一家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预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稽查部门检查时对未安规定预交的税款是否回收滞纳金和罚款?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公司是一家医药制造非上市民营企业,不属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进行中成药研发、生产、销售,2020年公司拟对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采取实际控制人转让股权方式完成,拟转让3%的股权给核心员工,经预估该时点公司公允价格约为6亿元,转让给核心员工时公司按1亿估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需要在管理费用中确认股权激励费用1500万元,激励完成后核心员工可立即取得股权。咨询问题:1、我公司所确认的股权支付费用是否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对核心员工取得的股权是否可递延期至股权转让时再纳税;3、我公司拟在2022年进行IPO申报材料,如果被证劵交易所或证监会认定股权激励时点企业公允价格应为8亿,需调增股权缴励费用600万元,此部分费用是否还可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4、税务部门在进行公允价值认定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0】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有需要建议您持该业务相关资料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求助:安徽省职工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通讯费标准是多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通讯费未例入职工福利费范畴,不能分清受益者,需从严把握,即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且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捐赠,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予以免除扣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2020年5月对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管理费用调减8万元,导致利润增加8万元。因前期企业亏损,本次利润增加也不需要补缴税款,请问汇算清缴已经调了报表还需要在2020年5月做调账处理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具体账务处理问题可参考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
认购信托计划,后续认购资金无法赎回,请问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规定是什么?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9】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来文所述指的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外,根据上述文件的政策解读,《公告》发布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要求,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的供热接口费(入网费)是应该一次性确认所得税收入还是可以分期确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8】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规定: 三、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了受益期限的,应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受益期限内均匀计入收入;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受益期限的,应在三年内均匀计入收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6-08 至 2020-06-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6-08 至 2020-06-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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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6-08 至 2020-06-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