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涉税问题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2-14 至 2020-03-11,答复单位 山西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你好,给村委干活,去税务局代开了发票,金额7000,上面写着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预扣预缴,但村… 2. 建安业跨区域施工,在项目所在地凭跨区域涉税表预缴,个税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可以按抵减分包后计算… 3. 在两处取得工资,月度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否分别减除基本扣除每月5000元。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 4. 你好,我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个楼盘,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既有出售、也有出租。出售部分预… 5. 企业所得税征期前预缴有哪些情形,如何判断是否需要在征期前预缴税款 6. 你好,请问开具的劳务报酬发票,但购买方没有预扣预缴,那我可以直接在3.1—6.30内直接申报… 7. 因此次疫情,部分工程未能按期跨区预交1月份增值税,后续怎么办,总公司征期内全部缴纳,后续跨区… 8. 我司为保险公司,下辖四级机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其上级机构为独立核算机构(三级机构)。请问,四… 9. 我司属于分支机构,是“独立非法人企业”,已向总部(总部在外地)上缴工会经费,由总部统一在其机… 10. 我公司A投资了公司B,认缴出资金额100万元,但未实缴。现在拟打算将这笔股权转让给C,作价0… 11. 尊敬的领导:我公司是物业管理公司,主要针对小区物业管理,给业主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为业… 12. 尊敬的工作人员:您好!我从上一家单位离职半年以上,手中有离职手续,但接替的会计一直未去税务局… 13.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中,电影院的放映收入是否免增值税? 14. 老师您好:关于利息费用资本化时点问题,税法和会计上均已明确: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②借款费用已… 15. 登录电子税务局绑定的手机号,因为卡时间长坏了,又是在老家,能补办卡的营业厅因为疫情无法开门,… 16. 单位取得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若需缴纳,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目?政策依据是什么 17.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我司属于餐饮服务企业… 18. 我集团有覆盖全国的物业服务。其中单位、厂矿的物业费按照“现代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执行;而住宅… 19. 因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公司为员工购买了新冠肺炎的意外保险,取得了增值税专票,请问能抵扣进… 20. 因疫情原因,公司无法正常开工,目前无法在法定申报期限2月24日前进行申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
二、官方答复汇编
你好,给村委干活,去税务局代开了发票,金额7000,上面写着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预扣预缴,但村委没给预扣预缴,这种情况属于年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元,免汇算清缴吗?还是支付方没有预扣预缴不得豁免。村委没有在税务局登记过,算扣缴义务人人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建安业跨区域施工,在项目所在地凭跨区域涉税表预缴,个税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可以按抵减分包后计算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4】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在两处取得工资,月度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否分别减除基本扣除每月5000元。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里没有找到不能重复减除的相关规定,只是说专项附加扣除不得重复减除。如果可以,2019全年收入不到12万是否需要汇算清缴补缴税款。例如,每月在两家单位各4000元(已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均未预缴税款,全年96000元,无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汇算清缴需补缴1080元,但根据《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年收入不到12万不需要汇算清缴。请问1、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是否均可减除基本扣除;2、如果可以,年度总收入不到12万、应补税额超过400元是否需要汇算清缴;3、如果不需要汇算清缴,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8】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其中,在计算税款时,累计减除费用,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此外,如果纳税人从两处取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薪),且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二条规定,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你好,我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个楼盘,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既有出售、也有出租。出售部分预缴增值税;出租部分不用预缴增值税,每月开票给租户,请问出租部分的应交增值税,可用售房预缴的增值税抵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企业所得税征期前预缴有哪些情形,如何判断是否需要在征期前预缴税款?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你好,请问开具的劳务报酬发票,但购买方没有预扣预缴,那我可以直接在3.1—6.30内直接申报经营汇算清缴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8】建议您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如果您不属于规定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再按照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可以自行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 端或扣缴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也可以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受托人须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因此次疫情,部分工程未能按期跨区预交1月份增值税,后续怎么办,总公司征期内全部缴纳,后续跨区补交增值税后总公司在抵减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如您单位后期及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但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则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司为保险公司,下辖四级机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其上级机构为独立核算机构(三级机构)。请问,四级机构保险业务,其保险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是四级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是三级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第二十一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第二十二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因此,印花税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我司属于分支机构,是“独立非法人企业”,已向总部(总部在外地)上缴工会经费,由总部统一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我司作为分支机构,且是非法人企业,是否还需要在当地缴纳工会经费?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4】集团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属独立法人单位,并在税务部门单独纳税,职工工资单独发放的,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工会经费单独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不再由集团公司汇缴;集团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属非独立法人单位,工会经费上交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向税务部门汇总申报缴纳的,下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申报缴纳工会经费。集团公司应将汇总缴纳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名单和经费数额上报上级主管工会。 总部在外地的驻厦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工会经费已汇总外地总部缴纳的,需提供总部汇总缴纳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总工会审核同意后,无需在厦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我公司A投资了公司B,认缴出资金额100万元,但未实缴。现在拟打算将这笔股权转让给C,作价0元,但C需承担实缴100万元出资金额的义务。请问,我公司在计算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是0元,还是即使未实缴,也要按照认缴的出资金额100万元作为计税收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1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尊敬的领导:我公司是物业管理公司,主要针对小区物业管理,给业主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为业主提供生活服务,请问小区物管是生活服务还是现代服务业?小区物业管理没有什么现代化的东西?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尊敬的工作人员:您好!我从上一家单位离职半年以上,手中有离职手续,但接替的会计一直未去税务局变更会计负责人,也无法获得原公司的支持,请问我是否可以持离职手续到当地税务局办理解除会计负责人手续?如果可以,麻烦告诉下具体持哪些证件?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7】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原任职单位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办税人员可以提供个人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关于公民身份信息被冒用处理方式的通知》(吉税征便函〔2019〕1号)文件中的附件)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原任职单位的关联关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中,电影院的放映收入是否免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老师您好:关于利息费用资本化时点问题,税法和会计上均已明确: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请问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资本化时点,具体应该是在施工时开始,还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开始?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0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建议具体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操作。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一)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本准则第六条(一)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并应当在资本化期间内,将其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 专门借款应当有明确的专门用途,即为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通常应有标明专门用途的借款合同。 (二)一般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一般借款是指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
登录电子税务局绑定的手机号,因为卡时间长坏了,又是在老家,能补办卡的营业厅因为疫情无法开门,补办不了,没法登录报税,怎么办啊?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免费身份认证登录方式的通告》规定,……届时,河南省网上税务局将提供两种登录方式,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第一种是口令密码+短信验证码,纳税人可以任选实名登记的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购票人员之一,登录时验证码将发送至相应手机号码,请您务必保证相关手机号码的准确性,若发生变动请及时更改。相关操作说明请登录河南省网上税务局“资料下载”栏目下载;第二种是原数字证书登录方式,包括华测电子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南信息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书,从7月20日起免费使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规定,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因此,目前,河南省网上税务局将提供两种登录方式,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第一种是口令密码+短信验证码,纳税人可以任选实名登记的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购票人员之一,登录时验证码将发送至相应手机号码,请您务必保证相关手机号码的准确性,若发生变动请及时更改;第二种是原数字证书登录方式。鉴于您所提到的情况,如您无法通过短信登陆,您可以采用原数字证书登录方式。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遇到无法登陆等具体操作问题,建议您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另外,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如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具体办理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单位取得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若需缴纳,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目?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企业厂房因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对于建筑物补偿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对于生产机器补偿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而人工补偿、停产停业补偿、青苗补偿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于上述各类补偿款的具体款项应在拆迁协议中予以明确,且被拆迁单位在财务处理上应分别核算。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我司属于餐饮服务企业,出于经营需要,经营场地会隔断时间进行重新翻修,现在想咨询,我司经营场地的装修费可以按照最低三年进行摊销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我集团有覆盖全国的物业服务。其中单位、厂矿的物业费按照“现代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执行;而住宅物业公司的物业费收入,直接为千家万户居家服务,有的按“现代服务-其他服务”执行,有的按“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执行,税务没有统一,经查税务2016(36)号文件,也没对物业行业作明确的举例规定,是否能全部按“生活服务”执行?享受疫情免增值税规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0】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如有疑问
因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公司为员工购买了新冠肺炎的意外保险,取得了增值税专票,请问能抵扣进项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7】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因疫情原因,公司无法正常开工,目前无法在法定申报期限2月24日前进行申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后,是否还有处罚?目前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答复是凡是24日以后按规定处罚。另我公司一般纳税人企业,税盘被锁在办公楼,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抵扣,可能会造成1月所属期应纳税额较大。申请延期后,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民政局关于认证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第二条第九款规定:“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2-14 至 2020-03-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试点实施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2-14 至 2020-03-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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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综合涉税问题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2-14 至 2020-03-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