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06-20 至 2022-08-12,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大连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请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中涉及的报关费、拖车费是否属于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 2.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中的如下内容: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 3. 自然人(A某)以不动产向其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B公司)增资,B公司是否免征契税?A某是否免征… 4. 外籍人员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如何办理,提交什么材料? 5. 保险公司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承保保险期间小于1年的业务,该免税产品对应的保费收入需要缴… 6. 金融机构贴现合同,金融机构是否需缴纳印花税?如需缴纳,贴现合同中的小微企业贴现合同是否享受印… 7. 1、为整合现有公司资源;2、在母公司的主导下,将公司厂房产权按账面净值划转给母公司旗下全资孙… 8. 你好,我司总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总分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总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借款可以减免印花税吗… 9. 根据印花税法,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 10. 公司给员工提供了班车服务,取得了班车收入,这部分收入可以适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1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 12. 我司是国有企业,自福利分房制度取消后,以住房补贴代替,我司每月将该部分住房补贴直接打入员工住… 13.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 14. 我司是从事林木培育的林场公司,主要产品是原木符合国家增值税、所得税免税条件。现新增销售碳排放… 15. 您好,我的客户自己名下有块工业用地,自己也有一间100%全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因为中山市有工改… 16. 污水处理厂委托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企业代为运营,污水处理厂向企业收取污水处理费,受托… 17. 外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用原材料、机器设备可以退税吗? 18. 您好,请问提供快递收派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19.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100万元,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20. 你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请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中涉及的报关费、拖车费是否属于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能否开免税发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8-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处理。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中的如下内容: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与财务(2016)36号附件三中的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中的第31条是什么关系?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8-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自然人(A某)以不动产向其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B公司)增资,B公司是否免征契税?A某是否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政策依据是什么?盼复?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06】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契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六、资产划转 ......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将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印花税:单位或个人以房地产投资时,发生的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不征“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外籍人员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如何办理,提交什么材料?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05】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文件规定,香港、澳门地区与内地地理位置毗邻,交通便利,在内地企业工作的部分外籍人员选择居住在港、澳地区,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港澳之间。对此类外籍个人在港澳专区居住时公司给予住房、伙食、洗衣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能否按照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 (十四)、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规定,(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保险公司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承保保险期间小于1年的业务,该免税产品对应的保费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0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金融机构贴现合同,金融机构是否需缴纳印花税?如需缴纳,贴现合同中的小微企业贴现合同是否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0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二、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合同(指书面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五、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为整合现有公司资源;2、在母公司的主导下,将公司厂房产权按账面净值划转给母公司旗下全资孙公司;3,划转双方均为同一母体控制下的100%的全资子公司和孙公司;鉴于以上情况,请教总局,以上交易双方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免征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2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你好,我司总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总分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总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借款可以减免印花税吗?(这里的小微企业判定标准是法律主体来判定还是按照纳税主体进行判定?)?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2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税〔2017〕7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根据印花税法,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问题:因新冠疫情影响为树立企业形象,我公司将自产的产品、外购矿泉水、外购方便面等产品捐赠给周边单位,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7-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附件1:印花税税目税率表.do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公司给员工提供了班车服务,取得了班车收入,这部分收入可以适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2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建议纳税人根据上述文件条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请问:合伙企业也是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为什么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呢?公司和个体都可以享受,单独把合伙企业排除在政策之外,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这是不是一个执行政策中的过度解读、过分咬文嚼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16】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综上所述,文件仅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我司是国有企业,自福利分房制度取消后,以住房补贴代替,我司每月将该部分住房补贴直接打入员工住房公积金管理账户。依据皖地税[2008]1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①浙江省是否有相关文件对该部分做出免税处理;②我司是否可参照安徽省地方文件对该部分补贴进行免税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7-14】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表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民办具有非营利性特征的非营利法人企业,应当享受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相关的优惠政策。但目前没有享受该政策。参照其他省市,例如广东省东莞市的社会组织就已享受此政策。所以民办非企业到底能不能享受残保金优惠政策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12】尊敬的缴费人您好,您提出的疑问我们已收悉,经过我们仔细研究和查证,现答复如下: 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相关的优惠政策”。该项优惠政策明确表明使用范围仅为“企业”,并不包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还未出台任何残疾人保障金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企业”进行过扩大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此处企业所得税法仍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区分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为企业”的表述并不能混同企业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界限。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并不能类比用于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 3.您提到广东东莞的征收情况,我局与广东省税务局进行核实,目前广东省的做法和我省一致,民办非企业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我司是从事林木培育的林场公司,主要产品是原木符合国家增值税、所得税免税条件。现新增销售碳排放权业务,是否属于免税范围?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不动产注释》规定:“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配额”缴纳增值税。碳排放权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我的客户自己名下有块工业用地,自己也有一间100%全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因为中山市有工改政策,拟将自己名下的土地作价,增资入股至自己名下的一人有限公司,能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文件,免征契税?
【答复单位:中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0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综上所述,建议您携带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体形式。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污水处理厂委托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企业代为运营,污水处理厂向企业收取污水处理费,受托企业再向污水处理厂收取污水处理费,日常运营费用由受托企业承担。请问受托企业向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费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污水处理厂向企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7-0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 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外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用原材料、机器设备可以退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第五条规定:“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六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您好,请问提供快递收派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2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100万元,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20】不适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销售不动产取得的100万元应税收入,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按照现行销售不动产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你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我的问题是:我在新三板买入了挂牌公司非原始股股票,后该公司转到上海主板上市,在主板上市后卖出了这个非原始股股票,是否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6-2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06-20 至 2022-08-1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06-20 至 2022-08-1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4)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5)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6)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7)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8)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9)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30)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31)
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06-20 至 2022-08-1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