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4-25 至 2019-05-17,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员工3月15日新进,4月份放3月工资,5月申报个税,那5月份申报个税时,免税收入是5000,… 2. 你好,我们企业是位于广州的林业服务类企业,为林场、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单位提供林业病虫害防治服… 3. 财税2008(1号文件)第五条是否取消了财税2004(39)文件有关学校企业所得税政策(总局… 4. 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小规模是收入额500万以下这个标准是要按照差额以后的,还是之前的?政策依据… 5. 财税2018(13)号文、财税2009(122)号文件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均没有明确学… 6. 有政府的会议纪要,有回购协议,政府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回购企业所建的幼儿园,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7. 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居民企业之间投资收益免税是否要备案 8. 2018年度有投资收益符合免税条件,请问还需要在网上办税平台提交免税备案吗? 9. 企业集团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可以免征增值税,已经取消了企业集团的核准登记,请问税务局在认定该企… 10. 请问: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对账才发现:17年的收入漏开了约8000元,需要补开发票给客户… 11. 请问企业集团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吗?申请免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2. 公司设立于2018年9月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5月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符合加计抵减… 13. 我是一般纳税人,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请问,发果我公司月销售额不足10万,是否可享受和小规模一… 14.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物业公司,我们设立了一个专门独立的周转账户,让业… 15. 您好!对于员工实报实销的通讯费,发票抬头为个人,那这部份的发票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6. 从价计征:房产税中一部分房产已经备案免征了。可是点进房产税申报查看上半年应缴税额,发现这部分… 17. 你好,企业2018年自已生产货物出口,在出口后,因为货物延期出货造成客户扣款,在4月30日前… 18. 你好,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无息借款如要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话,应在什么时候向税务机关提交A… 19. 出口货物因部份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被客户直接扣款,该笔业务已办理出口退税,针对扣除的货款,我司… 20. 16年6月成了商贸公司,从未达起征点,增值税一直零申报。成立之初,因会计原因(当时会计认为增…
二、官方答复汇编
员工3月15日新进,4月份放3月工资,5月申报个税,那5月份申报个税时,免税收入是5000,还是10000呢,员工1月到3月15号,在旧单位上班,3月20日新入公司,那3月份的工资,旧单位免税收入扣除了一个5000,新入职的单位申报时又扣一个5000,是否这样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例如员工在A公司的任职受雇日期是1月份。2月份发1月份工资,那么税款所属期是2月,3月份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2;3月份发工资,4月份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3......以此类推。新的纳税年度,重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你好,我们企业是位于广州的林业服务类企业,为林场、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单位提供林业病虫害防治服务,主要收入为售卖防虫用具,诱捕器,为林业工程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咨询服务等。请问可以享用国家所得税税收优惠中的农林产业免税的优惠政策吗?可以的话,该怎样申请获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6】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财税2008(1号文件)第五条是否取消了财税2004(39)文件有关学校企业所得税政策(总局法规库仍显示全文有效)?财税2009(122)文未明确院校所得税是否免征,财税2018(13)号文关于非盈利企业资格认定问题亦未明确,请问院校的学费收入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暂不清楚您学校具体单位性质以及您业务情况,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您可以参考上述文件判定,如符合文件规定范围则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除此之外则不属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小规模是收入额500万以下这个标准是要按照差额以后的,还是之前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4】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财税2018(13)号文、财税2009(122)号文件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均没有明确学校学费收入是否免征或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学校学费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暂不清楚您学校具体单位性质以及您业务情况,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您可以参考上述文件判定,如符合文件规定范围则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除此之外则不属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有政府的会议纪要,有回购协议,政府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回购企业所建的幼儿园,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第八条规定:(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第4条规定: 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若符合上述条款,可疑免征土地增值税。
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居民企业之间投资收益免税是否要备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第五条规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第六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因此,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2018年度有投资收益符合免税条件,请问还需要在网上办税平台提交免税备案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1】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企业集团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可以免征增值税,已经取消了企业集团的核准登记,请问税务局在认定该企业为企业集团时以什么为标准?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9】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请根据文件判断是否享受优惠。至于税务局如何认定,涉及征管。建议咨询当地税局。
请问: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对账才发现:17年的收入漏开了约8000元,需要补开发票给客户,那么1、这个月补开发票时在备注栏备注17年9月-10月,对双方账务处理及税前扣除方面有没有影响?2、或者可以不需要再备注栏备注期间?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发票备注栏的开具目前没有要求。
请问企业集团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吗?申请免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若符合上述条款,您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中填写表格提交备案。
公司设立于2018年9月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5月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符合加计抵减的销售额占比50%的条件,请问适用加计抵减的时间是在什么时候?什么时候可以进行加计抵减的计提~?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8】《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统称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若你司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我是一般纳税人,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请问,发果我公司月销售额不足10万,是否可享受和小规模一样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即不满10万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有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与地方教育都可以减半征收?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7】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37号)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物业公司,我们设立了一个专门独立的周转账户,让业主将实际需要缴纳的电费存到这个账户中,待收齐后将电费交给供电局,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盈利或费用的增值,但供电局只允许开票给我们公司,那我们收取业主方的电费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6】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您来文所述发生的具体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如属于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但如不属于上述情形,您司发生转售水电行为,应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您好!对于员工实报实销的通讯费,发票抬头为个人,那这部份的发票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可以,发票抬头只有个人名字可以吗?如果该部份通讯费补贴列入员工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在缴纳个税时,通讯费是否有相应的免税政策?以上对应的法规依据是哪条?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6】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务通讯费在以下限额规定范围内凭合法凭证实报实销的,可作为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自2013年11月1日起,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应为通讯运营商开具的,抬头为个人的发票。 2、自2013年11月1日起,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据实的要求是:采用实名制以“合法凭证”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暂不计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征税;以现金或充值票据的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计征个税。
从价计征:房产税中一部分房产已经备案免征了。可是点进房产税申报查看上半年应缴税额,发现这部分包含在应缴总额里面。试过在税源登记修改中补上减免项目名称的信息,但月减免税金额栏位跳出的金额使用的还是0.75的计税比例,且房产税申报界面依旧没有扣除这部分房产免征额。请问该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我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调整上线的通知 》规定:“2019年1月1日起我市从价计征房产原值减除比例提至上限(30%),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下调20%计算缴纳。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升操作便利性,我局已完成“金三”系统中全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批量修改变更工作。税源有效期起在2019年1月1日之后的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计税比例调整为0.7。纳税人应主动校验修改后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确保符合现行政策要求。若发现存在错误的,应自行通过我局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各办税服务厅进行税源修改变更。” 问题所述情况,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对原税源进行终止后重新登记或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税源修改变更。
你好,企业2018年自已生产货物出口,在出口后,因为货物延期出货造成客户扣款,在4月30日前未收到全部货款,而此时企业第一次申报退税,也提交了,在调查状态,同时提交的有5张报关单,只有其中一张报关单出现这样子,税务部分可以有什么方法处理此笔退税?会把全部5笔都要求企业做免税或转内销吗?请帮忙答复下?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规定,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附件3所列原因其中(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你好,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无息借款如要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话,应在什么时候向税务机关提交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先申报享受,待后续总局明确后再备案。
出口货物因部份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被客户直接扣款,该笔业务已办理出口退税,针对扣除的货款,我司已冲减收入,也冲减原免抵退的申报数据,那被客户扣除的这部份销售额是否还需要按免税或转内销申报吗?具体依据哪条法规?有退货回来和没有退货是一样的操作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5】企业发生出口货物退运回来的,收到的退货部分无须再按免税或转内销处理;若无退运回来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七条判断适用增值税退(免)税还是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16年6月成了商贸公司,从未达起征点,增值税一直零申报。成立之初,因会计原因(当时会计认为增值税零申报,附加税也不用申报)地税的附加税(城建,教育,水利,印花,个税)应该零申报未申报,一直到17年上半年共有31条!税管员一直没有通知,我是法人我也不知道没申报。直到19年国地税合并后,领票时才告诉我地税有逾期未申报,我立刻找到税管员处理,但是税管员告诉我一条要罚100,让我先回去等,后来又说一条要罚200块!加一起要大几千!我本没有逃税的意思,本就是零申报,我也承认了错误,而且我也专门查了国税局简化纳税人申报缴纳次数的公告,增值税零申报,城建和教育附加税免于零申报。国家政策是为了企业减负,但是下面税务局要逼死人的节奏。我问税控员说几千的罚款交不起,能不能注销公司,我不干了?他说你注销也得先把钱交了!能救救我吗?指条活路吧?今天会计大厅补申报,税管员知道了,把大厅的办税员批了一顿,说他没同意补了也得撤回去。太难了!真心不想干下去了,请问我能直接跑路吗?反正也没税款,这个罚款我不交会怎样?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5】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若主管税务机关已经进行了税费种核定,须在对应的申报期内按期申报,另外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清税注销前,应当分不同情形办结以下事项: (一)办理各税种(含基金费)的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中清税注销的,应当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依法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清算的纳税人应当办理相应税种清算; (三)结清申报税款、欠缴税款、多退(免)税款、多缴税款、预缴税款、查补税款、代扣代缴税款、代收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4-25 至 2019-05-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4-25 至 2019-05-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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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4-25 至 2019-05-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