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7-25 至 2019-09-10,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老师,您好我公司属于连锁超市,对公司门店商品进行盘点,发生盘亏或者发生损耗,对于这种情况需要… 2. 对于列入省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棚改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作为项目的代建单位,是… 3. 农贸市场可用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4. 关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优惠时间期限的理解以及备案资料的细节问题,… 5. 残疾人福利企业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公司招用的残疾人中有2名是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请问… 6. 尊敬的货劳处专家:为盘活资产,提升效益,我公司将名下一处房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 7. 请问: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是什么? 8. 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享受过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能办理期末留底退税,问题… 9. 请问: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普通标准住宅标准是什么? 10. 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们企业是以锂渣为原料,利用一种新技术把锂渣加工成一种新型材料销售给… 11. 农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服务合作社为农业企业提供生猪饲养的代养服,是否属于享受增值税、所得税… 12. 刚开办还不满一年的企业怎样申请软件企业认证? 13. 建筑公司与甲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提供设计图纸,实际项目在实施中也是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能否… 14. 你好,我公司业务为收购个人二手3C设备后出售,符合销售旧货简易征收税收优惠,请问要怎么进行备… 15. 你好,根据国务院48号令,申请软件即征即退备案已经不需要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了,那么嵌入式软… 16. 公司可以用国外的Epicor财务软件做账吗?换财务软件需要去税务局备案吗?以前用的是金蝶 17. 关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增值税改革过渡政策》第一条第十项优惠政策中的植物保护具体… 18. 我司是境内居民企业,股东将个人持有的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入股我司,股东能否选择递延纳税政策,在股… 19. 我公司总部在武汉,全国有几十个分公司,目前分公司不能享受小微优惠,需要办理所得税全国汇总缴纳… 20. 登录页面后弹出了窗口说2019年5月共享受新增政策减免多少多少,点进去详细页面就错误了,这一…

二、官方答复汇编

老师,您好我公司属于连锁超市,对公司门店商品进行盘点,发生盘亏或者发生损耗,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去税务审批吗?有没有金额限制,比如说金额超过多少需要去审批或备案?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0】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对于列入省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棚改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作为项目的代建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及附加存在4点疑问:1、作为项目的代建单位,地方住房建设局属于项目的发标方即主体,因此,对于棚户区项目的代建单位是否无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及附加?2、如果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及附加,项目资金主要来源是山东省财金发展有限公司统借统还的贷款,由项目代建公司尝还贷款本息及支付0.1%管理费,此行为属于银行贷款,是否不应认定为项目的预收款?无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3、棚户区改造项目收到的棚改专项债券,属于一种财政资金,是否不应认定为项目的预收款?无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4、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民生工程,无项目自身收益,而作为项目的代建单位只是收取项目2%的管理费,不存在其他业务收入,公司无能力及资金来源缴纳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关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及附加是否有减免优惠政策?对于上述疑惑申请总局给予指导解惑?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者建议您携带相关合同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农贸市场可用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关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优惠时间期限的理解以及备案资料的细节问题,望予以答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3】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四、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目前,上述优惠政策金三系统设置需要备案,人员信息变动也需要备案。因此,若是系统设置与政策不一致,建议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实。

残疾人福利企业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公司招用的残疾人中有2名是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请问:我企业在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同时,能否享受每人7800元的定额优惠?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2】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第七条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尊敬的货劳处专家:为盘活资产,提升效益,我公司将名下一处房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以增资扩股的方式一并转让给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请问能够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不征税的优惠政策吗?打扰了,麻烦专家解答?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2】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如有疑问

请问: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商政办〔2013〕2号)规定,……其他没有发布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的区域按照两侧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的中间价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本次调整的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标准有效期为2012年10月1日起至下次标准调整为止。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备案后向社会公众执行。…… 因此,请您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享受过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能办理期末留底退税,问题:1、如果纳税人后期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也永远不能享受期末留底退税政策?2、享受过期末留底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后期能否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经请示,该情况文件并没有具体规定,请纳税人关注后期是否会有相应文件下发。

请问: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普通标准住宅标准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商政办〔2013〕2号)规定,……其他没有发布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的区域按照两侧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的中间价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本次调整的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标准有效期为2012年10月1日起至下次标准调整为止。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备案后向社会公众执行。…… 因此,请您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们企业是以锂渣为原料,利用一种新技术把锂渣加工成一种新型材料销售给生产陶瓷、玻纤等企业作为生产原料。我们能享受哪些政策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请查看附件。(

农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服务合作社为农业企业提供生猪饲养的代养服,是否属于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可以享受减免政策的农业服务?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牲畜、家禽的饲养;……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规定,……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二、动物类……(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为“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范围。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刚开办还不满一年的企业怎样申请软件企业认证?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5】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税〔2011〕100号 第三条规定“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如有疑问

建筑公司与甲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提供设计图纸,实际项目在实施中也是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能否作为甲供工程做简易征收备案?税务局说可以,但是政府审计部门提出异议,相关政策文件上写的并不明确,能否以文字的形式回复下?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08-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的规定,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七)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经与相关科室核实:甲方只提供图纸也属于甲供工程,只要合同注明有相关材料是甲方提供,就属于甲供工程,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你好,我公司业务为收购个人二手3C设备后出售,符合销售旧货简易征收税收优惠,请问要怎么进行备案?或都有什么其它流程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可到分局上门办理备案具体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2份 2、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纳税人也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进行办理。

你好,根据国务院48号令,申请软件即征即退备案已经不需要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了,那么嵌入式软件申请备案是不是也同样适用这个条款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9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证明材料,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因此,如上所述,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而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不再提交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需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公司可以用国外的Epicor财务软件做账吗?换财务软件需要去税务局备案吗?以前用的是金蝶?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您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财会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关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增值税改革过渡政策》第一条第十项优惠政策中的植物保护具体有哪些?如天然林保护、天然林火灾后的植被烣复、草原沙化治理的种草作业等是否属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若您对此仍有疑问,建议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我司是境内居民企业,股东将个人持有的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入股我司,股东能否选择递延纳税政策,在股权转让时缴纳所得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1】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 (五)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我公司总部在武汉,全国有几十个分公司,目前分公司不能享受小微优惠,需要办理所得税全国汇总缴纳手续,请问有无期限限制?所在的黄陂区局回复一年只能办理一次,已经过了办理期限。另外如果现在办理,是办结后即时生效还是次年生效?外地的税务局有无地方壁垒?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八条规定,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规定,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登录页面后弹出了窗口说2019年5月共享受新增政策减免多少多少,点进去详细页面就错误了,这一块的政策是什么政策?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5】由于涉及到实际操作问题,详情请您直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收管理员确认核实。 相关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7-25 至 2019-09-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7-25 至 2019-09-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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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税收优惠与减免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7-25 至 2019-09-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