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23 至 2019-09-26,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山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互联网平台开展票务代理业务。第一种合作模式:服务商将自有的旅游产品套餐挂在… 2. 小规模企业开票不多,不开票的收入比较多点,我们这种单位增值税该如何申报呢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对货汽车定期… 4. 依据财税[2008]149号文植物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免税范围包括:“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 5. 您好,请问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至9月止销售额有150万,可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如何申请,需提… 6. 如果享受了增值税免税政策但有的客户一定要求开专票,如果对部分客户开专票,部分客户开免税,这样… 7. 重庆市璧山区房产证满五年的还建房上市交易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8. 请问小微企业资产指标5000万元的范围,是否包含长期股权投资 9. 企业间无偿借款是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缴纳增值税吗,关联方间的无偿借款和非关联方间的无偿借款缴税… 10. 2018年9月销售额累计12个月超500万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 11. 你好,我父亲名下有个房,非住宅,是商铺,是我父亲的满五年的唯一住房,30平左右,想过户到我名… 12. 我单位是一家民办中专学校,与其他大专院校搞大专和本科合作办学,属于成人学历教育,取得的学费分… 13. 请问: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是否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14. 请问个人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收到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它们本质上都是一种理财产品,投资标… 15. 请问厦门市教工委对各个学校的优秀党员进行七一表彰的奖励,是否需要扣税 16. 您好,请问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房,包括车站、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 17. 根据财税[2018]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 18. 根据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 19. 你好,我们是价格评估协会,会费免税,那我们招生委托别人培训和法院案件复议免税吗?我们这行业还… 20. 我公司是一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工艺流程为收购中药材之后进行洗选、切制、蒸煮、炒制、晾晒、包装…

二、官方答复汇编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互联网平台开展票务代理业务。第一种合作模式:服务商将自有的旅游产品套餐挂在我们公司的平台上展示,公司利用平台向服务商提供产品宣传、营销服务,为服务商招揽用户去体验服务商的产品。操作流程是这样?用户在公司平台上下单并支付票款,公司客服人员将订单信息提供给服务商,由服务商提供后续的体验服务,公司于服务商按约定的价格结算,公司向服务商收入代理佣金,即用户的订单金额与服务商结算金额之前的差额。这样的业务,增值税适用差额征收吗?客户需要的发票由我们提供?还是服务商提供?怎么处理?第二种合作模式是采用分销模式:公司作为二级票务分销商,将上一级的票务销售商的产品在公司自有平台上展示。用户在公司平台上下单并支付票款之后,公司客服人员代用户在上一级的票务销售商的自有平台上下单,正式确认购票成功后,以短信形式通知用户订票成功。后续的产品体验服务,码头运营商提供。公司对接的只有上一级的票务销售商,并在其自营平台上下单时按双方约定的价格实时结算。这样的业务,是否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客户需要的发票由我们提供?上一级的票务销售商开发票给我们。是这样处理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6】1、若只收取佣金收入的,发票应由服务商直接开票给客户。纳税人提供的佣金收入属于“经纪代理服务”,符合下列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差额方式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4点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若实际业务是由贵公司提供的服务,发票应由贵公司开具,上一级票务销售商再开票给贵公司,具体请根据合同进行判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提供旅游服务的纳税人,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享受差额方式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企业开票不多,不开票的收入比较多点,我们这种单位增值税该如何申报呢?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规定,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本表“货物及劳务”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各项目应分别填写。(四)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七)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填写本期发生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发生适用5%征收率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16栏数据一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对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贵州国税和贵州银保监规定,保险公司在办理农村籍摩托车交强险业务时要凭免税证明方可不收缴车船税。实际情况是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并未按此执行,只是凭农村籍身份证即免征车船税。请问保险公司这样做是否违反规定,贵州国税对此是什么意见和态度?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第四条 除《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免征车船税的车船外,本省下列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二)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船; (三)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免征当年的车船税。 第五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申请减免税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本机构或者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资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第九条 已缴纳车船税或者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保险机构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未提供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您反映的情况涉及实际情况的判断,如您有具体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欢迎您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具体反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依据财税[2008]149号文植物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免税范围包括:“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8号又对149号文进行了补充,公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目前在实际执行时,过滤前的芝麻油叫“植物毛油”,税局强调的是过滤后的不是植物毛油,不属于149文规定的植物毛油,因此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而我司认为48号公告是对149文件的补充,既然包括了过滤这个工序,就说明过滤后的芝麻油可以享受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想请教一下,过滤后的芝麻油是否可以享受初加工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附件:……一、种植业类……(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规定,……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二)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对芝麻进行过滤,制成的植物毛油(包括芝麻油),属于油料植物初加工。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如您符合油料植物初加工规定,可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您好,请问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至9月止销售额有150万,可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如何申请,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可以。办理资料(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1)A0105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或除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之外,可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替代上述税务登记证件。

如果享受了增值税免税政策但有的客户一定要求开专票,如果对部分客户开专票,部分客户开免税,这样做会有什么问题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房产证满五年的还建房上市交易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若是非住房需据实缴纳增值税。

请问小微企业资产指标5000万元的范围,是否包含长期股权投资?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15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 3.“资产总额”指标,数据来源于企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附列报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上述各指标,2012年、2013年以2011年企业年度申报表中各有关数据为依据;2014年以2012年企业年度申报表中各有关数据为依据,按年依次类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企业间无偿借款是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缴纳增值税吗,关联方间的无偿借款和非关联方间的无偿借款缴税是否一样?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若没有符合免税规定的,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来确定销售额,不区分关联方和非关联方。

2018年9月销售额累计12个月超500万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2019年9月累计12个月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可不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你好,我父亲名下有个房,非住宅,是商铺,是我父亲的满五年的唯一住房,30平左右,想过户到我名下,我厦门户口,目前没房子,想请问下买卖方式和赠与方式所需要交的税费大概是多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房产赠与与买卖,涉及以下税费: 一、增值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 三、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四、印花税 房产继承、赠与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税率万分之五。 五、土地增值税 (一)、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含普通标准住房和非普通标准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13年9月1日起,个人转让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车位、工业厂房非住宅二手房的,按转让收入全额(不含增值税)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六、契税 房屋赠与属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承受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承受方应该按规定缴纳契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税率为3%。

我单位是一家民办中专学校,与其他大专院校搞大专和本科合作办学,属于成人学历教育,取得的学费分成收入是否属于提供学历教育的免税范围、或是其他优惠减免。运作流程是这样的,由我单位负责招生、提供场所以及大部份师资、组织考试等工作,学费由我单位全部收取,收取后全额转交给其他大专院校,大专院校再根据约定的比例返还给我单位,学历证书由大专院校颁发。以上问题本人于9月17日提交过,到现在未收到答复,不知是什么原因。因时间急,再次提交,恳请回复为盼!?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请问: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是否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不要分离免征增值税额在所得税单独处理?如果需要分离免征增值税额单独进行处理,该部分所得税是否和销售的农产品一样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请问个人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收到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它们本质上都是一种理财产品,投资标的都是各类非上市公司的债权、股权,以及上市公司股票,都不保本保息,而且实际上血亏的项目也不少。取得的收益包括: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利息分配,理财项目到期后获得的收益/亏损,理财项目到期前将份额转让给其他投资人的收益/亏损。1.普通信托、私募基金都是我向其投资一笔钱,之后我会取得如上回报/亏损;我自己要交个人所得税吗?2.家族信托是指我设立一个家族信托计划,钱投进去之后用于各种投资运作,本金及收益会按照设立之初的规定分配给我的家人(如:父母80岁可领取100万,子女结婚可领取200万,妻子每月可领20万生活费),即受益人不是我自己。请问这种情况下,我的家人要交个人所得税吗?以上问题好像是税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模糊范围,全国各地的实际执行也可能存在不同,如果杭州税务认为暂免征收,那如何判断我是否属于杭州管辖呢?是按户籍,居住地,还是业务发生地?(现在是网上交易,理财公司可能在北上广等地)?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目前对信托等理财产品的征税问题总局并没有相关政策文件,我们已向上反映,需等总局进一步明确。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所得税问题,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相关规定操作。 对于私募基金的问题,建议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分局进行判断。

请问厦门市教工委对各个学校的优秀党员进行七一表彰的奖励,是否需要扣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取得上述规定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若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免征个人所所得税。

您好,请问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房,包括车站、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自用办公用房可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二、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免征房产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根据财税[2018]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针对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形式新设成立全资子公司,该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适用上述文件免征契税的规定。抑或,全资子公司必须先行成立后,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的土地、房屋权属才可免征契税。上述两种方式,到底哪一种可以享受契税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文件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形式新设成立全资子公司不属于文件中正例举的免税情形,不适用上述免税规定。实际征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根据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销售旧货放弃优惠,是否可以开具专票,如果不可以开具专票,是否有相应政策文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文件规定销售旧货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你好,我们是价格评估协会,会费免税,那我们招生委托别人培训和法院案件复议免税吗?我们这行业还交印花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3】1.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2.建议您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来进行参考,在印花税正列举范围内的需要缴纳印花税;或者携带相关合同资料落实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断。

我公司是一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工艺流程为收购中药材之后进行洗选、切制、蒸煮、炒制、晾晒、包装然后销售,请问我公司是否能够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对于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23 至 2019-09-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23 至 2019-09-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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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23 至 2019-09-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