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08-16 至 2023-02-08,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企业购买毛胚办公用房还没竣工验收,提前进场装修,提前进场装修期间是否交房产税 2. 只单独出租厂房及办公楼屋面用于光伏建设,房产税是按从租计算还是按从价计算? 3. 您好!我公司为传送带加装围护结构,围护结构主要是由钢筋水泥等铸成(图片详见附件),起到支撑保… 4. 公司买了软件园三期写字楼,22年七月底交房,产权证还没有办好,那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源如何采… 5. 您好,本企业位于大连市,新建一个房屋建筑物,由于未进行竣工决算,只是实际使用,需要预估房产税… 6. 请问下,容积率介于0.5和1之间的用地,假设房屋有一层出租,其他层自用,土地出让金是按整个地… 7. 单位已收到的租金其12%的房产税需一次性缴纳还是可以分期缴纳? 8. 单位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可以分期缴纳吗 9. 单位租金收入是否需在次月缴纳房产税? 10. 我司在广东中山、江门、珠海等地均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时候尚有一些住宅未售,请问土地使用税纳… 11. 征收房产税,对原值的确定是如何规定的? 12.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3. 我们位于镇所属的行政村,请问征收土地使用税吗? 14. 低价租房给第三方,同时约定第三方需要帮忙代建的,代建成本是否交房产税? 15. 请问在小区旁边开设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减免房产税的政策吗?备注:康养项目,地产公司在住宅区旁边… 16. 地产公司将房屋租给社区养老机构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地产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17. 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附近,临时找政府单位借了一块土地,建造售楼处,待销售完毕后拆… 18. 您好,本人经营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当时是招商引资获得工业出让建设土地使用权。在取得土地证时,因… 19. 我司是制造企业,现在租赁了一个厂房用于生产,但是厂房需要进行改造以达到使用需要,改造后的厂房… 20. 我司是浙江省杭州市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时候尚有一些住宅未售,请问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
二、官方答复汇编
企业购买毛胚办公用房还没竣工验收,提前进场装修,提前进场装修期间是否交房产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08】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只单独出租厂房及办公楼屋面用于光伏建设,房产税是按从租计算还是按从价计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31】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 ‘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 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房产税。
您好!我公司为传送带加装围护结构,围护结构主要是由钢筋水泥等铸成(图片详见附件),起到支撑保护作用。我公司认为该传送带及围护结构属于设备类,虽在外形上有房屋属性,但实质是设备,请问这类构筑物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1-16】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公司买了软件园三期写字楼,22年七月底交房,产权证还没有办好,那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源如何采集、如何缴纳。还有其他什么税是需要操作的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你司购置的写字楼,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或向承典人,或向代管人,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自(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从价计征房产税以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按1.2%的年税率计算缴纳;从租计征房产税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应纳年税额=应税用地面积×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厦门市土地等级及适用税额表:自(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下调20%计算缴纳。 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划分标准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 首页 > 我要办税 > 税种介绍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采集及申报操作手册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首页 > 下载中心 > 软件和操作手册下载 > 电子税务局 点击第2页,再点击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税源采集及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即可查看。 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您好,本企业位于大连市,新建一个房屋建筑物,由于未进行竣工决算,只是实际使用,需要预估房产税计税基础缴纳房产税,想咨询下如果竣工决算之后,房产税计税基础发生变化,计税基础小于预估的计税基础,是否可以申请退税,如果可以,退税需要提供的文件?如果计税基础比之前预估的要高,是否需要补税,如果需要补税,补税是否会产生滞纳金?麻烦帮忙回复一下?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12】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辽政发〔1987〕97号)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机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账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补退。
请问下,容积率介于0.5和1之间的用地,假设房屋有一层出租,其他层自用,土地出让金是按整个地块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还是按从租、从价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占的比例大小分摊计入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请在“房屋应税信息(从价)”界面,据实录入“房产原值”及“其中:出租房产原值”。房产原值(必填):填写房产的全部房产原值。应包括:分摊的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与房产不可分割的设备设施的原值,房产中已出租部分的原值,以及房产中减免税部分的原值。出租房产原值:有出租情况的必填。
单位已收到的租金其12%的房产税需一次性缴纳还是可以分期缴纳?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2-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三条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单位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可以分期缴纳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2-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三条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单位租金收入是否需在次月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2-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司在广东中山、江门、珠海等地均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时候尚有一些住宅未售,请问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请问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复单位:中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2-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您可根据上述政策确认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征收房产税,对原值的确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2-07】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25】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们位于镇所属的行政村,请问征收土地使用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1号)规定:第二条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低价租房给第三方,同时约定第三方需要帮忙代建的,代建成本是否交房产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2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种形式、名称支付的货币、实物和其他偿付方式折价的总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请问在小区旁边开设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减免房产税的政策吗?备注:康养项目,地产公司在住宅区旁边建设的房屋,出给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请问属于社区养老的概念及范围?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2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上述第三条明确了社区、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以及社区养老服务的具体概念,根据您的描述属于社区养老。
地产公司将房屋租给社区养老机构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地产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二条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因此,地产公司将房屋出租给社区养老机构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免征房产税。
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附近,临时找政府单位借了一块土地,建造售楼处,待销售完毕后拆除归还政府。请问这块临时借用的土地并不是我司的土地,我司在上面建造临时售楼处,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0-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般为房产帐面原值一次减去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没有帐面原值可资依据或帐面原值与实际价值相差悬殊的,由当地税务机关依据同类房产核定。
您好,本人经营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当时是招商引资获得工业出让建设土地使用权。在取得土地证时,因当地政府规划调整(企业所在区域范围内调整为金融、商业、住宅等,不得进行工业生产),企业工业用地规划许可证至今未取得,原工业用地规划使用权被剥夺至今。请问,就以上情况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10-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司是制造企业,现在租赁了一个厂房用于生产,但是厂房需要进行改造以达到使用需要,改造后的厂房内设施是否需要计入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果需要计入,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入,房产税是由出租方缴纳还是由我们来缴纳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房产出租的,由出租方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我司是浙江省杭州市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时候尚有一些住宅未售,请问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请问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8-16】根据《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杭地税一[2004]389号)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有关规定,现对房地产企业建造商品房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房地产企业建造商品房用地自取得土地使用权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商品房竣工验收并开具销售发票后次月起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企业承建政府安居房和经济适用房取得的土地,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08-16 至 2023-02-0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08-16 至 2023-02-0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49) ·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50) ·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51) ·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52) ·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53) ·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55) ·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56) ·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57)
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08-16 至 2023-02-0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