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04-18 至 2025-07-07,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青岛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企业租赁个人房屋用于员工住房使用,按照印花税相关要求,个人出租、承租住房合同免征印花税,是不… 2. 您好,请问一下,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最新优惠政策怎么规定的? 3. 企业经营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电业务和服务费取得的收入要申报印花税吗?依据财税〔2006〕162… 4. 工作地点在江西九江,因满足人才补贴领取条件,可以领取九江地区的人才补贴,计划是发三年每个月发… 5.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 6. 根据财税[2008]132号规定,个人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该优惠政策对存款… 7. 持分类码为B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即通常所说的B类药企,B证药企),其产品生产过程要全部委… 8. 我们与客户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用我们的技术,给客户开发设备,最终交付:完整技术报… 9. 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由选择按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10.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第二点,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11. 您好,我公司是医药批发企业,我公司与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是否可以享受印… 12. 本公司从A单位买来一项非专利技术,当时A公司已在其所在当地申请了免税备案,并享受了免征6%的… 13. 我司于2021年末拟并购一家注册在江苏的小微企业,初步签署协议并购款4000万,约定在202… 14. 企业收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该部分收入用于发放给财务人… 15. 一说,”第8列=第4列(收入调整)-第5列(成本调整)-第6列(费用调整),各列调减金额以负… 16. 例:我公司填海用地,发生填海成本7万元/亩,经验收合格后获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根据相关规定,… 17. 根据杭州市生育津贴新政策,自2025-05-01起生育津贴支付至个人账户,产假期间需停薪,待… 18.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19. 问题:公司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质,承接从境内站点到境外站点的出口运输服务,为完成国际运输代… 20. 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企业租赁个人房屋用于员工住房使用,按照印花税相关要求,个人出租、承租住房合同免征印花税,是不是企业方也免征印花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 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您好,请问一下,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最新优惠政策怎么规定的?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0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企业经营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电业务和服务费取得的收入要申报印花税吗?依据财税〔2006〕162号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本企业面向用户的充电费和服务费收入是否免征印花税,望答复!附件已上传发票一份?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0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工作地点在江西九江,因满足人才补贴领取条件,可以领取九江地区的人才补贴,计划是发三年每个月发一千,此前人才补贴部分是不用交税的,这个月开始一次性发放半年的人才补贴,却扣除了百分之20的偶然所得税,我所收到的人才补贴性质应是定期和可预期的,只是该月的发放方式有所变化,被视为偶然所得是否不妥?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30】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当地税务局与留言人取得联系,解释人才补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留言人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只有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27】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第十三条规定。
根据财税[2008]132号规定,个人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该优惠政策对存款机构的资质和所在地是否有特别限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分类码为B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即通常所说的B类药企,B证药企),其产品生产过程要全部委托有资质且经过药监部门批准的企业进行。请问持分类码为B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属于生产企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我们与客户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用我们的技术,给客户开发设备,最终交付:完整技术报告、研发出的设备、使用说明书。研发过程中,硬件成本占合同金额的约30%-40%。这种情况下,我们给客户开具6%研发服务可以吗?或科技备案后开具免税的研发服务发票吗?盼回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由选择按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5-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第二点,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其中集团内单位(含集团企业)认定标准,有哪些途径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上证明该认定标准?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5-2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因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相关规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可以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
您好,我公司是医药批发企业,我公司与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是否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免征印花税?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5-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文件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六)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本公司从A单位买来一项非专利技术,当时A公司已在其所在当地申请了免税备案,并享受了免征6%的增值税。过了半年,本公司向B单位转让了这项非专利技术,那此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可以对B公司按财税〔2016〕36号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规定进行免税销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5-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司于2021年末拟并购一家注册在江苏的小微企业,初步签署协议并购款4000万,约定在2021-2024未来4年分期支付并购款。2022年12月,因拟并购公司需要实际在我公司附近新设,需要租赁厂房、装修车间、购买安装设备,且需要完成质量体系建设,客户需要按新供应商标准走现场稽核程序,22年实际生产与销售时间大大晚于预期,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将对赌年限推迟一年,从23年1月日开始的后面3个完整年度;同时鉴于贸易冲突半导体行情收缩,双方将对赌业绩与收购款协商均调减一半。收购款也由4000万调减为2000万。请问上述调整,是否涉及所得税事宜?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5-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具体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判断。
企业收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该部分收入用于发放给财务人员,记得原来有免征个税规定,目前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个税规定?
【答复单位:浙江12366;答复时间:2025-05-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说,”第8列=第4列(收入调整)-第5列(成本调整)-第6列(费用调整),各列调减金额以负数表示“二说,就是按与项目相关的纳税调整,调增的按正数填,调减的按负数填,或按二者的差额填,净调增为正数,净调减按负数,到底哪个对?个人认为第二种填法才正确,应是调增的按正数填,调减的按负数填,税收意义上是扣除或抵销所得减免项目的所有影响,请给出正确答案,不要只列填表说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5-16】根据《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 8.第8列“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纳税调减以“-”号填列。 涉及具体申报操作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例:我公司填海用地,发生填海成本7万元/亩,经验收合格后获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根据相关规定,我公司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为3万元/亩,我公司缴纳相应价款并据此缴纳契税。后税务机关认为,同一区域内同类型地块价格为10万元/亩,由于我公司是填海用地,3万元/亩是据相关规定以土地评估价格减去填海用地成本之后的差额,属于土地出让金的减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的规定,我公司应按10万元/亩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我公司认为填海成本的扣除不属于减免出让金的情形,且合同约定的价格也是3万元/亩,合同中也从未约定10万元/亩减去7万元/亩的描述。根据契税法的规定,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我公司按3万元/亩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是正确的。请问:海域使用权转为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填海成本的扣除是否属于土地出让金减免?上述例子中,企业应按什么价格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5-1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根据杭州市生育津贴新政策,自2025-05-01起生育津贴支付至个人账户,产假期间需停薪,待产假结束后如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比生育津贴金额高,需补发差额。那补发的差额,是按工资薪金计税,还是免税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5-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5-08】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问题:公司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质,承接从境内站点到境外站点的出口运输服务,为完成国际运输代理服务,公司向境外公司租赁集装箱用于国际货物运输,如从西安火车站装载货物至集装箱运至莫斯科站点后卸货,该过程中的集装箱租赁服务直接用于国际货物运输,该种情形下向境外公司支付集装箱租赁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4-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十五)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规定: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判断。
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4-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04-18 至 2025-07-0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04-18 至 2025-07-0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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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04-18 至 2025-07-0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