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0-21 至 2019-11-07,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请问企业使用我校一间教室一天开展职业资格考试、面试等,请问需要交房产税吗? 2. 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后,税务局网站显示不出房产税每条税源的具体名字,什么时候才能正常申… 3. 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土地使用税有优惠政策吗? 4. 1.企业向部队租用的房产后再转租,企业还需要交房产税吗? 5. 1、请问吉林省的房产税还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怎么计算的?2、那些情况可以减免?3、关于城镇土地… 6. 企业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能否在税前列支? 7. 您好!请问民政福利企业将土出租给其他企业,这块地的土地使用税能减免吗? 8. 请问企业在农村建造的厂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9.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无产权车位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权协议。租赁期限与购买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10. 您好!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自留一些商铺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目前商铺暂考虑出租,请问… 11. A幼儿园购买一处幼儿园,免费让B幼儿园使用,请问是否缴纳房产税? 12. 房地产建设工地临时建设的售楼处、样板房。工程结束后会进行拆除,请问使用期间的售楼处、样板房需… 13. 注册地在甲地的A公司在乙地地拥有土地使用权由其在乙地注册的分公司B公司实际使用,B公司实行独… 14. 我司买的一块50亩的土地,其中只有7亩建了办公大楼,那买地的成本是否需全额计入房产税税基,还… 15. 您好!我公司是A公司(在南宁)的分公司,我公司在当地(不是南宁)有自己的厂房,我公司实行独立… 16. 请问是如何判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谁的? 17. 您好,我们是重庆万州一个乡的企业,我们公司在乡里通过出让形式取得了一块国有用地。根据土地使用… 18. 我司通过招拍挂从村委会手中拍得一处房产,房产位置处于市区,我司每年支付租金给村委会,用于转租… 19. 你好,我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我公司已进行尾盘销售,但公司的土地使用税一直未进行我公司调减,多次… 20. 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商品房抵押贷款要交房产税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请问企业使用我校一间教室一天开展职业资格考试、面试等,请问需要交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以上仅供参考
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后,税务局网站显示不出房产税每条税源的具体名字,什么时候才能正常申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7】我们已向技术部门提交相关需求。建议在网站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界面中前置增加“房产编号”一栏(参照从价计征房产税),数据可从金三申报界面附表税源明细表中《从租计征房产税当期申报明细信息》中带出。该需求将于近期上线。
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土地使用税有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1.企业向部队租用的房产后再转租,企业还需要交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6】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上述文件内容,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1、请问吉林省的房产税还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怎么计算的?2、那些情况可以减免?3、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吉林省现在土地等级还有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是怎样?请帮忙解答?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吉政发〔1987〕163号号)第四条规定: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年税率为1.2%。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出租房产的,按实际租金收入计算缴纳,年税率为12%。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征收。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24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18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4元; (四)县城:0.6元至9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6元。 因您没有描述具体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哪方面的减免,我们无法进行准确解答,建议您拨打吉林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需到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查询。感谢提问。
企业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能否在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您好!请问民政福利企业将土出租给其他企业,这块地的土地使用税能减免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请问企业在农村建造的厂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2】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财税地字第8号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在农村建造的厂房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无产权车位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权协议。租赁期限与购买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相同。1、这种情况下是按销售车位还是按照租赁财产处理?2、是否缴纳房产税?如果要交房产税如何缴纳?按原值缴纳还是按出租不动产缴纳?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可以分期缴纳?请明确回复?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1】转让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使用人缴纳。 文件依据: 一、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您好!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自留一些商铺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目前商铺暂考虑出租,请问目前还未出租需要缴纳房产税吗?还有如果之前出租的到期收回闲置着的商铺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及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贵公司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房产税。
A幼儿园购买一处幼儿园,免费让B幼儿园使用,请问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规定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十、……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是什么性质办学,是否符合免征范围,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房地产建设工地临时建设的售楼处、样板房。工程结束后会进行拆除,请问使用期间的售楼处、样板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0】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注册地在甲地的A公司在乙地地拥有土地使用权由其在乙地注册的分公司B公司实际使用,B公司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缴纳增值税等税费,请问该地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谁?A公司还是B公司?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5】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令 第三条 在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已明确的,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者或实际使用土地者纳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拥有产权的纳税人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我司买的一块50亩的土地,其中只有7亩建了办公大楼,那买地的成本是否需全额计入房产税税基,还是按比例?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5】不具备房屋形态的不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您应按照已建成房屋形态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
您好!我公司是A公司(在南宁)的分公司,我公司在当地(不是南宁)有自己的厂房,我公司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独立的纳税人识别号,请问我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分公司,还是A公司(总公司)?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5】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令 第三条 在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已明确的,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者或实际使用土地者纳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拥有产权的纳税人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请问是如何判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谁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5】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令 第三条 在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已明确的,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者或实际使用土地者纳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拥有产权的纳税人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您好,我们是重庆万州一个乡的企业,我们公司在乡里通过出让形式取得了一块国有用地。根据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只有在建制镇以上才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为何税局这边要收我们乡里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呢。我咨询万州国税,他们答复因为重庆是直辖市所以整个重庆都算成市。是这样规定的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78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城市:指市辖各区;(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三)建制镇: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四)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我司通过招拍挂从村委会手中拍得一处房产,房产位置处于市区,我司每年支付租金给村委会,用于转租他人,合同价格已含税,村委会为产权人,请问房产税该由谁缴纳?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房产税的纳税人按下列文件规定确定。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你好,我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我公司已进行尾盘销售,但公司的土地使用税一直未进行我公司调减,多次找专管员沟通无果,理由是我公司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请问专管员这种做法是否合规?如果不合规,我公司该怎么处理?黄冈市稽查局也对我公司稽查,也认定我公司土地使用税存在多缴,尽管这样,专管员后期仍然认定我公司的土地使用税应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后才可调减,请问专管员这种做法有什么依据?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4〕63 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确定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如《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等)后,从进行住宅产权分割的次月起,对公共市政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终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二)商品房及其他开发产品取得销售许可的证明文件,并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文件,以下简称合同)且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从其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的次月起,终止该房屋对应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因合同无效、作废、改签或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该房屋实际交付时间的当月末。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商品房抵押贷款要交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1】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如有疑问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0-21 至 2019-11-0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0-21 至 2019-11-0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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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0-21 至 2019-11-0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