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4-07-05 至 2024-10-11,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青岛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和甲方设备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负责为甲公司机械设备提供异地安装服务,这… 2. 之前领有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增值税业务需要,为一般纳税人,目前因市场形势不好,生意难做… 3. 我单位销售自产大米加工中会产生米糠,销售米糠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吗? 4. 缴费人现在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5. 我朋友之前领有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业务需要,目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想请教一下:1、能… 6. 之前领有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业务需要,为一般纳税人,想请教一下:1、能不能把我从一般纳… 7. 我们公司是8月份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享受季度30万的增值税免税优惠吗? 8. 超市销售鲜香菇属于免增值税产品吗?还是说属于初级农产品,自产自销的才免增值税,进入二次流通就… 9. 我司为一家建筑劳务公司,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 10.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转一般纳税人? 11.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对于没有满足10万每月的收入免增值税,我们财务上一般把免除的这部分“应… 12. 境内公司向另一家境内公司提供跨境服务即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是否可以依据财税20… 13. 业务场景:A公司自建一栋员工宿舍,以低价租给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以低价再租给A公… 14. 企业为中小学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增值税如何缴纳 15. 合伙企业A从事投资业务,2023年收到被投资企业(系有限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分给法人合伙… 16. 我单位是一个民办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我们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微企业范畴,请问我们是否是上… 17.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18. 您好,我公司为境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日本国某企业购买技术开发服务,相关技术开发合同已经在市… 19. 一般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吗? 20. 2017年,小规模期间进行退免税备案中退税计算方法的免税备案,生成退免税备案记录;2024年…

二、官方答复汇编

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和甲方设备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负责为甲公司机械设备提供异地安装服务,这种属于劳务还是建筑安装服务,如果是建筑服务,是否在公司经营地电子税务局开具发票还是在安装服务发生地税务局代开发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0-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之前领有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增值税业务需要,为一般纳税人,目前因市场形势不好,生意难做,已很长时间不开增值税发票,想请教一下:1、能不能把我从一般纳税人降级到普通小规模纳税人,因为,目前这规模对我来讲没有一点实际意义,还要开支会计、记账等一大笔费用,听说2021年之前允许降级,不知现在为何取消了。二是如果不能降级,能不能增加普通发票功能,并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每月10w免征税待遇,因为现在做生意,客户大部分都要求开发票,不开发票生意就做不成!三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发票10w/月免征税额度不够,想发票超额是不是要事先申请,听说发票超额批准的话,就不能享受10w/月免征税优惠,要按全额征税!这个规定是依据什么政策?似乎不太合理啊!以上三个问题请税务部门同志给解释回复一下,不胜感激!?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0-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 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我单位销售自产大米加工中会产生米糠,销售米糠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第一条第十一款规定: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自产大米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米糠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缴费人现在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08】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文件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第三条。

我朋友之前领有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业务需要,目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想请教一下:1、能不能把我从一般纳税人降级到普通小规模纳税人,因为,目前生意这规模对我来讲一点没用,还要开支会计记账等一大笔费用。二是如果不能降级,能不能增加普通发票功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每月10w免征税待遇,因为现在做生意,客户大部分都要求开发票,不开发票生意就做不成!三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发票30w免征税额度不够,想发票超额是不是要事先申请,听说发票超额批准的话,就不能享受每月10w免税优惠,要按全额征税!这个规定是依据什么政策?似乎不太合理啊!以上三个问题请税务部门同志给解释回复一下,不胜感激!?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9-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 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之前领有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业务需要,为一般纳税人,想请教一下:1、能不能把我从一般纳税人降级到普通小规模纳税人,因为,目前生意难做,已经很长时间没开增值税发票了,这规模对我来讲一点没用,还要开支会计、记账等一大笔费用。二是如果不能降级,能不能增加普通发票功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每月10w免征税待遇,因为现在做生意,客户大部分都要求开发票,不开发票生意就做不成!三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发票10w免征税额度不够,想发票超额是不是要事先申请,听说发票超额批准的话,就不能享受10w免税优惠,要按全额征税!这个规定是依据什么政策?似乎不太合理啊!以上三个问题请税务部门同志给解释回复一下,不胜感激!?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9-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 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我们公司是8月份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享受季度30万的增值税免税优惠吗?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9-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四、关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超市销售鲜香菇属于免增值税产品吗?还是说属于初级农产品,自产自销的才免增值税,进入二次流通就不免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9-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综上,鲜香菇属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范围。但如果超市既销售鲜香菇等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则不得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我司为一家建筑劳务公司,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的要求,2022年度本司与近1000名农民工订立了用工书面协议,超出了小微企业从业人数300人的条件,本司2022年度资产远小于5000万元、年应纳所得额小于300万元,本司可否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回复为盼!?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9-0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转一般纳税人?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8-28】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对于没有满足10万每月的收入免增值税,我们财务上一般把免除的这部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然后请问这些政府补助需要再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8-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境内公司向另一家境内公司提供跨境服务即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是否可以依据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4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8-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业务场景:A公司自建一栋员工宿舍,以低价租给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以低价再租给A公司员工请问这种情况下,A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自建宿舍出租给员工暂免征收房产税的政策?如过不能享受,A公司是否可以按低价出租给第三方物业的租金从租计征房产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8-15】一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经研究,现就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的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为中小学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增值税如何缴纳?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8-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的规定:“第一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合伙企业A从事投资业务,2023年收到被投资企业(系有限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分给法人合伙人B50万,法人合伙人针对取得的50万分红款如何纳税:1、合伙企业A先把100万分红计入合伙企业的所得,扣除成本费用扣除后,计算出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分配给法人合伙人B,B根据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2、法人合伙人B直接根据分得的5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3、法人合伙人免税。老师,上述三种思路,哪种正确,具体依据是?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7-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不属于直接投资取得的收益,不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我单位是一个民办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我们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微企业范畴,请问我们是否是上述政策的优惠主体范畴?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25】一、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财非税〔2019〕3号 )规定:“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二、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2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您好,我公司为境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日本国某企业购买技术开发服务,相关技术开发合同已经在市商务局、省科技厅、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是否可按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款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我公司是否可不予代扣代缴该日本企业增值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款: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7-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十五)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人独资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017年,小规模期间进行退免税备案中退税计算方法的免税备案,生成退免税备案记录;2024年1月升级一般纳税人且报关出口,2024年5月完成退免税备案变更(免税变成退免税),那么2024年1-4月期间出口报关单是否可以正常申报退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7-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4-07-05 至 2024-10-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4-07-05 至 2024-10-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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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4-07-05 至 2024-10-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