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21 至 2020-04-24,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财税201718号文第三条规定“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自主… 2.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酒店,提供住宿服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 3. 您好,我公司是护理院,可以开展养老服务以及诊疗服务,此前养老服务已经根据政策在税务局系统登记… 4. 我们是小微企业,2016年登记注册民办非,2017年税务登记备案,并备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 5. B企业是一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省内某一段铁路货运代理业务,我司作为二代将铁路货运代理业务… 6. 尊敬的12366:自然人从事建筑安装代开发票取得税单没有附征个人所得税也没有在备注栏注明:支… 7. 你好,请问下2020年还会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这个政策吗?看到截止到19年底,不知道今年… 8. 我公司主要从事旅游包车业务,我想问问能够享受疫情期间免税政策吗?我们能往旅游娱乐业靠吗? 9. 我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为农村农户供应自来水,有20余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0. 问题一:本企业与客户A签定了铁路代理协议,将货物从重庆通过铁路拉到宁波港,然后再与客户A签定… 1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 12. 物业平价收取水电费,不能开具发票,我们应当怎么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呢?另外我单位为小规模餐饮企… 13. 背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14. 请问发射卫星免税吗?可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参考吗 15. 公司在防疫期间为客户制作疫情防控平台所得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16. 我公司是农业生产者,生产免税农产品,免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两年连续亏损,去年经营一部分不… 17. 疫情期间保安服务费是否可以免税 18. 小规模生活服务业之前的政策:在疫情情间,享受免税政策的,不得开具专票。那就意味着开了专票,就… 19. 疫情期间,免增值税。如果1月份申报不调整,从二月份开始享受免税政策可以吗?会不会1月不调整影… 20. 因为疫情原因,我们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政策延续。请领导给予支持

二、官方答复汇编

财税201718号文第三条规定“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鲁政办字201783号文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日常申报的时候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不超过30万的为什么不执行鲁政办字201783号文减半征收而执行财税201612号文免征啊?财税201718号文不是说了吗?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决定啊?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4】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二、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酒店,提供住宿服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规定提供生活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那我公司取得住宿服务收入同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是否能就专用发票部分缴纳税款?还是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您好,我公司是护理院,可以开展养老服务以及诊疗服务,此前养老服务已经根据政策在税务局系统登记备案免征增值税,现在想同样的把诊疗服务按规定登记备案,但在系统上找不到该对应项目,请问如何登记备案?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的规定,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因此,如发生上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但应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我们是小微企业,2016年登记注册民办非,2017年税务登记备案,并备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2020年1月通知企业所得税不能享受减免,要求我们备资料重新申请,2020年4月通知我们不符合减免条件(养老服务收入不符合免征条件财税[2009]122号),要对2019年进行征收企业所得税。我们的情况:2018年做居家服务时发生的实时费用亏损几十万,项目完工后在2019年,发票在2019年出的,因此2019年显示有盈利几十万。税务不对2018年作认定,我们成了假盈利,这公平吗?养老机构的税收政策扶持在哪?可以不去税务局登记吗?没去登记的养老机构就没有这些麻烦,我们应该咋样享受国家的政策优惠?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B企业是一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省内某一段铁路货运代理业务,我司作为二代将铁路货运代理业务委托给B企业,B企业称此批货物实质最后是出口货物,属于按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免税。请问这种主张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尊敬的12366:自然人从事建筑安装代开发票取得税单没有附征个人所得税也没有在备注栏注明: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需不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什么情况建筑安装代开发票是免征个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按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支付所得方不需要代扣代缴。其中,临时经营所得代开发票随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每月累计开票金额≤30000元的,应税所得率为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无需代开发票,按正常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 3.按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你好,请问下2020年还会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这个政策吗?看到截止到19年底,不知道今年会不会有?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我公司主要从事旅游包车业务,我想问问能够享受疫情期间免税政策吗?我们能往旅游娱乐业靠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第七条第3点.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为农村农户供应自来水,有20余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当地税局核定企业三种发票:税控专票、普票及手工票,涉及税种: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经营所得税等。季营业收入在20万元左右,两年前年营业收入在60万元左右。企业现申报2020年一季度各项税费时,才发现将企业改为每季3万元营业收入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导致无法申报成功,开出的专票产生的增值税额无法缴纳。经多次与当地税局联系,他们也向上级反映,问题仍未全面解决,虽申报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系统内仍显示未申报,个人经营所得税一直无法申报。请求:1、请调整企业征收方式,恢复以前的据实申报、查账征收。2、请解决企业本期申报问题,只有明天一天时间了。拜托?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一、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建议核实是否属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额20%(不含)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重新核定期间原核定的定额不停止执行。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适用于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所得以及承包(租)经营所得,且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导致出现以下情况,难以查帐的: 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4、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如您符合查账征收的可向税务机关核实办理。 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常可以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增值税。生产经营所得税预缴个人所得税的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如您申报时出现系统无法校验申报的情况,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向系统运维方核实,帮助您办理申报。

问题一:本企业与客户A签定了铁路代理协议,将货物从重庆通过铁路拉到宁波港,然后再与客户A签定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负责代理其他货运出口。这种情况,我可否在铁路代理服务中按6%缴纳增值税,然后在国际货物运输段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这条规定享受免税。问题二:本企业与客户A签定了铁路运输协议,将货物从重庆通过铁路拉到宁波港,然后再与客户A签定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负责代理其他货运出口。这种情况,我可否在铁路运输服务中按9%缴纳增值税,然后在国际货物运输段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这条规定享受免税?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1.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3.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同时根据2016年36号文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由于涉及运输行为“一票到底”的界定,及对各段应税行为的清分,建议纳税人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由其根据购销双方的合同,对实务、法务、税务方面的一致性进行判定,确定适用何种政策及税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那么我想请问如果是A公司一般纳税人符合这个免税资格,当月根据客户群体有的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请问,是否有政策明确规定A公司如果没有把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开具免税普通发票,A公司当月所有的收入都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物业平价收取水电费,不能开具发票,我们应当怎么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呢?另外我单位为小规模餐饮企业,购买蔬菜肉类产品,对方为个人,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吗?申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有什么要求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背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问题: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寄件人是否可以为企业(收件人为居民个人)?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疫情期间,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为居民个人提供,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直接付款方是否为居民个人。您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否则,不予享受免征增值税。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请问发射卫星免税吗?可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参考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6号)规定:“一、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实行免退税办法。其提供的航天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增值税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包括火箭、航天飞机等航天运输器及其组件、元器件,推进剂等。 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包括与发射业务及在轨交付相关的测控、研发、设计、试验、检测、监造、航天系统集成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协调、技术咨询、空间飞行器全寿命周期服务,轨位(频率)申请、咨询、租赁服务,卫星有效载荷的合作、购销、租赁服务,航天产品运输、航天相关培训服务,航天产品设施和技术的展览展示及其他相关服务等。 二、境内单位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免退税办法。其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增值税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在轨交付,是指将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发射到预定轨道后再交付给境内、境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业务活动。 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包括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及其组件、元器件,卫星有效载荷,卫星测控系统设备、软件、设施等。......”

公司在防疫期间为客户制作疫情防控平台所得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我公司是农业生产者,生产免税农产品,免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两年连续亏损,去年经营一部分不免税项目,去年全年不免税项目利润100万元,免税项目仍有亏损30万元,请问1:100万元利润可以和30万元亏损合并后按70万元交企业所得税吗?问题2:70万元还可以先弥补上两年免税项目的亏损再交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具体税费缴纳与您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相关,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疫情期间保安服务费是否可以免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小规模生活服务业之前的政策:在疫情情间,享受免税政策的,不得开具专票。那就意味着开了专票,就放充了免税政策。但在国家税务总局4月18号发布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第六问的答案中,却给出了服务业所有非专票部分都享受免税的解释。很是困惑!案例:生活服务业在一季度共开具了100万的发票(超过小微30万免税政策),在三月份既开具专票,又开具普票。按第六个问题的解答,一季度的所有普票都可以免税吗?在群里和外省的朋友交流这个问题,各地的税务局给出的解释都不一样,能不能就这个生活服务业关心的问题,恳请安徽税务总局借这个平台,尽快给在第一季度开票超30万,且同时开具了专普的生活服务业从业人员一个确定的案例解释?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作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的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一季度取得的销售收入合计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提供生活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享受免征优惠。 8号公告发布后,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后,可以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疫情期间,免增值税。如果1月份申报不调整,从二月份开始享受免税政策可以吗?会不会1月不调整影响整个免税期间?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规定: 2.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因为疫情原因,我们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政策延续。请领导给予支持?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上述政策已执行到期,暂无疫情期间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相关政策出台。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21 至 2020-04-2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21 至 2020-04-2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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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21 至 2020-04-2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