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09-15 至 2025-11-05,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大连市税务局1236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不超30万免税吗?是到今年年底吗? 2. 2017年公司刚开始注册时,税务登记注册成一般纳税人了,但是自己的经营规模没有达到标准,现在… 3. 小规模公司出口货物免税增值税开具普通出口发票收入20万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4. 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销售用过的车辆未开具发票收入40万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5.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收入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浙江省是否有地方性规定? 6. 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连续12个月销售超500万元,是否可以变更为一般纳税人? 7. 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放弃退税只享受免税申报增值税收入申报表要填写在哪些栏次? 8. 小规模公司2季度销售货物开具普通发票40万合计收入40万,3季度开具普通发票50万和红冲2季… 9. 小规模纳税人年收入超过500万了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时候生效时间是否可以自行选择当月或者次月生效… 10. 我公司为事业单位整体改制,符合“不改变原投资主体+承继权利义务”的情况,现需办理不动产权证变… 11.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享受免增值税优惠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是否需要出口免税备案?没有进出口权是否… 12. 您好,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七条和《中华人民… 13. 育儿补贴免征个税吗,需要自己申报吗? 14. 背景:我单位是民办学校,由于用于办学的土地和房产在学校的母公司名下,故学校无租租用母公司的土… 15. 你好,此次互联网报送规定出来后有诸多问题想咨询一下,比如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的增值税分别是13… 16. 自然人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 17. 公司当年9月成立,当月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吗 18. 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直接分拨给孙公司,并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 19. 育儿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20. 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不超30万免税吗?是到今年年底吗?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0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2017年公司刚开始注册时,税务登记注册成一般纳税人了,但是自己的经营规模没有达到标准,现在想改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个如何办理,说现在不给转回来了,但我们现实情况是不符合的?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3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目前已无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
小规模公司出口货物免税增值税开具普通出口发票收入20万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第 13 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第 14 栏“其中: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行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销售额。” 建议可参考上述填表说明,如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且开具了免税普票的,对于出口免税销售额,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13 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和第 14 栏“其中: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销售用过的车辆未开具发票收入40万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31】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若您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情形且享受3%征收率减按1%税收政策的情况下,应填写至(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及第三行“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收入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浙江省是否有地方性规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0-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连续12个月销售超500万元,是否可以变更为一般纳税人?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0-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 ......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放弃退税只享受免税申报增值税收入申报表要填写在哪些栏次?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0-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二十二)第8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8、19行之和。 (二十三)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8.第18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八、《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2.“出口免税”填写增值税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3.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申报表主表第8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小规模公司2季度销售货物开具普通发票40万合计收入40万,3季度开具普通发票50万和红冲2季度发票-30万退货,请问是否可以申请退红冲部分30万对应的税费?以及3季度是否可以享受30万收入以下小规模免增值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小规模纳税人年收入超过500万了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时候生效时间是否可以自行选择当月或者次月生效?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17】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我公司为事业单位整体改制,符合“不改变原投资主体+承继权利义务”的情况,现需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手续,请问是否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1号)免征的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0-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享受免增值税优惠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是否需要出口免税备案?没有进出口权是否影响享受优惠?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0-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 九、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 (一)认定和申报。 1.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办理退(免)税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规定: 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您好,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十五条的基础上,请问供水厂或者污水厂建设是否均符合减税的范围。若符合,杭州市及区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是指什么单位?一般来说建设项目报住建局审批,并获得规资局有关耕地占用的审批,是否认可住建局和规资局的审批结果?若不认可,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出具区县级项目建设资格审批文件?盼得到税务局的针对性文字明确指导意见,感激不尽?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十五条 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育儿补贴免征个税吗,需要自己申报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2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号)规定:一、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卫生健康部门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为申领补贴的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 三、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背景:我单位是民办学校,由于用于办学的土地和房产在学校的母公司名下,故学校无租租用母公司的土地和房产用于办学。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②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的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士地使用税。据此,请问:①根据财税〔2004)39号规定,是否房产、土地的权属必须在学校名下,并且学校自己用于教学才能享受该文件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优惠,在上述母公司持有房产、土地的情况下,母公司是否能享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优惠?②民办学校是否属于免税单位?是否享受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下的土地使用税免税优惠?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28】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中“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该优惠政策享受的主体为“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为自有自用的房产、土地,即权属在“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名下且用于教育的房产、土地。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第六条所列举的单位,私立学校不在列举的范围之内,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第一条“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
你好,此次互联网报送规定出来后有诸多问题想咨询一下,比如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的增值税分别是13%和1%,由于非常多的企业一开始年销售额并未达到规定的500万,但以前天猫准入门槛是要求一般纳税人认定,导致非常多的企业为了能申请天猫去升级为一般纳税人。新规实施后,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假设同样卖400万的情况下,两者相差的税务却是非常大的(两者只是税务上的区分对店铺运营并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影响)。并且现有的一般纳税人还不能转成小规模纳税人,造成不公平的税收,若变更主体又可能会被认定刻意拆分?针对这个情况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26】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规定: 第二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第六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监管需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对其报送的涉税信息尽到核验义务,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解读一: 司法部 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答记者问 问:制定这部行政法规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规定》出台对于健全平台经济治理机制,规范平台经济税收秩序,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税收法治公平。《规定》将促进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申报纳税,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前期在部分省市开展的试点表明,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不会因信息报送而增加,而存在隐匿收入等情况的经营者,其税收负担会回归正常水平,这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二是有利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规定》有助于推动部门协同共治,促进对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更及时发现平台“内卷式”竞争、虚假“刷单”骗取流量等不当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各类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有序竞争、健康发展,更好维护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规守信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将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问:《规定》施行将对相关纳税人税负产生怎样影响? 答:《规定》施行对平台企业以及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涉税信息报送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税负不会变化;二是平台内绝大多数合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变化;三是平台内众多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从业人员因可享受税收优惠,其税负不会变化。如,商户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享受各项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此前存在隐匿收入等情况的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将按照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依法纳税,其税负会恢复到正常水平。
自然人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如何判断是否符合这个免增值税优惠?需要哪些资料证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2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十三、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因此,您作为自然人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您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资源回收企业向您“反向开票”,同时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您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同时享受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公司当年9月成立,当月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吗?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1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
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直接分拨给孙公司,并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孙公司收取的利息,能否适用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育儿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15】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卫生健康部门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为申领补贴的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1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09-15 至 2025-11-0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09-15 至 2025-11-0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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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09-15 至 2025-11-0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