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印花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19 至 2019-12-18,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山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我在哪里下载打印印花税申报表 2. 办理农业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600万要缴印花税吗? 3. 一般纳税人印花税都减半吗 4. 02年订购的楼房,一直没有办房产证,2017年办了土地证,现在要办房产证,要交多少税,如何计… 5. 请问超市的顾客都是终端个人消费者,这种销售金额还要计入印花税的计算依据里吗,可以只以采购金额… 6. 企业合并、分立时,母子公司间转移资产是否缴纳印花税 7. 与客户签订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8. 签订场地租赁协议需要交印花税吗?租赁场地半天用于开会 9. 请问,目前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企业印花税中有按销售收入百分之几十交税的政策吗? 10. 购销行为不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11. 1.对外提供旅游服务并签订合同的,旅行社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缴纳,需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印花… 12. 我单位为设计单位,印花税为万分之5;我单位核定的电子税务局里面印花税税目是“购销合同”万分之… 13. 城市管理局将三面翻户外广告牌设置经营权有偿出让给我司,请问印花税税目是什么? 14. 我司受托管理处置A公司的债权,经我司组织将此债权转让给B公司。我司与B公司签订受托债权转让协… 15. 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商业街的铺面,转让45年的使用权,但是因为没有产权,所以只能签订人防工程商… 16.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可以扣除吗? 17. 税官,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 18. 您好,咨询建筑合同印花税问题:背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约定… 19. 您好,我是郑州市高新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正在参与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本次改造涉及多个安置… 20. 股权转让协议,因对方未付款违约,协议已终止,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我在哪里下载打印印花税申报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您的描述,如您需要下载印花税申报表,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征单书下载—申报—《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下载。
办理农业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600万要缴印花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6】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第七条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第八条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国税发〔1994〕25号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如有疑问
一般纳税人印花税都减半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02年订购的楼房,一直没有办房产证,2017年办了土地证,现在要办房产证,要交多少税,如何计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4.权利、许可证照。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按件贴花5元。” 办理房产证业务涉及哪些资料您需要咨询房产、土地管理部门。
请问超市的顾客都是终端个人消费者,这种销售金额还要计入印花税的计算依据里吗,可以只以采购金额为计算依据吗,还是采购和销售都要计入?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 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上注明价款和税款的,可按照不含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2007〕17号)规定:“三、购销合同核定依据确定问题 购销合同核定依据中的采购金额是指纳税人购进材料、商品、固定资产(构成产权转移书据的除外)等合计金额;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销售产品、商品、材料、固定资产(构成产权转移书据的除外)等合计金额。”
企业合并、分立时,母子公司间转移资产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0.5‰贴花。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与客户签订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签订场地租赁协议需要交印花税吗?租赁场地半天用于开会?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和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 因此,如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印花税应纳税凭证范围的,需缴纳印花税。
请问,目前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企业印花税中有按销售收入百分之几十交税的政策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8】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5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核定征收列举三种情形之一或违反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纳税的纳税人,可暂不执行本通知第一项规定。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适用对象是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为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核定比例如下: (一)工业、商业企业购销合同仍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地税地字〔1999〕240号)规定执行。 (二)建筑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工程结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建筑企业的购销合同,按材料采购金额4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购销合同, 按照房屋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同时具备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资格的,分别适用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合同的核定比例。 (四)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合同,按货物运输收入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实行发票控税管理, 对运输企业印花税进行源泉控管的,可暂不执行核定征收。 对因特殊情况需要重新认定核定比例的,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建议,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上述核定的比例上下浮动20%执行。各地如对上述核定征收范围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省局备案。对纳税人部分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后,未列入核定范围的其他应税凭证,仍应按规定据实贴花。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的部分应税凭证已完税的,已缴税款应在核定征收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购销行为不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1.对外提供旅游服务并签订合同的,旅行社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缴纳,需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印花?2.开展业务过程中,第三方运输公司提供旅客运输服务,旅行社和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双方需要缴纳印花税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请您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项建议您联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单位为设计单位,印花税为万分之5;我单位核定的电子税务局里面印花税税目是“购销合同”万分之3。期间,签订的设计合同印花税,按照万分之3错误缴纳的。如何补缴印花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根据您的问题描述,暂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无法做出针对性回复。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城市管理局将三面翻户外广告牌设置经营权有偿出让给我司,请问印花税税目是什么?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根据您的叙述,若您实质是租用户外广告牌用于广告宣传而签订的合同,则应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我司受托管理处置A公司的债权,经我司组织将此债权转让给B公司。我司与B公司签订受托债权转让协议,请教:这项债权转让的印花税是由我司承担,还是A公司缴纳?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和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同一应税凭证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都应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因此,印花税应由签订合同的各方缴纳。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商业街的铺面,转让45年的使用权,但是因为没有产权,所以只能签订人防工程商铺平时使用权转让合同,那该商铺的房产税是从租计征还是从价计征?该人防工程商铺平时使用权转让合同缴纳的印花税是按照销售、租赁、还是产权转让的哪种来纳税?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房产税。如不能确定合同适用的印花税税目,应及时携带合同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可以扣除吗?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税官,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这里的专有技术使用权包括哪些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5】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指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以转让专有技术的使用权为内容的许可合同。专有技术一般指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需的、未向社会公开并可转让的秘密技术、知识和经验,表现为可供实现的工程产品设计、工艺程序、操作方法等,在经济生活中,往往还包括生产管理和商业经营方面的内容,特别是指为了生产某种专利产品或为了实现某种具有专利权的生产方法所必需的最关键技术。专有技术作为所有人拥有的一项资产,能成为技术贸易对象,是以所有人对之保密而形成的事实上的专有权为前提条件的,是一种事实上的独占性资产。
您好,咨询建筑合同印花税问题:背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约定金额且已贴花。问题1:在施工过程中,原项目估计金额过低,现增加金额,但未修改合同也未签订补充协议,是否要对增加金额部分补贴花?问题2:施工结束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金额如果与竣工结算书金额不一样,最终结款后是否需要补交印花税?望您回复并告知相关政策依据条款?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2】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问题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文件规定,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我是郑州市高新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正在参与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本次改造涉及多个安置房建设项目。请问一下我们安置区建设涉及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是否减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第一条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第六条 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因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股权转让协议,因对方未付款违约,协议已终止,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9】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19 至 2019-12-1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19 至 2019-12-1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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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印花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19 至 2019-12-1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