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31 至 2021-03-25,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公示涉税专业机构信用积分评定细则,每期出台积分针对积分起伏较大的机构应给出缘由,以便及时改进… 2. 新年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本是金属制造企业,但我们厂房整体都出租了,公司的收入都是租金,请… 3. 1.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2.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 4. 请问我是2015年办理的个体营业执照,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能否享受此政策? 5.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一家公司做兼职,薪资21/小时,每个月都能有2000+得收入,但是公司… 6.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您好。我司是主营业务为电影放映服务的电影院。在实际销售业务中,碰到如下情况… 7. 我购买了杭州武林广场附近的一个沿街商铺,准备出租,年租金约150万,需要缴纳什么税,怎么缴纳… 8. 麻烦提供一下,这个文号我找不到,急需用,豫残联[2009]238号文 9.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当下最新的企业并购中涉及的税收法律制度规定?谢谢啦 10. 香港母公司(供应商)来华提供现场IT咨询服务,我司支付其咨询费和差旅费,合同有写明:由我司承… 11. 政府补助文件有这样的条款:服务外包业务(1)奖励成长型企业。对离岸执行金额50万美元至100… 12. 内容长,对话框输入无法全部显示,问题见附件 13. 每季度报的财务报表本期上期金额所属期是什么? 14.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您好。我司是主营业务为电影放映服务的电影院。我们在实际销售业务中,碰到如下… 15. 您好,我司是主营业务为电影放映服务的电影院。我们在实际销售业务中,碰到如下情况:某部影片的电… 16.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个体户定期定额的,去年批准的27000!请问今年还要重新申请吗? 17. 我也已经登报了,网络兼职被骗到你们安徽池州做什么法人,刚把身份证要回来,我也是受害者,请处理 18. 请问一下: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 19. 家住周口商水大武乡的一个小农民,有一个小的养鸡场,乡政府的人下来要养殖占用税,每平方33元,… 20. 咨询下今天是不是正常上班呢,我想去大厅办理,可又看到网上发了暂停通知

二、官方答复汇编

公示涉税专业机构信用积分评定细则,每期出台积分针对积分起伏较大的机构应给出缘由,以便及时改进,这样才能确立信用积分的权威性?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5】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1.感谢你对税务局的信任,您的留言将促使我们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规定,省税务局每月10日前将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信用积分等情况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积分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要求,在电子税务局中填报相应数据后,由“金三”系统自动生成,如果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信用积分情况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机构法人个人所得税APP或属地税务机关查询信用积分。 4.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江西省税务局网站均可查询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5.江西省税务局建立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微信群,方便税务机关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之间沟通交流。

新年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本是金属制造企业,但我们厂房整体都出租了,公司的收入都是租金,请问下这种情况我们公司是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啊?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3】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如有疑问

1.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2.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我司属于餐饮服务企业,出于经营需要,经营场地会隔断时间进行重新翻修,现在想咨询,我司经营场地的装修费可以按照最低三年进行摊销吗?还是必须按照合同租赁期进行摊销?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2-10】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综上,公司对租入的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请问我是2015年办理的个体营业执照,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能否享受此政策?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4】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一家公司做兼职,薪资21/小时,每个月都能有2000+得收入,但是公司有超800部分扣20%得税,我在个人税收app上查询不到,薪资起始日是从18年11月开始到目前为止除了寒暑假不上班均有工资且缴税关于查询不到缴税记录是否正常或者可以退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2-0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2019年之前的个税完税凭证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 途径一:打开支付宝APP,通过支付宝--城市服务--浙江税务中的“个税查询” ,查询个税缴纳情况(2016年-2018年) 途径二:打开浙江政务服务APP(浙里办),进行实名注册和认证,用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便民服务--个人纳税证明打印“纳税证明”。 途经三:持身份证到办税服务厅的24小时自助打印机打印个税纳税证明 途径四:个人进入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选择“自然人注册”,用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个税业务—个税完税证明 注:外籍个税证明,网上已能自助开具,但首次自助开具前需要到大厅进行个人网税注册。支付宝只适用身份证注册,外籍和港澳台不行。 2019开始个税的纳税记录建议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或至税务分局打印。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您好。我司是主营业务为电影放映服务的电影院。在实际销售业务中,碰到如下情况:某部影片的电影票实际销售价格20元或低于20元。但出于行业特殊要求,记入国家电影票房系统统计的金额可能高于实际销售价格(比如是25元)。想咨询确认的问题是:按实际销售收款的金额(20元)作为基数缴纳增值税,还是需要按照国家票房系统统计的金额(25元)作为基数缴纳增值税?盼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0】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税〔2019〕17号: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购买了杭州武林广场附近的一个沿街商铺,准备出租,年租金约150万,需要缴纳什么税,怎么缴纳,缴纳多少税额?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1-1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杭州市区个人房屋出租综合税费征收率: 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的,月租金收入10万元以上,合计税(费)率11.85%。 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月租金收入10万元以上,合计税(费)率7.85%。 具体涉及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您可以去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分局,携带相关资料进行代开发票,同时缴纳相关税费。 需要报送的资料清单: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个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呈报表)等)原件及复印件。

麻烦提供一下,这个文号我找不到,急需用,豫残联[2009]238号文?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3】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关于转发《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残联〔2009〕238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应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6%一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用人单位职工总数,是指上年度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的总和,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是指上年度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等保险,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在职残疾职工。 第五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按照税法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收入中列支。 第六条 保障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缴。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驻郑省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省辖市、县(市、区)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以从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预算安排或收入中直接划转。对负有纳税义务并纳入税务管理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税部门按现行税收管理渠道代征(铁路系统应缴纳的保障金按原征收办法执行)。纳入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管理的用人单位缴纳 的保障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中央驻郑纳入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代征,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其他中央驻郑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征收,全额缴入省级国库;中央和省驻其他省辖市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省辖市残疾人就业服务 机构负责征收,全额缴入省辖市级国库。 第七条 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当年度征收上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每年的4至10月份为申报和征收上年度保障金时间。第八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报缴纳。每年3月底前,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等有关资料。 每年5月底前,用人单位持法人签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年审手册》、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基本养老保险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书以及工资领取单等相关资料,到指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安置残疾人数,确定本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各种报表以法人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相关申报资料的用人单位,按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就业认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核定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后,向用人单位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单》,并将由地税部门代征的用人单位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各用人单位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据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向主管地税部门或代收银行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权限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财政票据,凭地税部门开具完税凭证或代收银行的缴款凭证向用人单位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 提醒:文件第四条中的“统计部门公布的……”已经修改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当下最新的企业并购中涉及的税收法律制度规定?谢谢啦?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1】1、企业所得税: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0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契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执行。 印花税: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执行。

香港母公司(供应商)来华提供现场IT咨询服务,我司支付其咨询费和差旅费,合同有写明:由我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供应商在境内应交的相关税费。对于代扣代缴税费,请问我司需为其代扣代缴咨询费、差旅费的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吗?另外还有其他相关的税费需要交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增值税及附征税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香港母公司(供应商)来大陆提供现场IT咨询服务,差旅费也应属于提供咨询服务而取得收入,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同时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根据你司描述的情形,劳务发生地在境内,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立合同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综上,你司与香港母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若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则应缴纳印花税。若合同在国外签订的,不便按规定贴花,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政府补助文件有这样的条款:服务外包业务(1)奖励成长型企业。对离岸执行金额5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且增幅达15%的,离岸执行金额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不含)且增幅达10%的企业,增量部分每1美元给予0.10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80万元。(2)奖励骨干型企业。对离岸执行金额达到5000万美元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增量部分每1美元给予0.10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20万元。咨询:1、取得这样的补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2、如果政府补助是按照收入区间给予补助(如年收入在2000万-5000万,补助10万),这样的补助需要交增值税?3、依据文件是哪些?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内容长,对话框输入无法全部显示,问题见附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办理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由纳税人自行确认。 2、企业首次办理税收业务,建议到主管税务机关先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建议法人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现场办理),同时进行税种登记,需携带办税人员身份证,营业执照,公章等资料。部分企业需进行纳税辅导,具体建议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3、个体工商户一般采用:查帐征收、定期定额、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相结合三种方式申报纳税。具体为何种征收方式,建议联系主管税务分局核实。 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涉及具体操作,建议工商办理营业执照后,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判断。 6、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合法开展经营,具体可咨询相关涉税服务专业机构。

每季度报的财务报表本期上期金额所属期是什么?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关于“每季度报的财务报表本期上期金额所属期是什么?”问题,由于每个企业类型不同,所对应的财务报表有不同,请您结合贵单位具体类型参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您好。我司是主营业务为电影放映服务的电影院。我们在实际销售业务中,碰到如下情况:某部影片的电影票实际销售价格20元或低于20元。但出于行业特殊要求,记入国家电影票房系统统计的金额可能高于我们的实际销售价格(比如是25元)。想咨询确认的问题是:我们是按实际销售收款的价格20元作为基数缴纳增值税,还是需要按照国家票房系统统计的金额25元作为基数缴纳增值税?盼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您好,我司是主营业务为电影放映服务的电影院。我们在实际销售业务中,碰到如下情况:某部影片的电影票实际销售价格20元或者低于20元,但由于行业特殊要求,记入国家电影票房系统统计的金额可能高于我们的实际销售价格(比如是25元)。想咨询确认的问题是:我们是按实际销售收款的价格20元作为基数缴纳增值税,还是需要按照国家票房系统统计的金额25元作为基数缴纳增值税?盼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个体户定期定额的,去年批准的27000!请问今年还要重新申请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6】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以及第七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您可通过以下路径查看核定信息: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核定信息。

我也已经登报了,网络兼职被骗到你们安徽池州做什么法人,刚把身份证要回来,我也是受害者,请处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3】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 版)规定: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业务描述】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 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 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 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 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 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办理材料】 个人声明 1 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的,提供离职证明 1 份 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提供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印件1 份。 建议纳税人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信息变化,需要报公安机关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请问一下: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是否包含企业职工食堂、宿舍房屋的折旧,职工内部食堂及宿舍的折旧是否要计入福利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2】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文件中规定的是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未明确说明包括房屋的折旧费。具体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家住周口商水大武乡的一个小农民,有一个小的养鸡场,乡政府的人下来要养殖占用税,每平方33元,说是全国统一标准,搁几天就会来催一次,不交就威胁断电,只是一个小农民不敢跟他们硬碰硬,但是又真的没那么多钱,养殖不是属于农业吗?该交还是不该交?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根据您所描述的内容进行判断,您提到的税种应该是耕地占用税。现根据耕地占用税的规定为您进行简要答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耕地从事养植如未在耕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不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如在耕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法治化 规范化 精细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地税发〔2016〕137号)规定:“养殖畜牧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耕地占用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耕地建房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35号)精神,养殖畜牧业占用耕地建设生产设施,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设生产设施,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养殖畜牧业的生产设施是指养殖场的管理房屋、用于养殖的基础设施、硬化的路面等。” 三、根据《河南省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规定:“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 第五条 本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 (三)开封、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市区和济源市,每平方米24元 (四)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22元。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咨询下今天是不是正常上班呢,我想去大厅办理,可又看到网上发了暂停通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1】2019年12月31日00:00起,全省各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办理所有税费征收和代开发票业务,并暂时关闭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手机APP等渠道申报缴税(费)业务和代开发票业务以及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申报缴税业务。 上述渠道与税费征收无关的登记、备案、发票领用、查询等类业务可正常办理。 二、恢复办理税费征收业务时间安排 2020年1月1日00:00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各渠道上述业务功能全部恢复正常办理。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31 至 2021-03-2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31 至 2021-03-2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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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31 至 2021-03-2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