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7-22 至 2019-08-15,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海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房产税从租计征,两年一次收取,如何缴纳?如2018年5月收取2018年5月~2020年4月两… 2. 请问濮阳市普通标准住宅现行价格标准是多少?有无具体文件号? 3. 村集体为村民修建的房屋,框架商场2层,上面为村民住房,住房下面对应的面积为村民所有,因手续不… 4. 有一个企业,占地50亩,其中有24亩地开发使用了,建起了车间和办公大楼,但是在同一院墙内,还… 5. 水泥生产企业装熟料的熟料库,水泥库这样的库要交房产税吗? 6.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年第283期,文中提到为尽早解决三亚市干部周转房问… 7. 您好!请问:总公司将房产租赁给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分公司使用,总公司该房产的房产税可以从租计征… 8. 咨询:一家企业为了逃避房产税,把租赁合同里面的租金降低,提高物业费金额,从而达到房产税缴纳降… 9.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应… 10. 总公司在高陵购买厂房,厂房由分公司无偿使用,总公司在雁塔区,那厂房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何计… 11.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有无表样及填表说明,报送时间 12. 电厂用的灰库库存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具体如附件中图例。根据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我们判断不应该归… 13. 公司因建设项目需要建有活动板房需要交纳房产税吗 14. 公司厂房二次装修费用是否需要全额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15. 工业用地自建办公楼和厂房如何缴纳房产税 16. 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出租了位于北滘立交一环桥下用地给我司,而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仅完成从… 17. 公司将闲置厂房出租,租金按使用方实际货物占地面积计算,房产税按租金计算,第三季度公司有新业务… 18. 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我公司自有房产出租给某公司。合同签订并开始执行后,某… 19. 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A公司,将有产权的1号地块及厂房出租给B公司使用,免租3年,免租期间… 20. 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建房,土地、房屋产权均由甲方所有,不发生产权上的转移。房屋竣工后由乙方…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房产税从租计征,两年一次收取,如何缴纳?如2018年5月收取2018年5月~2020年4月两年房租?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可联系当地主管税务分局核实。)
请问濮阳市普通标准住宅现行价格标准是多少?有无具体文件号?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102号)规定,我省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普通住房原则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省会郑州市经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其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下;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价)不高于本市商品住宅销售平均价格在1.4倍,2005年以2004年平均价为基数,其中多层住宅销售价格在2708元/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销售价格在4924元/平方米以下。其他省辖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20%),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建设厅、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因此,您可以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濮阳市市城区普通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标准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查看。
村集体为村民修建的房屋,框架商场2层,上面为村民住房,住房下面对应的面积为村民所有,因手续不齐尚未获得正式产权证书。现村民委托村委会统一出面,把商场出租给企业经营,在与企业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谁纳税。请问村民和村委会应当交什么税费?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由谁承担?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3】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实际业务的判断,无法回答,建议您参阅以下文件,持房产相关资料咨询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三、根据文件《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黔府〔1986〕91号)规定:“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承租人负责缴纳;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在房产所在地的,承租人有代收和转交纳税缴款书的义务。承租人如不及时转交,影响税款及时入库的,承租人应负滞纳税款的责任。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的,应由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房产产权或典权转移时,如有欠税未交,接受产权或典权人应负责补交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有一个企业,占地50亩,其中有24亩地开发使用了,建起了车间和办公大楼,但是在同一院墙内,还有26亩地闲置长着荒草,请问土地使用税是按照50亩缴纳,还是按24亩计算缴纳?而房产税计算时,是不是把24亩地乘以二,计算土地价值,然后分配到24亩地的各个房产上计算缴纳房产税?假设建筑面积是26亩,那么分配到房产上的土地价值就是按26亩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1】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8〕26号)第三条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大于0.5的,以土地使用面积价值加上房产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水泥生产企业装熟料的熟料库,水泥库这样的库要交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6】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如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房屋范围,且不属于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则需要缴纳房产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年第283期,文中提到为尽早解决三亚市干部周转房问题,由市委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别负责统计市级、局级干部周转房需求量,制定分配方案。市委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派专人与省相关部门对接。请问该干部周转房是否符合《财政9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中规定的国家机关自用房产?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6】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的规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的规定,三亚市干部周转房免纳房产税。 若您对此件的回复尚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请问:总公司将房产租赁给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分公司使用,总公司该房产的房产税可以从租计征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2】不可以从租计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咨询:一家企业为了逃避房产税,把租赁合同里面的租金降低,提高物业费金额,从而达到房产税缴纳降低,这种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需要什么依据?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2】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提出以下几个问题。(1)请问纳税时间是按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还是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2)如果是按取得租金收入次月申报纳税,那租赁合同中规定是按季度收取租金,是不是前两个月属期都不需要申报房产税,在第三个月收到季度租金后的次月才申报房产税?(3)如果是按取得租金收入次月申报纳税,承租方一直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租金,那房产税应该如何缴纳?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1】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回复如下: 一是《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的规定,适用于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情况,对于按季度或者按月收取租金的,如果是按月申报的,月度后的15日内申报纳税;如果是按季申报的,季度后的15日内申报纳税。 二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交付时间的,无论承租方是否按时间支付租金,都要缴纳房产税。如果是按月申报的,月度后的15日内申报纳税;如果是按季申报的,季度后的15日内申报纳税。 若您对此件的回复尚有疑问,可联系海南税务12366进行咨询。
总公司在高陵购买厂房,厂房由分公司无偿使用,总公司在雁塔区,那厂房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并缴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1】1.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五条规定:“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2.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根据《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西地税发〔2016〕151号】6.高陵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5元/平方米、年) 区政府所在地。二等地区:(4元/平方米、年) 西安泾河工业园区、西安泾渭工业园区。三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 西安泾河工业园区、西安泾渭工业园区、高陵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有无表样及填表说明,报送时间?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十二规定,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文件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第二条规定,此表实施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系统将上期申报的信息推送给纳税人。税源数据基础较好或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可直接将数据导入纳税申报系统并推送给纳税人进行确认。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文件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及填表说明;或者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纳税服务”-“资料下载”-“表证单书下载”-“申报”里面查询下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及填表说明;发生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需要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电厂用的灰库库存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具体如附件中图例。根据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我们判断不应该归属于房产,只不过是一种建筑物而已?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0】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文件的规定:“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我处未查看到您提及的附件,请根据上述文件判断或咨询主管分局。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公司因建设项目需要建有活动板房需要交纳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7-3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文件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公司厂房二次装修费用是否需要全额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7-2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工业用地自建办公楼和厂房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除幅度的通知》(琼财税(2014)2022号)第二条规定:“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因此,如您工业用地自建的办公楼和厂房自用应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按1.2%缴纳房产税;出租则按租金收入的12%税率缴纳房产税。
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出租了位于北滘立交一环桥下用地给我司,而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仅完成从农民手上集体用地的征收手续,未办理国有土地权证,且路桥公司在禅城,没有在上述地块所在地,请问是否可根据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的相关规定,明确该地块的纳税义务人是兴隆公司还是路桥公司?
【答复单位:佛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按上述规定如土地使用权属于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由该公司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鉴于您反映的问题较特殊,如仍有疑问的建议提供详细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门前进一步核实。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公司将闲置厂房出租,租金按使用方实际货物占地面积计算,房产税按租金计算,第三季度公司有新业务,占用了已出租厂房部分面积生产,剩下部分继续出租,此时房产税按出租加原值计算,这种算法对不对?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吉政发〔1987〕163号)第四条规定: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年税率为1.2%。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出租房产的,按实际租金收入计算缴纳,年税率为12%。 该厂房出租部分按实际租金收入年税率为12%计算缴纳房产税,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年税率为1.2%计算缴纳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我公司自有房产出租给某公司。合同签订并开始执行后,某公司一直拒不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对此我公司已提起讼诉,要求对方支付租金。诉讼目前仍在审理中。我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现要求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缴纳从租房产税。对此我公司无法接受,因为确实一直未收到租金收入。请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否正确?我公司是否应于收到房屋租金时再申报缴纳相应的从租房产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A公司,将有产权的1号地块及厂房出租给B公司使用,免租3年,免租期间,A公司因符合当地亩产税收政策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那么B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么,A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从租-房产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7-2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亩产税收当地如有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情况建议联系当地核实。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建房,土地、房屋产权均由甲方所有,不发生产权上的转移。房屋竣工后由乙方优先取得30年租赁权,每年支付租金。30年协议执行完毕后,乙方垫付资金不收回。请问,现在执行房屋出租第一年,乙方垫付的所有建设资金是否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和房产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2】经转办后答复如下: 关于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甲方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乙方前期垫付的资金和乙方按年支付的租金。同时,对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甲方应在房屋出租的第一年对乙方前期垫付的资金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缴纳增值税。 关于房产税。根据咨询中所述,乙方取得30年租赁权所垫付资金及以后每年支付的租金,共同构成租金总额。其中垫付资金为首期一次性支付,目前房产税政策中并未规定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征期及分摊次数,征管实际中一般是首次申报即按已支付总额征收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7-22 至 2019-08-1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7-22 至 2019-08-1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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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7-22 至 2019-08-1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