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缴款与滞纳金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29 至 2023-10-30,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是一家注册于江西省的上市公司。近期,我公司股东之一(一家卢森堡税收居民企业,在我公司持… 2. 本人于2011年就已经离开了商丘市鑫捷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兼职的商丘市汇福源贸易有限公司,目前… 3. 我单位因之前申报系统扣款没绑定第三方银行账号,现在已申报增值税,需要缴税,在实时扣款时无扣款… 4. 您好:我想请问本月疫情期间报税如何申报?如果到期还未申报完如何处理? 5. 这个月抄税时发现有税盘存在非征期资料需要申报,咨询过航信,说是需要到大厅进行非征期申报,但是… 6. 受疫情影响,申报税费是否可以延期缴纳 7. 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回安徽合肥,导致不能抄税,无法按时申报,现提出延期申报纳税,要求备案 8. 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如何申请延期缴税款,需提交什么资料 9.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限期补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次日,又就同一笔税款,向纳税人发出限… 10. 税务稽查局对纳税人检查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限纳税人15日内补缴税款,次日税务… 11. 因疫情导致企业暂停复工,本月申报期是2月24日,我公司再复工会面临申报困难需再延长,符合国家… 12. 因为现在疫情那么严重,报税期还能再延期吗?延期到3月吧,太危险了 13. 我是一名长期在意大利经商的中国人,每年在意大利居住时间超过183天,我在意大利经商赚的钱,是… 14. 税管科:想咨询一下,税款未申报,逾期申报一个月罚100元,是否太重了,还有我想咨询一下,逾期… 15. 准备申报财务报表(一般企业会计准则),可是发现该项未显示截止日期,是否也是15日截止?而且填… 16. 你好!麻烦发我一下,豫残联[2019]49号文,急需用 17. 本企业属于现代服务业,取得海关缴款书上面的税额,能否享受加计抵减10%吗? 18. 1,2019年10月20日后,电子税务局系统维护,维护到11月初,导致我名下一个公司(河南毕… 19. 您好,关于营业税退税的问题。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前已经按照业主的预售面积缴纳的营业… 20. 哈喽您好,叨扰了,我想问一下网上申报纳税怎么申报啊,有没有详细的步骤图呀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是一家注册于江西省的上市公司。近期,我公司股东之一(一家卢森堡税收居民企业,在我公司持股比例低于10%)计划转让我公司部分股票,希望咨询如下纳税申报事项:1.根据中卢双边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第四、第五和第六款规定,若1)我公司不属于第四款规定的主要由不动产构成主要财产的公司;且2)卢森堡税收居民企业持有被转让公司的比例低于25%,此次股票转让是否可落入第六款的范围,即转让股票取得的收益仅在卢森堡纳税。2.是否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5号公告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事后管理,不需要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或同意?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0-30】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一、根据中卢双边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受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若转让方为卢森堡税收居民,且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该笔转让股票取得的收益应仅在卢森堡纳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5号公告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针对财产收益条款享受协定待遇,应准备以下资料:(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2)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有效年度内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3)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4)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本人于2011年就已经离开了商丘市鑫捷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兼职的商丘市汇福源贸易有限公司,目前在中建一局工作,但是经多方催促,以上两个公司仍未办理财务负责人和申报人变更,请税局帮忙协调解决!?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一、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领票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六、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发生变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以及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身份信息变更。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按照您的问题描述,经初步判定,您反映的事项属变更基础登记信息,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该涉税办理事项为“依申请”事项,企业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变更税务登记信息确系由纳税人发起的依申请事项,在企业未申请发起时,税务机关无权修改。由于您的问题描述中未提供详细个人信息及涉及相关公司登记信息,这边无法为您提供更加针对性的回复,请您谅解!您可以完善详细个人信息及相关公司信息如完整纳税人识别号、个人身份证号、纳税人名称(登记全称)等补充内容后再次提交。同时,针对您问题描述的情形,为能够为您提供力所能及帮助,建议您可以与涉及企业进行联系沟通,要求并配合其到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企业仍不予以及时变更,且您确实与该企业已没有任何关联,则企业可能触及税收违法行为,您有权就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变更等行为向属地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反映。
我单位因之前申报系统扣款没绑定第三方银行账号,现在已申报增值税,需要缴税,在实时扣款时无扣款的二维码生成!现在处于疫情防护阶段,大厅还没复工,这种情况改怎么解决?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经向有关技术单位核实,目前增值税/附加税都暂不支持扫码扣款缴税,只能签订三方协议后扣缴税款。您可以登陆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填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网签三方协议(授权委托划缴协议)提交,进行验证。签订完三方协议后,再次尝试是否可扣款。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也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如无法网上办理扣款,因暂不清楚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归属哪里,您也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在首页-“办税地图”中查询具体办税服务厅电话,进一步咨询确认处理办法。
您好:我想请问本月疫情期间报税如何申报?如果到期还未申报完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我们将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因此强烈建议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规定,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您可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纳税申报。如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系统网上提交上述资料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业务,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如您在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具体办理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这个月抄税时发现有税盘存在非征期资料需要申报,咨询过航信,说是需要到大厅进行非征期申报,但是这个月由于受疫情影响,不知道税务局什么时候才能上班,我们公司要求在2月17号进行申报纳税,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2】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文件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二、安徽省税务局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的温馨提示》,(1)如果您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建议您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避免长时间排队。(2)如果您不了解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号码,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或者当地市级税务局网站,在“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找能够就近办理的办税服务厅电话及其行程路线。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税函〔2020〕14号)明确,纳税人、缴费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的,可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进一步延长申报纳税时间,或采取电话、,先预缴后补办手续。 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办结的业务,属纳税人、缴费人自主办理的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受疫情影响,申报税费是否可以延期缴纳?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江苏省纳税人搜索“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登录成功后,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填写并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您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并查询和打印受理结果。也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回安徽合肥,导致不能抄税,无法按时申报,现提出延期申报纳税,要求备案?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1】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税函〔2020〕14号)明确,纳税人、缴费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的,可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进一步延长申报纳税时间,或采取电话、,先预缴后补办手续。 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办结的业务,属纳税人、缴费人自主办理的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建议您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延期申报手续。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填写并提交《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并查询和打印受理结果。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如何申请延期缴税款,需提交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的规定,为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现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办理上述业务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延期申报纳税->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栏目查看相关内容。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限期补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次日,又就同一笔税款,向纳税人发出限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第二份《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申报”有无法律依据?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8】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第七十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根据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条规定: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十一条 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因此稽查局的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会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如您企业涉及补缴相关税款请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款。
税务稽查局对纳税人检查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限纳税人15日内补缴税款,次日税务稽查局又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纳税人申报补缴的税款,申报应是管理局的职能,税务稽查局有无让纳税人“申报”税款的法定职权?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8】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第七十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根据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条规定: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十一条 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稽查局的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会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如您企业涉及补缴相关税款请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款。
因疫情导致企业暂停复工,本月申报期是2月24日,我公司再复工会面临申报困难需再延长,符合国家税总局文件指示,请问需怎么样操作办理,能再次延长至多久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的规定,为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现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办理上述业务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延期申报纳税->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栏目查看相关内容。
因为现在疫情那么严重,报税期还能再延期吗?延期到3月吧,太危险了?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的规定,为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现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对于您所述的情形,现暂无相关规定明确。
我是一名长期在意大利经商的中国人,每年在意大利居住时间超过183天,我在意大利经商赚的钱,是否要向中国境内申报纳税?如何申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1-1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税管科:想咨询一下,税款未申报,逾期申报一个月罚100元,是否太重了,还有我想咨询一下,逾期未报主动上报和被税务查到再去补申报性质不一样吧,那主动上报是不是可以免罚款?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厦税公告2018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但不属于轻微情形的。对个体每逾期一个月处50元罚款,对单位每逾期一个月处100元罚款,补申报、补报送时逾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对两次以上逾期未申报、未报送行为一并补申报、补报送的,按最长逾期时限计算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准备申报财务报表(一般企业会计准则),可是发现该项未显示截止日期,是否也是15日截止?而且填写财务报表数据时无法提交,请帮忙查看具体原因?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财务报表应在上述文件规定期限内报送。如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中填写财务报表后无法正常提交的,请拨打电子税务局系统运维服务热线4006012366进行咨询。
你好!麻烦发我一下,豫残联[2019]49号文,急需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9年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豫残联【2019】49号)篇幅太长,无法发送,建议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在“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查看该文件。
本企业属于现代服务业,取得海关缴款书上面的税额,能否享受加计抵减10%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符合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条件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1,2019年10月20日后,电子税务局系统维护,维护到11月初,导致我名下一个公司(河南毕欧格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季度的税未能及时申报成功;2,11月期间多次联系税务部门,说可以补申报;3,11月中下旬,代理财务去东风路税务局补申报,大厅工作人员不受理;4,2020年1月2日发短信让去处理,1月3日代理财务就去处理,被告知要罚款3130元。请问各位领导,东风路税务局的这种做法合法合规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轻微违法行为:超过法定期限7日内未办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行为:超过法定期限7日以上15日以内未办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超过法定期限15日以上30日以内未办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上未办理,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2019-09-26发布)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4日20:00至10月29日24:00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暂停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2019年10月24日18:00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办理纳税人开业登记、基础信息变更、跨区迁移、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核定、领用、红冲、代开(不含不动产交易代开)、上传、认证、勾选、退回、缴销、查验,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车购税网上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等业务事项。10月24日20:00起,河南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自助办税终端、有奖发票系统等将暂停服务。为保证纳税人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申请的业务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前办结,10月23日20:00起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将暂停上述事项申请。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和通知公告规定,10月2019年10月24日20:00至10月29日24:00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不影响10月份征期的正常申报。如出现上述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具体处罚标准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如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
您好,关于营业税退税的问题。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前已经按照业主的预售面积缴纳的营业税,在实测报告出具后,19年将相关面积差退于业主,现在申请退还面积差所对应的营业税。但税局以超过3年为由不予办理。请问,3年的期限是应该从营改增政策实行开始算还是从我公司将相关款项退于业主开始计算?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当中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应为我公司实际将款项退予业主之日开始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根据征管法规定,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其中“结算缴纳税款”的概念暂无文件进一步明确解释。
哈喽您好,叨扰了,我想问一下网上申报纳税怎么申报啊,有没有详细的步骤图呀?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9】哈喽您好,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消所综合申报以及其他申报。 操作手册下载路径: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操作手册下载——《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06.15》。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29 至 2023-10-3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29 至 2023-10-3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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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29 至 2023-10-3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