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6-05-27 至 2026-09-28,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委托农户种植土豆红薯大豆等农产品,算自产自销吗? 2. 我单位是县级批准的公益性公墓,墓穴的租赁价格县里要求按照市发改委和市民政局的文件执行,请问墓… 3. 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是否免征增值税? 4. 我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协议收储。县政府商请收购函写明收储依据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 5. 我司主营业务为收购农户湿稻谷进行烘干后再对外出售干谷,这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范… 6.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 7. 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以后是不是就取消了? 8.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跨市建筑工程2026年2季度开具了70万3%的专票要在工程地预… 9. 是否取消了对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 10. 根据财税〔2000〕94号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 11. 我们2026年2季度开始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申报2季度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是否适用小型微利企业… 12. 保险公司承保设施大棚及棚内蔬菜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吗?如设施大棚不免税,但和棚内蔬菜可以独立核… 13. 2026年小规模纳税人旅游服务差额计税的是用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年收入是否超过500万认定一般… 14. 税务局提醒要求口腔医疗机构补缴2022年-2025年提供的口腔医疗服务中的医用材料器具中的种… 15. 我公司是孵化器企业,为孵化园企业提供“经营租赁”2022年被认定为湖北省省级孵化企业,且公司… 16. 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包括非全日制人员吗? 17. 我司注册在海南自贸港、满足实质性运营条件,拟适用企业所得税减按15%政策。根据政策规定:鼓励… 18. 企业提供代理报关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19. 2026年企业外购生猪屠宰之后销售猪肉是否可以免增值税? 20. 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个体)和民办非企业幼儿园(法人)收取的伙食费是否免增值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委托农户种植土豆红薯大豆等农产品,算自产自销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9-2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的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从事农业生产,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初级农产品,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中的农产品。 ? 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以及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我单位是县级批准的公益性公墓,墓穴的租赁价格县里要求按照市发改委和市民政局的文件执行,请问墓穴的租赁费免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9-2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的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6.殡葬服务。 ?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的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遗体存放(含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9-0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三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学校,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7.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 (1)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学历教育,具体包括: 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所称学校,具体包括: 普通学校;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学校为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规定:“四、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包括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以及其他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 十一、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我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协议收储。县政府商请收购函写明收储依据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A项目的部署要求,我司与政府签订的收储补偿协议也载明收储事由为实施A项目工作需要。该收储完成后,被收回的土地交由第三方项目实施单位用于A项目建设,收储协议签约日期处于A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公告有效期内,我司持有省政府关于A项目的专题会议纪要、省级工作专班文件等材料佐证项目部署背景。依据: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第三款: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06〕21号第四条内容针对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情形。特此咨询三个政策问题:1.结合上述业务情形,我司被政府收储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2.财税〔2006〕21号第四条是否适用于政府主动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的情形?3.政府依法收储企业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供给第三方项目单位使用,该被收储企业是否仍可以适用上述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9-02】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四、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我司主营业务为收购农户湿稻谷进行烘干后再对外出售干谷,这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范畴?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8-07】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规定:“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 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这里所指的收入包含伙食费和代办费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7-2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短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请遵照执行。若仍有疑问,建议详询主管税务机关。

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以后是不是就取消了?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7-27】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规定: 第一条 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第二条 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第三条 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 …… 第七条 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跨市建筑工程2026年2季度开具了70万3%的专票要在工程地预缴3%增值税是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7-24】根据《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 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是否取消了对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7-23】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规定:“ 一、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 七、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根据财税〔2000〕94号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该条款目前是否有效?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7-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 “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我们2026年2季度开始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申报2季度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是否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CIT税收优惠?这个是不是以26年1-6月的数据判定,而不是以25年汇算清缴的情况判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7-0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保险公司承保设施大棚及棚内蔬菜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吗?如设施大棚不免税,但和棚内蔬菜可以独立核算,棚内蔬菜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7-0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 “ 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2026年小规模纳税人旅游服务差额计税的是用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年收入是否超过500万认定一般纳税人是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18】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规定: 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 四、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税务局提醒要求口腔医疗机构补缴2022年-2025年提供的口腔医疗服务中的医用材料器具中的种植体的增值税。前提条件:本口腔医院为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无医美等项目。我们严格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发〔2023〕10号文件的要求收费执行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现税务机关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发〔2023〕10号文件的要求的技耗分离为契机,认为种植治疗服务中的种植体为耗材销售,必须缴纳增值税,但从2000年-至今,“医疗服务”的定义未曾改变,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这一"医疗服务"的定义框架,基本奠定了后续增值税时代对医疗服务免税范围的理解基础。所以想要知道,口腔医疗机构后续关于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哪些?在提供口腔种植服务时必须的种植体等耗材需要单独缴纳增值税吗?如果需要缴纳,请给出相应的政策文件细则?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1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具体情况请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我公司是孵化器企业,为孵化园企业提供“经营租赁”2022年被认定为湖北省省级孵化企业,且公司2023-2024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请问,我公司孵化对象中有约10%企业不属于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我公司取得上述10%企业经营租赁收入是否免增值税、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6-0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文件规定: “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上述文件中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实施。

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包括非全日制人员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0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我司注册在海南自贸港、满足实质性运营条件,拟适用企业所得税减按15%政策。根据政策规定:鼓励类产业企业需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列明项目为主营业务,鼓励类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问题:1、单户企业能否同时经营目录内多个不同编号、多个不同行业的鼓励类项目;2、多项鼓励类业务对应的收入是否可以累加合并,统一合计后计算是否达标60%收入占比,还是一家企业只能选定单个鼓励类项目单独核算收入?请依据现行政策口径解答?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6-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2号)附件2《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填报操作指引》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主营业务适用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具体条目 企业首先根据实际情况勾选适用的鼓励类目录,再在系统中模糊 搜索关键词选择适用的具体条目。如企业适用多个产业目录或多个具体条目,可同时勾选。举例,某企业同时从事‘大宗商品贸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开发及建设’和非鼓励类产业,三类收入占比分别为35%、35%、30%。则该企业需同时勾选《产业结构目录》中‘二十九、现代物流业-1、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开发及建设’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批发零售业-44大宗商品贸易(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除外)’。由于该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的收入占比为70%(35%+35%),因此在“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是否达到60%”一栏勾选‘是’。”

企业提供代理报关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6-0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七条规定的外,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出口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2.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是指: ...... (1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 上述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2026年企业外购生猪屠宰之后销售猪肉是否可以免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个体)和民办非企业幼儿园(法人)收取的伙食费是否免增值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5-2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的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7.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 ? (1)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学历教育,具体包括: ? 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 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 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 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3)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学校为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6-05-27 至 2026-09-2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6-05-27 至 2026-09-2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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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6-05-27 至 2026-09-2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