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印花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10-14 至 2022-02-24,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印花税修改了税源信息,如何在天津市电子税务局中做更正申报? 2. 哪些纳税人适用据实征收方式申报缴纳印花税? 3.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由于碳排放配额未使用完,遂挂网卖出了,请问这个碳排放权的交易行为是否… 4. 保险代理服务是经纪代理服务,和技术服务是一回事吗?属于印花税的纳税对象吗? 5. 1、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合同,乙方为甲方提供活动策划及活动组织服务(包括提供开展活动所需的人员与… 6. 我公司承租个人商铺,请问房屋租赁税中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承租单位能代扣代缴吗?… 7. 我公司委托视频网站或户外大屏,发布我公司自行制作的广告视频,这类合同是否需要按印花税目中的“… 8. 政府国资金融局出具文件,将其执有的100%国有平台公司A的全部股权,无偿划转到其100%执有… 9. 我司收到应收票据(附追索权),随即到银行贴现,无借款合同,但相当于从银行提前拿到一笔钱,此种… 10. A、B两公司为C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9%,51%,C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认缴制下,股… 11. 贴息贷款合同免印花税,此处指的贴息贷款合同,可以是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再申请财政贴息的模式吗 12. 内党发〔2018〕23号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提到:“实行印花税… 13. 你好,想查一下,豫税函2020169号文件,关于河南印花税变更为季报的政策 14. 与会计事务所签订的审计合同及与个人签订的用于员工宿舍的租房合同缴纳印花税吗 15. 物业公司转售电是否缴纳印花税?上述行为属于购销合同还是供电合同? 16. 物业费是否缴纳印花税 17.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没变更前有AB两个股东,A占比10%是法定代表人,B占比90%。变更后B… 1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第… 19. 股东A转让标的公司B的股权,B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未实际到资。实收资本为0,B公司没有产… 20. 请问,工程名称是“机房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改造”,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总价包干”,申报印花税时,…

二、官方答复汇编

印花税修改了税源信息,如何在天津市电子税务局中做更正申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24】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财产和行为税申报更正】,在右边工作区中显示该企业财产和行为税相关更正报表,在该页面可以通过税款属期选择对应属期后,点击查询即可显示出可以更正的税种。点击对应税种后的“更正申报”按钮,进入更正税种页面。拖动滚动条查看更正税种的信息(注意更正前需要修改相关的税源维护信息后才可以)。核实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按钮,系统提示如下图,完成本次更正申报操作。

哪些纳税人适用据实征收方式申报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所书立、领受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凭证均应据实申报缴纳印花税。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由于碳排放配额未使用完,遂挂网卖出了,请问这个碳排放权的交易行为是否缴纳印花税?按什么税目征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1-13】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碳排放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文件规定,碳排放配额在会计上计入“碳排放权资产”科目,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因此,可以将碳排放权视为一项动产资产,根据印花税条例精神,买卖碳排放配额视为一种购销动产资产的经济行为,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保险代理服务是经纪代理服务,和技术服务是一回事吗?属于印花税的纳税对象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1-06】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立合同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1、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合同,乙方为甲方提供活动策划及活动组织服务(包括提供开展活动所需的人员与物资),请问该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征税的范围?2、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合同,乙方派出自己的人员去派发甲方的商品宣传页,请问该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征税的范围?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由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第十七条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1.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若您不同的经济事项分别记载金额,不在目录内的不需要缴纳印花税。2.宣传推广的合同若属于广告合同,应按加工承揽合同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建议您按照上述文件结合实际业务进行界定,如界定困难,建议您携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公司承租个人商铺,请问房屋租赁税中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承租单位能代扣代缴吗?还是由纳税人自己缴?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6】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我公司委托视频网站或户外大屏,发布我公司自行制作的广告视频,这类合同是否需要按印花税目中的“加工承揽合同”下的”广告合同”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4】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政府国资金融局出具文件,将其执有的100%国有平台公司A的全部股权,无偿划转到其100%执有股权的国有平台公司B名下,A成为B的全资子公司。增加的是B的资本公积,双方未签订合同协议。B公司是否缴纳产权转移上书据印花税?请作明确答复,不要照抄文件回避问题,已提交两次同样问题,对上次回答极不满意,请不要再转四川回答?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4】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我司收到应收票据(附追索权),随即到银行贴现,无借款合同,但相当于从银行提前拿到一笔钱,此种业务需要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8】贴现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贴现本质是企业提前兑现的行为,不属于借贷行为。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贴现合同不属于《条例》所列举的合同范围。因此,贴现合同不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不涉及印花税的缴纳。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A、B两公司为C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9%,51%,C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认缴制下,股东均未实际出资,C公司实收资本为0,盈余公积为0,未分配利润为负数,A公司打算退出,与B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0元转让其所持的49%的股份,B公司成为C公司的100%控股股东。请问股权转让双方A、B公司的约定价格为0,是否不用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涉及股权转让业务,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当股权转让合同所载金额为零时,若您有正当理由,则印花税为零;若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对计税依据进行核定。具体涉税问题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一步确认。

贴息贷款合同免印花税,此处指的贴息贷款合同,可以是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再申请财政贴息的模式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地函发〔1992〕1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其中,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及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内党发〔2018〕23号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提到:“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请问哪些企业是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5】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内地税发〔2005〕32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不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且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你好,想查一下,豫税函2020169号文件,关于河南印花税变更为季报的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的通知》(豫税函〔2020〕169号)规定,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决定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现通知如下:进一步简并征期,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按次申报的除外)等四个税种统一按季申报。纳税人在申报上述四个税种和企业所得税时,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与会计事务所签订的审计合同及与个人签订的用于员工宿舍的租房合同缴纳印花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物业公司转售电是否缴纳印花税?上述行为属于购销合同还是供电合同?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2】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物业费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由于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未列举物业管理费相关的服务项目,故物业管理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没变更前有AB两个股东,A占比10%是法定代表人,B占比90%。变更后B成为法定代表人占比还是90%;但是A股东换成了C股东,C股东占比还是10%,这个印花税怎么缴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6】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根据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按所载金额0.5‰贴花;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 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因此,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由股权转让双方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如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增加,被投资企业需要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第十条:其中,购销合同核定依据的销售额调整为不含增值税。(一)购销合同:商品零售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40%的比例核定。我司为商贸零售企业,请问根据上述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的销售额是否即为我司不含税销售收入?若按照销售额的40%计算缴纳印花税,是否需要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望释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十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不同类型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核定标准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261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其中,购销合同核定依据的销售额调整为不含增值税。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不低于销售额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4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100%比例核定。 ……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方法、征收范围和税款缴纳期限。”

股东A转让标的公司B的股权,B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未实际到资。实收资本为0,B公司没有产生收入,未分配利润为负,净资产为负。请问:转让B公司股权是否可以按0元转让?如果按0元转让,印花税是否不用缴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第十条,“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第四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涉及股权转让业务,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当股权转让合同所载金额为零时,若您有正当理由,则印花税为零;若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对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股权零元转让,税收政策未作限制。

请问,工程名称是“机房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改造”,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总价包干”,申报印花税时,按哪个条目申报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10-14 至 2022-02-2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10-14 至 2022-02-2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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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印花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10-14 至 2022-02-2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