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6-01-26 至 2026-09-23,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江西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近几年为了环保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焦化行业各家企业建设的环保型钢网架封闭焦场大棚属于税法规定的… 2. 公司建设一栋综合办公楼,其中80%资金来自于银行贷款,2026年4月份综合办公楼部分建成投入… 3. 我司2020年取得了一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面积88633平方米,原土地有一部分地下室… 4. 你好,请问犇瀛公司2013年买的房产,现在补房产税和城建土地使用税,可以只补最近五年的吗 5. 公司6月房产1-10是自用办公10号之后开始出租了那请问6月的房产税是按自用缴纳还是按出租缴… 6. 委托施工建设房屋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法规定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这个验收是指五… 7. 企业出租房产,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8. 请问《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号)文件是否… 9. 我单位委托施工企业建设两栋房产,目前已基本完工,会计上根据会计准则已将房产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 10. 企业的设备用房,四面有柱,有顶没有墙,四面透风,能避雨但不能遮风,如附件图片这样的构筑物,是… 11. 请教下老师,厂房顶上安装光伏发电项目,这个需要计入原值交房产税吗? 12. 我公司的房屋出租屋顶,给光能企业铺设光伏板,此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从租房产税? 13. 老师您好!我公司将一处房屋租赁20年租期,给客户,约定20年的租金分5年支付给我司。我想咨询… 14. 快通达盈公司厂房租给小赢卡贷公司,还没有竣工小赢卡贷开始装修,在快通达盈公司没竣工验收和房产… 15. 目前停车收入均按不动产租赁计增值税,那么地下停车场的房产税是不是按停车收入从租计算房产税?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 17. 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房产,无租的话,怎么交房产税,有租的话,又应该怎么交房产税 18. 一家跑腿配送公司注册时挂靠法定责任人自家住宅地址,但是因行业特殊性,实际经营并不在挂靠地址,… 19. 1、非房产公司甲吸收合并房产公司乙,乙注销,被甲公司吸收合并过来的乙的库存商品房(目的仍为出… 20. 公司无法取得房产原值的情况下,申报公司自用房产税如何确认房产原值?
二、官方答复汇编
近几年为了环保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焦化行业各家企业建设的环保型钢网架封闭焦场大棚属于税法规定的房产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9-2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公司建设一栋综合办公楼,其中80%资金来自于银行贷款,2026年4月份综合办公楼部分建成投入使用。请问:1.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需要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吗?2.2026年4月份综合办公楼建成,综合楼共4层,其中一二层正在使用中,三四楼是员工住宿区域,因未采购休息用床,热水器等物资,未投入使用;请问三四层需要缴纳房产税吗?3.建设期发生的如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会计上计入了在建工程,这些费用需要分摊到房产税计税依据里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7-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请遵照执行。涉及具体业务,建议提供资料详询主管税务机关。
我司2020年取得了一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面积88633平方米,原土地有一部分地下室,面积13660平方米,但无产权,2025年调整规划,一是将该部分地下室改为有产权的地下室,签订了单独的地下空间出让合同;二是新增了7186平地下室,签订了单独的地下空间出让合同;这两个地下室都是跟地上建筑物连在一起的,我司一直按照初始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88633平全额缴纳土地使用税,请问调规后,除了原按88633平方米缴纳土地使用税外,这个两个与建筑物上下相连的地下室还需要再单独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7-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 “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好,请问犇瀛公司2013年买的房产,现在补房产税和城建土地使用税,可以只补最近五年的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公司6月房产1-10是自用办公10号之后开始出租了那请问6月的房产税是按自用缴纳还是按出租缴纳?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 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 ...... 20.变更时间:有变更情况的必填,填至月。变更类型选择纳税义务终止的,税款计算至当月末;变更类型选择信息项变更的,自变更次月起按新状态计算税款。 具体申报操作需联系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委托施工建设房屋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法规定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这个验收是指五方验收还是包括消防人防的所有验收合格。五方竣工验收只是土建完工,后续还要消防、人防专项验收、竣工备案,未备案不符合法定使用要求。实际使用角度:项目无竣工备案表,依规不能对外招商入驻、出租运营,无法实际投入使用、产生经营收益,当地税务要求按五方验收日作为房产税起征时点,政策依据是什么?能否按竣工备案获批日期作为纳税起始日?麻烦予以政策答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0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企业出租房产,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5-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房产出租的,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温馨提示:如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则可以减半征收房产税。
请问《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号)文件是否还有效?文件里提到的“房产”指什么?包含出租屋顶和出租空地用于建设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20】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2号)规定: 第二条 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出租房产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出租房产行为是指个人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获取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利用个人自有房产从事生产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除夫妻、直系三代内的亲属外)的,视同房产出租。 第六条 纳税人应在首次发生应税行为或领取《房屋租赁备案证》后3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或契证、房产租赁合同(协议)、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房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填报《个人房产出租情况登记表》(附件1),办理个人出租房产税源登记。 对个人房产尚未领取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提供房产购销合同。房产转租的还应提供租入房产时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和取得的发票。 出租房产发生停租、改变出租面积、变更承租人姓名或投递地址等情况的,纳税人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该文件目前有效,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我单位委托施工企业建设两栋房产,目前已基本完工,会计上根据会计准则已将房产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但不符合验收条件,该房产至今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也未投入使用、未出租、未出借,处于闲置状态。请问: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及《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七条,上述房产当前是否已触发房产税纳税义务?如果尚未触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哪个时间点为准?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5-15】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企业的设备用房,四面有柱,有顶没有墙,四面透风,能避雨但不能遮风,如附件图片这样的构筑物,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28】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请教下老师,厂房顶上安装光伏发电项目,这个需要计入原值交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公司的房屋出租屋顶,给光能企业铺设光伏板,此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从租房产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25】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老师您好!我公司将一处房屋租赁20年租期,给客户,约定20年的租金分5年支付给我司。我想咨询关于我的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的缴纳义务时间。我这样理解是否正确,辛苦老师帮忙解答1、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约定收款的当月;2、房产税我根据20年分摊,每月确认收入的金额申报房产税3、所得税,根据总租期分摊每年确认收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三条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快通达盈公司厂房租给小赢卡贷公司,还没有竣工小赢卡贷开始装修,在快通达盈公司没竣工验收和房产证下来的情况下,快通达盈公司不需要交房产税吧,小赢卡贷公司装修期间不算投入使用吧?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25】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目前停车收入均按不动产租赁计增值税,那么地下停车场的房产税是不是按停车收入从租计算房产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中第一条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可随意移动”是如何理解的?是指不经过施工拆除房屋结构就不能移动设备或移动设备会破坏房屋结构、或移动会导致设备本身报废无法再在别处使用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房产,无租的话,怎么交房产税,有租的话,又应该怎么交房产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一家跑腿配送公司注册时挂靠法定责任人自家住宅地址,但是因行业特殊性,实际经营并不在挂靠地址,换言之可以在跑单APP上到处抢单派单跑单配送,调度工作、接单只需要在外用手机软件办公即可,例如操作调度台、操作送单APP,在野外拿个手机就行,日常处理商家客情也从未且不需要在挂靠地址接待,房子的唯一作用就是法定责任人以及其家人居住,这个要交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2-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非房产公司甲吸收合并房产公司乙,乙注销,被甲公司吸收合并过来的乙的库存商品房(目的仍为出售,但也不排除中间会出租或自用),未出租及自用部分是否需要按原值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如果甲也是房产公司,那么前述问题又如何处理。2、如果甲或者乙公司,中途将其中部分房产出租或自用了一段时间,那该房产闲置后是否还可以按照待售商品不征房、土两税。另:房产开发公司如何定义,是经营范围内有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凭资质经营)就是房产公司,还是需要同时具有房产开发资质。请不要罗列文件,予以正面回答?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1-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需根据具体合同内容和账务处理情况具体判断,建议带具体材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公司无法取得房产原值的情况下,申报公司自用房产税如何确认房产原值?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1-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6-01-26 至 2026-09-2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6-01-26 至 2026-09-2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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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6-01-26 至 2026-09-2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