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11-19 至 2022-08-15,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是风力发电企业,使用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沙坪镇里加村,外龙村;五丰镇西元村;夏造镇的横江… 2. 企业购买土地用于建造自用的厂房,购买土地的价款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用于申报房产税 3. 天津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地段等级适用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4. 公司向开发商购入无产权车位用于出售的,在持有未出售期间是否需要缴房产税? 5. 房产税从价还是从租可以自由选择吗? 6. 出租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 7. 从价计征房产税时,房产税是以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计算余值来计算,那这个房产原值是指扣除累计折… 8. 租用他人土地建自用房,租金需要加入房产原值计房产税吗,如果无租使用呢?出租方给的土地出让金与… 9. 请问企业自建的房产还没有竣工结算报告,但是已经投入使用了,如何缴纳房产税?关于计税原值是如何… 10. 我公司使用土地位于农村,不在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就是镇政府座落的行政村),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11. 你好,房租交房产税,收的违约金价外费用需要算在租金收入里交房产税吗,增值税算作价外费用了,房… 12. 合同承租期内,出租房未全额收到房租,出租方如何缴税房产税? 13. 出租方因承租方违约未能全额收取房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 14. 开发商与地上开发产品一起建造的可售地下车位,是否应计算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案例:A房地产公司开… 15. 您好:我司购入某项目写字楼,请问我司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有何政策依据?应该如何计算?如果为… 16. 你好,请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谢谢答复! 17. 老师,容积率介于0.5和1之间的用地,土地出让金是按全额计入房产原值还是按占地面额分摊计入? 18. 如果公司那房子出租给其他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谁来缴,承租人还是出租人? 19. 两个房屋之间搭建的钢结构大棚是否要交纳房产税?这个大棚依附于俩个房屋的2面墙,相关的政策依据… 20.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土地合同约定地块建成后自持商品房须达到一定面积,该…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是风力发电企业,使用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沙坪镇里加村,外龙村;五丰镇西元村;夏造镇的横江村,流源村,上造村,复造村;遂川县碧洲镇的白水村,珠湖村,丰林村等地建设风力发电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稅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稅。因我司实际使用土地为村里的土地,而农村又不属于土地使用稅的纳税范围,请问我司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稅?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1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文件规定:“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在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企业购买土地用于建造自用的厂房,购买土地的价款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用于申报房产税?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因此,应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天津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地段等级适用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6-07】根据《天津市实施办法》(津政令第119号)规定:“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或实际占用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税务机关核实计税。 第四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为六等(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附后)。 各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一)一等25元; (二)二等20元; (三)三等15元; (四)四等10元; (五)五等5元; (六)六等1.5元。”
公司向开发商购入无产权车位用于出售的,在持有未出售期间是否需要缴房产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6-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房产税从价还是从租可以自由选择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5-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出租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16】出租的房产,按照房产租金收入乘以年税率12%,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对个人将自有居住用房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依据:1.《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个人自有出租的房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 第八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价计征房产税时,房产税是以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计算余值来计算,那这个房产原值是指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还是不能扣除累计折旧呢?如果是不能扣除累计折旧的金额,那岂不是每年都一样,那房屋都老旧了,这种时候还需要承担高额房产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4-15】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般为房产帐面原值一次减去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没有帐面原值可资依据或帐面原值与实际价值相差悬殊的,由当地税务机关依据同类房产核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2]257号)第五条规定:“1、对按帐面原值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如经评估机构评估,对原值有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帐面价值缴纳房产税。 2、对应按帐面原值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如无原值可查的,可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租用他人土地建自用房,租金需要加入房产原值计房产税吗,如果无租使用呢?出租方给的土地出让金与我的房产税计税基础无关吧?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08】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请问企业自建的房产还没有竣工结算报告,但是已经投入使用了,如何缴纳房产税?关于计税原值是如何确定?预算价值和竣工决算价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后续是否需要办理退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0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我公司使用土地位于农村,不在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就是镇政府座落的行政村),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文件规定:“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在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因此,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建议您可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你好,房租交房产税,收的违约金价外费用需要算在租金收入里交房产税吗,增值税算作价外费用了,房产税租金收入计税依据包括价外费用吗,请文字回复下?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2-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2]257号):“1、对房屋出租行为征收的房产税,应以出租方取得的全部收入为计税依据,不得扣除任何代收代缴费用。但由出租方代缴并取得正式发票,且将正式发票转交给承租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据实予以扣除。”
合同承租期内,出租房未全额收到房租,出租方如何缴税房产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1-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出租方因承租方违约未能全额收取房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出租、出借房产应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请问下,出租方是否可在将来实际收取租金收入再申报房产税,如未实际收取租金收入就不用申报房产税呢?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规定,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开发商与地上开发产品一起建造的可售地下车位,是否应计算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案例:A房地产公司开发某项目,占地面积20000平米(商住用地),地上建面50000平米,同时配建了与地上建筑物相连的地下室5000平米,地下室可以取得完全产权。2019年8月,地上建筑物已交付30000平米,地下建筑物尚未交付。问:地下建筑30000平是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30】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您好:我司购入某项目写字楼,请问我司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有何政策依据?应该如何计算?如果为自然人购入商业用途的不动产,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30】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如有疑问
你好,请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谢谢答复!?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28号)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老师,容积率介于0.5和1之间的用地,土地出让金是按全额计入房产原值还是按占地面额分摊计入?
【答复单位:郑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根据您的描述,若您宗地容积率高于0.5,地价应全部计入房产原值。
如果公司那房子出租给其他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谁来缴,承租人还是出租人?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11-22】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请参阅《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两个房屋之间搭建的钢结构大棚是否要交纳房产税?这个大棚依附于俩个房屋的2面墙,相关的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对构成房屋的财产征收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不符合房产定义的则不缴纳房产税,暂不清楚您是否属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土地合同约定地块建成后自持商品房须达到一定面积,该项目竣工备案后该比例面积自持商品房需继续装修以供对外出租,无法直接自用或出租。根据国税发[2003]89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司自持部分商品房是否按照该文件在竣工备案后无需缴纳房产税,在实际出租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11-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11-19 至 2022-08-1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11-19 至 2022-08-1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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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11-19 至 2022-08-1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