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0-29 至 2019-11-06,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由小规模纳税人在10月份申请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一般纳税人资格11月份生… 2. 请问粤地税发〔2002〕196号的文件是否仍然有效?营改增之后是否相关的技术合同免征增值税?… 3. 你好,我单位是主要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施工的建安企业,对于是否可以享受《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得税优… 4. 您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5. 关于向个人支付合同违约金涉税问题咨询我司作为承租方,与个人A(业主,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协议。… 6. 我是小规模物流有限公司,国家税务局对我们小规模征收1%的所得税吗? 7. 你好我想请问就是我在成都买了新车现在已经在成都缴纳了新车购置税但是没有成都居住证不能上川A拍… 8. 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的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原财税20… 9. 您好,小微企业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季度初的值是指的是12月底的还是一月底的数据 10. 您好,请问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的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11. 老师您好!请教一下:中医门诊在帮患者看病时,有时会帮患者煎中药或粉碎中药,中医门诊有到税务局… 12. 我公司现在是一家经营仓储物流的企业,现所在地是武汉白沙洲。由于武汉市政府决定对我公司所在区域… 13. 您好!我是一家民营的非营利性医院,我的房子是租赁的个人门点,租赁合同约定税费同我方承担,没有… 14. 您好!吉林省税务局,我们是一家民办非企业公益类机构,注册后迟迟没有拿到免税认定,当地税务机关… 15. 小规模的农业合作社,销售免税农产品,自开普票和收购票。请问,“连续12个月开票收入超500万… 16.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现在是停业大修理期间,这个期间的土地和房产税可以免征吗?具体情况… 17. 按照税法,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变更为小规… 18.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吗? 19.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2014年42号文)中,其他代理人包含境外货运代理单位吗… 20. A公司进行一项研发活动,其中的临床实验需有资质的公司才能做,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这项研发…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由小规模纳税人在10月份申请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一般纳税人资格11月份生效。我的问题是10月份(所属期),我司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11月份(所属期)开始我司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这样操作是否正确?还有没有其他要求?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 因此,若选择11月1日生效的,税款所属期10月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11月份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请问粤地税发〔2002〕196号的文件是否仍然有效?营改增之后是否相关的技术合同免征增值税?没有看到失效通知,但也没有在广东税务网站的法规库里搜到该文件。特确认!?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6】一、来文所述的文件部分失效。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你好,我单位是主要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施工的建安企业,对于是否可以享受《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得税优惠存在如下问题:1、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施工的“建安企业”是否属于《目录》(13版)鼓励类第二十二项“城市基础设施”中“城市及市域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单位。(因为目前我们咨询的解释有几个版本:1、包含从事该项目建设的建安企业2、不包含建安施工企业,只包含投资建设单位)2、如果从事轨道交通施工的“建安企业”属于目录规定,同时地址和营业收入均满足相关文件,是否可以享受所得税减按15%征收?(分包单位满足要求是否也可以同时享受优惠?)3、如果符合减征要求,是否需要报送资料经税务局审核,还是企业可以直接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根据纳税规范3.0附录二规定: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以上仅供参考
您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精神,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供暖的,按照实际核算数额免征增值税;现在想咨询一下,我公司与当地教育局签订的给学校供暖,是应当属于居民供暖还是商用供暖?能否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关于向个人支付合同违约金涉税问题咨询我司作为承租方,与个人A(业主,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现我司因业务发展不再继续租赁该场地,与个人业主A签订了解约协议,解约协议约定我司需向A按原租赁合同总租金的30%支付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额约50万元,请问:1、我司向A支付的合同违约赔偿金额,是否应该取得A到税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A一次性收取的违约赔偿金额是否可以按剩余租赁期间,享受月租金在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3、A是否需要就该违约赔偿收入缴纳房产税?4、我司向A(个人)支付该合同违约赔偿金,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需要,按哪个税目代扣代缴?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1.根据纳税人咨询所述,该赔偿金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对未实际租赁期间的一种补偿,未发生销售行为取得的补偿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无需开具发票;2.纳税人反映的因提前解约而支付的赔偿款,属于违约金性质不属于租金收入,因此不需缴纳房产税;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规定,贵公司因提前解约而支付的赔偿款属于个人业主的偶然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我是小规模物流有限公司,国家税务局对我们小规模征收1%的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你好我想请问就是我在成都买了新车现在已经在成都缴纳了新车购置税但是没有成都居住证不能上川A拍照所以要求退新车购置税请问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根据纳税规范3.0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 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符合免税 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 税情形的,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携带资料如下: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3份) 2.纳税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以上仅供参考
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的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原财税2000第42文,网上查询的是营业税款废止,企业所得税免税是否还继续有效,是否可以按照该条款,免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企业所得税部分政策失效。
您好,小微企业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季度初的值是指的是12月底的还是一月底的数据?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您好,请问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的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七、《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申报表主表第8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老师您好!请教一下:中医门诊在帮患者看病时,有时会帮患者煎中药或粉碎中药,中医门诊有到税务局做了增值税的免税备案,想请教一下帮患者煎中药或粉碎中药的收费的增值税界定?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因此,若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则不适用免税政策,应当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全额缴税。
我公司现在是一家经营仓储物流的企业,现所在地是武汉白沙洲。由于武汉市政府决定对我公司所在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收回土地,根据与政府部门沟通的补偿方案,想就有关税收问题,咨询如下:1、土地增值税,因是政府城市规划,土地增值税免征,是否正确?2、增值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免征,房产的补偿是否缴纳?(湖北省国税局有个营改增的解读文件,是什么文号,请告知)。但政府明确说明,房产的部分不给予任何补偿,只对我司补偿土地使用权,我公司是否不用缴纳增值税?3、印花税,税收文件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我司这为政府收回土地,不属于出让或转让行为,是否免征印花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第一,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增值税,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1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土地被收回或征用,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第三,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如果属于应税凭证则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不属于应税凭证,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第25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我是一家民营的非营利性医院,我的房子是租赁的个人门点,租赁合同约定税费同我方承担,没有到税务机关代开租赁发票,我医院是否可以按国办发2015第45号文件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并且按照您描述的业务情况,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出租方。
您好!吉林省税务局,我们是一家民办非企业公益类机构,注册后迟迟没有拿到免税认定,当地税务机关说我们这个不归税务机关负责。想问一下,我省内各地民办非企业公益类申请免税认定是否归当地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二条规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小规模的农业合作社,销售免税农产品,自开普票和收购票。请问,“连续12个月开票收入超500万自动升为一般纳税人”这个政策中的500万,是否包含收购票中的金额?是开销售票+收购票超500万,还是销售票超500万?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以上仅供参考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现在是停业大修理期间,这个期间的土地和房产税可以免征吗?具体情况:我们单位是新接手一个暂停生产了5年的企业,接手之后一直在大修,未正式投产,现在仍然是修理期,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和房产税,如果可以,我们需要办理什么样的手续,去哪办理,谢谢,为盼!?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300号)规定:“ 一、房屋大修理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在房屋大修理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纳税人名称、大修理房屋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产权证发放日期、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建安合同复印件、大修起止时间及大修理期间的财务报表等资料。大修理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恢复纳税。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大修理房屋的管理,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及时跟踪了解房屋大修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三、房屋大修理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其他后续管理工作,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税法,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个政策截止到2019年12月底为止。我想问一下,我们企业本来收过闸费的,自2019年9月1日全省开始取消收费,本应向客户收费的,可能改为政府购买服务,以资金补助的形式给企业资金,企业不需要开发票了。请问,可以申请从一般纳税人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不需申报出口退(免)税,只须在增值税季度申报时按规定申报免税收入。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2014年42号文)中,其他代理人包含境外货运代理单位吗?境外单位为境内单位提供进口货代服务时享受该项政策吗?我公司是否需要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9】不包括境外货运代理单位。境外单位为境内单位提供进口货代服务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不能享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款:“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A公司进行一项研发活动,其中的临床实验需有资质的公司才能做,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这项研发活动的临床实验由B公司做,B公司做了后将实验数据交给A公司。请问B公司这个属于研发服务么?能否享受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税的政策?如果可以,A公司可以全额加计扣除么?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9】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委托研发。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其他事项。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0-29 至 2019-11-0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0-29 至 2019-11-0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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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0-29 至 2019-11-0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