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15 至 2019-11-25,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青岛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自然人长期代理销售房产,收取代理佣金,没有办理工商注册,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享受10万… 2. 我公司为具有境外游资质的大型旅行社,主要承接欧美出境游业务,免征增值税。我们的服务内容是根据… 3. 个税法是国家人大会通过,国家主席令颁布实施的国法,规定退休费免征,新个税发将起征点提高至50… 4.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每个月开票金额8万元左右,其中有自己公司开的专用发票3万元左右,专票和… 5. 我家是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还交企业所得税吗? 6.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 7.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以后,房产中介代理人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中介代理… 8. 如题。房产中介代理集中开票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免征增值税标准是否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 9. 关于跨境电商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注册地不在综试范围城市之内,国内购进货物无票,跨境取得的销售收… 10. 小规模差额征税季度30万以下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怎么填? 11.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于营改增以后取得一宗土地的使用权,现转让给另一家公司,请问是否适用于2… 12. 新开办房地产企业外购房产自用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续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之前购入的不动产对外… 13. 老师您好:我公司委托国外的一家公司在国外推广我公司的产品(完全在国外进行),我公司支付委托服… 14. 我公司2019年初取得政府扶持资金1000万元符合免税收入的条件,2019年取得该扶持资金的… 15. 我公司为专业供热企业,无其他营业项目。我公司现有一栋生产调度楼,该楼一部分是直接为供热调度服… 16.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规定,… 17. 我们公司为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刚刚完成厂房建造。现处于亏损状态。请问可以减免或者少交点房产税和… 18. 您好,我公司为在香港注册的A公司,2018年在河南省内全资投资设立了一家B公司,现因业务需要… 19. 上个月进行了新办企业的税务登记,不知道有没有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我去电子税务兄查看等级为… 20. 我公司为专业供热企业,无其他营业内容。是否可以根据财税[2019]38号文中“对专业供热企业…

二、官方答复汇编

自然人长期代理销售房产,收取代理佣金,没有办理工商注册,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享受1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5】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我公司为具有境外游资质的大型旅行社,主要承接欧美出境游业务,免征增值税。我们的服务内容是根据客户的要求安排路线,提供住宿、大巴车、餐饮、门票、导游。这些服务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比如设计安排线路、预定酒店车行等地接资源、提供领队或导游服务、以及随时跟踪行程应对突发变动。我公司具备100余人的专业操作团队,除少部分在境外负责洽谈供应商以外,其他大部分在国内工作,以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等各种方式与境外供应商联系,保障旅行团的行程。同时,为拓展境外业务,我公司拟在瑞士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承接其他国家(目前主要是东南亚)以欧美为目的地的旅游业务。由于瑞士的人工成本高昂,而上述这些服务在国内一样可以完成,因此,我公司境内操作团队将同时负责两家公司的服务,瑞士公司并无服务人员。为合理分摊人工成本,我们按业务额的比例划分,将部分人工操作成本加成2%(此加成比例经瑞士专业资讯机构认证符合瑞士税法)后转移给瑞士公司。我公司理解,母公司向瑞士公司提供的操作服务本质上是境外游服务的一部分,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所有实际消费地点也完全在境外。符合【财税〔2016〕36号】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一)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同时也符合(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之6.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现咨询本公司对上述业务的理解是否正确,以及本公司应当具体适用何种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4】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个税法是国家人大会通过,国家主席令颁布实施的国法,规定退休费免征,新个税发将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经咨询明确:退休返聘的部分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不到5000元的免征。林口县医院和税务局对退休返聘不到起征点的绩效工资扣证个税,违不违法?该乍办?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每个月开票金额8万元左右,其中有自己公司开的专用发票3万元左右,专票和普票一起未超过10万元,请问,自己开的专票可以计入免征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3】根据现行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家是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还交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请问: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否属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一、代开发票范围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以后,房产中介代理人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中介代理服务是否可以适用新的免税标准?房地产企业为房地产中介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能否适用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2】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如题。房产中介代理集中开票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免征增值税标准是否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关于跨境电商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注册地不在综试范围城市之内,国内购进货物无票,跨境取得的销售收入,是否可以免增值税?如果是免税,企业该如何操作才免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一条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所在地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小规模差额征税季度30万以下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怎么填?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本表由销售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金额。更加详细的填写说明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下载中心 > 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 > 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于营改增以后取得一宗土地的使用权,现转让给另一家公司,请问是否适用于2016年36号文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缴纳增值税,如不适用应当如何缴纳?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9】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新开办房地产企业外购房产自用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续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之前购入的不动产对外转让销售,应如何计算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文件规定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老师您好:我公司委托国外的一家公司在国外推广我公司的产品(完全在国外进行),我公司支付委托服务费给该公司,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另外对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免征增值税这个条款中完全发生在境外如何判断?我公司的这类业务是否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公司2019年初取得政府扶持资金1000万元符合免税收入的条件,2019年取得该扶持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5万元。请问这5万元利息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公司为专业供热企业,无其他营业项目。我公司现有一栋生产调度楼,该楼一部分是直接为供热调度服务的,另一部分是供热职工办公使用的。该楼虽然不是直接供热的厂房,却是间接的为供热服务(我们单位的营业范围只是供热,没有其他营业项目),所以请问这栋楼是否能按照税[2019]38号文件,按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因为该文件中“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的厂房及土地”,没有明确写明是否包含间接为供热所服务的厂房及土地,所以想咨询一下,谢谢!)?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的规定:“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因此,符合以上条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暂无进一步解释。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规定,(十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但基层税务局认为,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只能免会费、捐赠收入等。不能免学费。那到底能否和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免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1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我们公司为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刚刚完成厂房建造。现处于亏损状态。请问可以减免或者少交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如果亏损不能减免税,那么还有其他减免或者优惠的政策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1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二)承担政府任务;(三)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发展产业;(四)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具体建议联系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您好,我公司为在香港注册的A公司,2018年在河南省内全资投资设立了一家B公司,现因业务需要,我公司拟将B股权全部转让至另一家在香港注册的C公司,麻烦咨询一下该项股权转让业务,我公司需在国内交纳哪些税费?是否有免税政策可以适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上个月进行了新办企业的税务登记,不知道有没有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我去电子税务兄查看等级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料是没有的,我们还能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因此,如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我公司为专业供热企业,无其他营业内容。是否可以根据财税[2019]38号文中“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公司的办公用房可以按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的规定:“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因此,如果企业属于“三北”地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专业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15 至 2019-11-2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15 至 2019-11-2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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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15 至 2019-11-2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