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19 至 2019-09-23,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银行接收抵债资产后办理过户手续,借款企业经营实体已不存在,请问我行可以为企业代缴土地增值税及… 2. 你好,请问下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房产交易费可否列支? 3. 公司购买的随时可以申赎的银行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取得的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4.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一家建筑设计单位签订了建筑设计合同,并按合同要求支付了部分设计进度… 5.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获取相关文件中明确约定,应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房,建成后以较低价格(约为市… 6. 因发展需要,我集团公司部分业务需要独立拆分,需要新设公司独立承担该部分业务,现将集团公司的部… 7.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中需要按照政府要求代建几万方安置房,无偿移交与政府,安置房这部分增… 8.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获取相关文件中明确约定,应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部… 9. 2012年茂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大型商场,政府财政补贴2000万元,用于补助基础设施建设… 10.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中,将地下人防工程作为公共配套。税务部门实地核查中发现,… 11.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涉及地上普通、非普通住宅与地下车位(含人防)等不同类型房产,对应地上、地下… 12. 你好,想请问江西省所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和法规,除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 13. 我公司是四川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一处商铺竣工后自行对外出租,合同租赁期限两年,请问租赁… 14.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第七条… 15. 对于原老项目,是按核定征收的项目,在本次清算税款中,税务局要求将车库收入计入土地增值税计税依… 16. 你好,想咨询江西省有哪些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法规?九江市呢? 17.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18. 2009年5月份时,我公司与某村小组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我公司依约付清了土地款。但后来由… 19. 我司为“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资融资租赁… 20. 以在建工程投资入股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

二、官方答复汇编

银行接收抵债资产后办理过户手续,借款企业经营实体已不存在,请问我行可以为企业代缴土地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你好,请问下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房产交易费可否列支?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由于字数过多,内容不能显示,具体已发老师一般消息,请帮助黏贴,谢谢)

公司购买的随时可以申赎的银行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取得的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8】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一家建筑设计单位签订了建筑设计合同,并按合同要求支付了部分设计进度款,设计单位也按相关进度交付了设计成果,后因领导层变更,后又重请了一家设计单位重新设计。请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前家没被采纳单位的设计费用能进入土增税开发成本吗?以及相关的依据?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如发生的支出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属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获取相关文件中明确约定,应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房,建成后以较低价格(约为市场价格的1/5)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配建廉租房,是否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如不属于上述情形,则应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因发展需要,我集团公司部分业务需要独立拆分,需要新设公司独立承担该部分业务,现将集团公司的部分资产进行拆分,作价评估入股新成立承接业务的公司,该部分资产包括土地和知识产权,另外,为了整合资源发挥积极性原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持股0.01%,这种拆分重组行为,是否符合财税(2018)57号文第四条关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至被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重组概念?是否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2018〕57号)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企业重组行为不符合﹝财税(2018)57号﹞文件相关规定,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中需要按照政府要求代建几万方安置房,无偿移交与政府,安置房这部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如何计算。2)关于终生自持物业租赁用房:产权办理至项目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者项目公司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则自持物业的成本在税务清算阶段能否进税前列支?其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0】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一、 增值税: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政府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对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替对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上述“代建房屋”行为只按照销售不动产的相关税收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只接受政府委托,组织施工力量代建房屋的,按照建筑服务相关税收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二、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优惠: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获取相关文件中明确约定,应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无偿配建廉租房,是否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四十条 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012年茂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大型商场,政府财政补贴2000万元,用于补助基础设施建设。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扣除金额时,是按基础设施实际发生额计算,还是要冲减基础设施实际发生额计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31】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规定,“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扣除金额时,政府的财政补贴能否冲减基础设施实际发生额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文件没有规定。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中,将地下人防工程作为公共配套。税务部门实地核查中发现,人防工程已改建为车位,部分车位已租售给业主使用,与企业申报不相符。清算期间,企业登报声明:人防车位不再出售,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与业主协商,将已出售的人防车位退回。请问:在税务部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期间,企业整改的行为,税务部门能否认可?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四十条 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认为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未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因客观原因房屋登记机构未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调查取证予以确认。 (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确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具体执行中建议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涉及地上普通、非普通住宅与地下车位(含人防)等不同类型房产,对应地上、地下分别有明确指向的直接成本及地上、地下的间接成本(共同成本),如何进行不同类型房产的成本分摊?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第三十六条 开发产品总可售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确定: 总可售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不可售建筑面积 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房屋实测报告上载明的所有建筑物(开发产品)的实测建筑面积来确定总建筑面积。不可售建筑面积包括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建筑面积、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建筑面积。 第三十七条 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分摊方法: (一)建筑面积法:即按照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二)占地面积法:即按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面积占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法。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一)属于不在同一宗土地上的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建筑面积法分摊。 (二)纳税人成片受让同一宗土地的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取得土地的成本按占地面积法分摊,其他共同成本按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 纳税人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各清算单位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分摊方法应保持一致。 (三)同一清算单位中纳税人可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规划资料及其他材料证明该类型房地产属于独立占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可按占地面积法计算分摊。 (四)同一清算单位中部分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其共同受益的项目成本,无法按照建筑面积法分摊计算的,可按照占地面积法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分摊。 (五)同一清算单位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费有明显差异的,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法计算分摊。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你好,想请问江西省所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和法规,除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还有哪些?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继续有效(您可通过江西省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税收法规库中自行查询)。

我公司是四川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一处商铺竣工后自行对外出租,合同租赁期限两年,请问租赁期限届满后我公司处置该处商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按新建房还是二手房政策清算。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旧房的标准由各省税务机关具体规定,请给予政策指导为盼!?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根据您描述的问题,建议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界定)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第七条: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请问企业实际使用但未取得房产证的建筑物现被法院强执,是否认定为旧房转让吗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建议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界定)

对于原老项目,是按核定征收的项目,在本次清算税款中,税务局要求将车库收入计入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按5%征收。该老项目车库无产权,不计容。为什么查帐征收企业对于将车库无产权,不计容的车库的收入和成本都不参与土地增值税计算。而核定要纳入计算?有相关文件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你好,想咨询江西省有哪些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法规?九江市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文件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根据上述政策,房地产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政府返还款用于拆迁补偿等,在计算销售额时,土地价款按取得的全额土地出让金票据计算还是要剔除返还款?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实际征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2009年5月份时,我公司与某村小组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我公司依约付清了土地款。但后来由于该村小组反悔,拒绝办理土地过户。因协商无果,我公司遂于2017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底,基层法院一审判决合同无效,驳回我公司要求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2018年末,中院二审改判合同有效,并判令村小组在判决生效后60天内为我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即按该二审判决,村小组应当于2019年2月底前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村小组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今年初,省高院开庭审理后,驳回其再审请求。村小级仍不服,向省检察院申请审判监督。省检察院在查明事实后,驳回了其请求。我公司想咨询以下事项:这种通过非正常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266号)曾有明确规定:“一、已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原房产因种种原因迟迟未能过户,后因有关问题解决后再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时间为准。二、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据了解,在以前年度国税总局举办的内部培训班上,也曾有过类似的讲课内容。象我公司这种情况,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应以二审判决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即以2019年2月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1】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转让房地产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注:为方便纳税人,我省除清算申报以外的纳税申报期限已调整为次月15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签订时间,纳税人在签订合同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我司为“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于自应收租金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性质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以在建工程投资入股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9】以在建工程投资入股可以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第三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之规定,但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19 至 2019-09-2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19 至 2019-09-2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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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19 至 2019-09-2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