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4-07-24 至 2025-02-17,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江西省税务局12366、宁波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有人才保障房200套,按政府定价出租,是否需要缴纳房产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2. 2025年退租户2024年租金.房产税,是调整2024年已申报的房产税申报表,还是说减少20… 3. 出租人和承租人原就房产签订租赁合同,后租赁合同到期但双方并未续签,承租人亦未腾退并持续违法占… 4. 公司一次性收了3年的租金,房产税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分3年缴纳? 5. 房产公司项目为整体竣工验收,先使用部分后期物业用房作为售楼处,按照自用房产缴纳房产税,怎么确… 6. 请问,房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房东户籍地是南昌市西湖区,房子的房产税的缴纳主体应该是房东还是租… 7. 购入一处房产,经过装修投入使用,使用几年后又装修了一次,然后这两次装修费用是不是都要计入房产… 8. 国税发【1999】4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 9. 因购买土地而支付给第三方的佣金,在申报房产税时,房产原值是否要将佣金包含在内 10. 公司的办公室2024年10月15号之前房产出租15号之后自用请问10月房产税怎么交? 11. 小区里保安站岗的门卫室、物业收费办公室等物业用房要缴房产税吗? 12. 工业企业因购买厂房产生,向银行借入资金而产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13.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照房产证的建筑面积计算还是登记的宗地面积为计算依据的?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 14. 税务局领导,请教下市区道路路面收费停车位是否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什么依据吗 15. 厂房门口的石狮、变电器、停车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停车棚就是在围墙上搭建的一个棚子,边上立了两… 16. 您好,我公司从政府出让了一块土地使用权,委托第三方公司建造厂房和办公用房,请问从什么时候开始… 17. 我是一家珠宝个体户,从个人手上租赁了房屋,土地使用权是个人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 18. 我公司拥有营业办公用房一栋,房产产权所有人为我公司,产权确定,每年缴纳房产税以从价计征方式计… 19. 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电厂干煤棚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2009〕114号)… 20. 房屋内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强弱电设备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有人才保障房200套,按政府定价出租,是否需要缴纳房产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2-1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十、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2025年退租户2024年租金.房产税,是调整2024年已申报的房产税申报表,还是说减少2025年的房产税计税依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三条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若申报有误的,建议更正申报。涉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出租人和承租人原就房产签订租赁合同,后租赁合同到期但双方并未续签,承租人亦未腾退并持续违法占用出租人房产、缴纳占有使用费,此时对于该房产,是以从租方式计征房产税,还是以从价方式计征房产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1-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公司一次性收了3年的租金,房产税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分3年缴纳?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1-0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公司项目为整体竣工验收,先使用部分后期物业用房作为售楼处,按照自用房产缴纳房产税,怎么确定自用房产的房屋价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2-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
请问,房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房东户籍地是南昌市西湖区,房子的房产税的缴纳主体应该是房东还是租客?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2-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购入一处房产,经过装修投入使用,使用几年后又装修了一次,然后这两次装修费用是不是都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国税发【1999】4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时”,请问农林牧渔用地上搭建的鸡舍(有顶有围护),直接用于养殖肉鸡,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第二条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因购买土地而支付给第三方的佣金,在申报房产税时,房产原值是否要将佣金包含在内?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0-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公司的办公室2024年10月15号之前房产出租15号之后自用请问10月房产税怎么交?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小区里保安站岗的门卫室、物业收费办公室等物业用房要缴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物业公司无租使用业主的房产为业主服务,也从中获利,属于经营性房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工业企业因购买厂房产生,向银行借入资金而产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0-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照房产证的建筑面积计算还是登记的宗地面积为计算依据的?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没有直接写明?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1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二、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的规定:“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税务局领导,请教下市区道路路面收费停车位是否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什么依据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9-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厂房门口的石狮、变电器、停车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停车棚就是在围墙上搭建的一个棚子,边上立了两根柱子?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8-28】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您好,我公司从政府出让了一块土地使用权,委托第三方公司建造厂房和办公用房,请问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8-19】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我是一家珠宝个体户,从个人手上租赁了房屋,土地使用权是个人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的“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我想问这里的“使用土地”,是指使用权的所有人还是实际使用人?我是否可以作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登记税源信息并缴纳税款?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8-16】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我公司拥有营业办公用房一栋,房产产权所有人为我公司,产权确定,每年缴纳房产税以从价计征方式计算。办公用房四楼为我公司职工食堂,为公司职工提供用餐服务,由于职工食堂的抽风系统设备老化,油烟抽不去,近期重新采购一台风机,风管从四楼职工食堂一直通到八楼,把厨房的油烟抽出去,纳入固定资产核算,价格在一万元左右。请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该风机工程属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吗,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8-1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28号)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电厂干煤棚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2009〕114号),是否有效,如果有效,能否提供文件原文;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的网站上,能查询到的政策文件是2011年的,纳税人无法通过网站查找到该文件;2.建筑物顶部有开口或者贯通房顶两端的天窗,与外界相通,是否能够以“不符合房产定义为由,不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8-09】一、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电厂干煤棚征免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2009〕114号)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房屋内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强弱电设备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2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28号)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4-07-24 至 2025-02-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4-07-24 至 2025-02-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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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4-07-24 至 2025-02-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