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7-30 至 2019-08-08,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因森林火灾,林业部门将灾后植被烣复项目交由当地农业合作社实施,具体内容为:种植苗木并保证成活… 2. 我的车辆车型为荣威CSA7104SDPHEV3插电式混合动力轿车,在第四批车船税减免税目录中…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 4. 请问境外供应商向我司提供跨境代理运输服务,我司是否需要帮其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可… 5. 我公司去年新成立,人员数量符合免征残保金的条件。请问申报时是零申报还是压根儿不用填申报表? 6. 生产销售压片玉米免征增值税吗? 7. 我司投资建设一公租房项目,依据文件规定公租房租赁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对应的地下车位和储… 8. 我司是2019年新成立的公司,之前有个文件规定新成立的公司一年内免征工会经费,请问现在还适用… 9. 尊敬的税官您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10. 我公司是免税的国有粮食企业,近日通过省粮油批发中心销售一批政策性储备粮,购买方强烈要求我公司… 11.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政策,那剩… 12. 我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一名职工是退役军人,退役10多年了,在我们公司也干了5年多了,… 13. 您好,我企业是做昆虫信息素的,生物农药,生物制剂。据说做这个行业目前国家免税,有没有相关免税… 14. 因为政策性搬迁,企业目前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将由政府收储并给予补偿。(1)土地使用权补偿是否… 15. 请问: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差额前的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还是按照差额后的收入申报企业所得… 16. 请问对方是贸易公司,是否能开具具体书名的发票呢?是否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还是说只能开具普… 17. 1、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的房产转让能否享受免征契税优惠?2、免征契税有何前置条件? 18. 九龙坡区个体工商户每月开票金额多少免税 19.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 20.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征车购税,在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

二、官方答复汇编

因森林火灾,林业部门将灾后植被烣复项目交由当地农业合作社实施,具体内容为:种植苗木并保证成活。对此项目,是否可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8】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我的车辆车型为荣威CSA7104SDPHEV3插电式混合动力轿车,在第四批车船税减免税目录中,车辆初登日期是2018年5月,是否可以享受车船税减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0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七、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我省自2019年6月初全面上线全国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即我省各保险公司通过与中国车辆保险信息平台(简称“中保信平台”)直连,统一使用中保信平台的车船税算税模块计算并代收代缴车船税。该算税模块的政策执行口径和校验规则统一由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规定和维护,真正做到使用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的地区,车船税政策执行口径全国统一。根据税务总局财行和行为税司对财税【2018】74号文第七条规定的政策释义,列入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只有其初始登记日期在新《目录》公告之日以后,方可享受节能、新能源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例如,第四批减免目录公告于2018年9月18日,只有在2018年9月18日以后新购置并且在第四批减免目录的车辆,方可享受节能、新能源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用于储备服务的办公楼属不属于免征房产税范围。我们认为该文件所指房产应该包括储备业务管理部门的办公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应包括为储备服务的财务、计划等业务?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8】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第三、四、五条规定: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如有疑问

请问境外供应商向我司提供跨境代理运输服务,我司是否需要帮其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国际运输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否可以享受协定待遇免征企业所得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情况下是否同样适用?如果可以享受优惠,需要哪些资料备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7】一、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外供应商向你司提供跨境代理运输服务,若不属于上述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三、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根据《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规定, 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应自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资格或运输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选择向境内一处业务口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提供经营资格证书、经营航线资料、相关业务合同以及境内息。 非居民企业选择境内一处口岸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当在其他业务口岸发生业务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资料、运输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非居民企业提供运输服务,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税源登记及相关申报事宜。 四、根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如实申报并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因此,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应当自行,若无法判定,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做进一步的确认。

我公司去年新成立,人员数量符合免征残保金的条件。请问申报时是零申报还是压根儿不用填申报表?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7】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如符合上述免征范围,在申报时需要据实填报,同时选择减免性质。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生产销售压片玉米免征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等农产品,税率为1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1%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您符合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规定,免征增值税。

我司投资建设一公租房项目,依据文件规定公租房租赁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对应的地下车位和储藏室租金收入是否也享受免税政策?一次性收取多年的车位或地下储藏室租金是否应分摊计入每年收入?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对应的地下车位和储藏室租金文件中并无明确,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我司是2019年新成立的公司,之前有个文件规定新成立的公司一年内免征工会经费,请问现在还适用这个文件吗?相关文件具体的文号是什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5】依据《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闽工[2007]7号)规定,缴费单位在开业投产后的一年内成立工会的,自成立工会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手续。开业投产未满一年又未成立工会的暂可无需申报缴纳。开业投产后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手续。

尊敬的税官您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房地产企业在不享受普通住宅免税优惠的前提下,是否可以不分别不同产品的核算增值额,合并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十三、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第十四条 各市税务局应当按照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进行预征,并按规定进行清算。 是否需要进行分别核算,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公司是免税的国有粮食企业,近日通过省粮油批发中心销售一批政策性储备粮,购买方强烈要求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我公司销售的是免税的政策性储备粮在系统中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5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并可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保证此项政策的落实,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二、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违反本条规定,逾期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擅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地要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户数于1999年9月15日前上报总局。(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政策,那剩余的5项津补贴还能享受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3】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八、除上述衔接事项外,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我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一名职工是退役军人,退役10多年了,在我们公司也干了5年多了,社保、合同、工资都是按规定在做,我们一直没享受雇佣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现在可以申报享受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您好,我企业是做昆虫信息素的,生物农药,生物制剂。据说做这个行业目前国家免税,有没有相关免税文件,跪求提供?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4.批发和零售的……农药、农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十四、农药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因此,如您销售的货物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农药,则批发零售的农药免征增值税。

因为政策性搬迁,企业目前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将由政府收储并给予补偿。(1)土地使用权补偿是否免征增值税?(2)除土地使用权外其他补偿款(建筑物、构筑物、二次装修、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等),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1】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问题一,因政策性搬迁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免征增值税。问题二目前没有相关免税政策。

请问: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差额前的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还是按照差额后的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第七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因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企业发生的差额征税的业务,应将计入企业收入部分的金额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

请问对方是贸易公司,是否能开具具体书名的发票呢?是否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还是说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1】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若你司销售的图书符合以上文件规定,可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若你司开具的发票中的货物名称,与实际销售的具体图书相符,则符合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若是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的房产转让能否享受免征契税优惠?2、免征契税有何前置条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1】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九龙坡区个体工商户每月开票金额多少免税?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1】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若个体工商户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则没有税收优惠;。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但对于此种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独立交易原则?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劳务交易支付或者收取价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劳务交易应当是受益性劳务交易,并且按照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的营业常规和公平成交价格进行定价。受益性劳务是指能够为劳务接受方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且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愿意购买或者愿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判断。另外,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征车购税,在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时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的规定,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分别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四)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此,如属上述文件规定的可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涉税业务。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7-30 至 2019-08-0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7-30 至 2019-08-0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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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7-30 至 2019-08-0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