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3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2-19 至 2020-03-15,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1.企业应环保部门要求对生产设备和生产线加上防尘顶棚,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2.企业应环保部门… 2. 请问活动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我司是找其他单位租了一块地,然后在上面搭建了简易钢板结构活动房,… 3.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车库等建筑物不计入容积率,其面积是否需要分摊土地成本? 4. 请问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有没有关于土地税和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5. 个人王某将城镇住房及院落出租给一家建筑公司(院落占地500平方米),以自己经营的个体户名义与… 6. 请问是否需要就机械式车库租赁收入缴纳房产税? 7. 医院租用的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以及民营医院的税收及优惠政策 8. 商场出租柜台需要交房产税吗? 9.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5号文件(现行有效,请见附件),此公告已经废止了“厦地税… 10. 工厂建设使用土地,从什么时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是从办下土地使用证开始吗? 11. 我司自建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租入的,根据当地现行有效的文件,支付的土地租金是否需要并入房产原… 12. 厦门市税务局好,我单位给租户减免租金规模达到2019年全年租赁收入的20%,想向税务局申请房… 13. 您好!我公司是属于制造企业,几年前搬迁至新厂房,老厂房购买时土地用途是工业用地,但后来政府区…

二、官方答复汇编

1.企业应环保部门要求对生产设备和生产线加上防尘顶棚,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2.企业应环保部门要求对露天储放物资的场所四周加上一米左右的围墙,围墙上面安装几米的防尘网,顶上加顶棚,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5】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二、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请问活动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我司是找其他单位租了一块地,然后在上面搭建了简易钢板结构活动房,用于放置我司的通讯设备,属于长期放置,这种情况下,活动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3】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搭建简易钢板结构活动房用于长期放置通讯设备,属于具备房屋形态,能够遮风避雨,可储藏物资的场所,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车库等建筑物不计入容积率,其面积是否需要分摊土地成本?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1】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和成本如何确认?(一)收入确认的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将车位、车库的权属转移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2.对售房附赠车库、车位的,若合同中未分别计算房屋和车库、车位的销售价格,不再单独将车库、车位分割出来单独计价;若合同中分别计算房屋和车库、车位的销售价格,则车库、车位的价格作为非普通住宅收入。(二)成本确认的问题 无论车库、车位是否拥有产权证,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或协议并取得了收入,则销售收入一并计入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车库的面积计入可售建筑面积,车库、车位相应的开发成本准予扣除。”

请问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有没有关于土地税和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 )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个人王某将城镇住房及院落出租给一家建筑公司(院落占地500平方米),以自己经营的个体户名义与建筑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每年租金6万元,按月支付租金5000元,个体户按照什么比例缴纳房产税?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四、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全额征收房产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五、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规定,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开征。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八、根据《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的通知》(豫税地(1989)55号)规定,……3、对个人所有的房屋及院落用地,用于居住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用于生产经营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既有居住,又有生产经营的,按各自使用的土地面积,分别征、免土地使用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该住房及院落属于王某个人名下房产,因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对构成房屋的财产征收房产税,个人出租住房部分,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且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对应部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对于院落用于出租对外经营的,则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请问是否需要就机械式车库租赁收入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十一条规定,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医院租用的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以及民营医院的税收及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商场出租柜台需要交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5号文件(现行有效,请见附件),此公告已经废止了“厦地税函〔2011〕8号”文件(请见附件)有关租金并入房屋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此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所以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自用的,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需要包括租赁土地支付的租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纳税人租入土地自建自用房产的,其支付的土地租金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应并入房产原值。

工厂建设使用土地,从什么时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是从办下土地使用证开始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司自建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租入的,根据当地现行有效的文件,支付的土地租金是否需要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纳税人租入土地自建自用房产的,其支付的土地租金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应并入房产原值。 (财行税处)

厦门市税务局好,我单位给租户减免租金规模达到2019年全年租赁收入的20%,想向税务局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请问我单位不属于中小企业可以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吗?可以的话需要什么样的材料来证明我单位困难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0】一、对于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如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导致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厦税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等政策,向区级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二、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规定:“ 九、适当减免税费。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如不符合条件无法享受减免的,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减免政策一 若纳税人2020年度所减免的租金总额(按房产税税源明细中“申报租金收入”比对计算,下同)达到或超过2019年度营业收入或2019年末资产总额的20%,可申请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土地使用税。 减免政策二 若纳税人不满足减免政策一,但2020年度所减免的租金总额达到或超过2019年度出租房产收入的20%,可申请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从租计征)。 若你司符合上述减免条件,可依法向区级税务机关提出房土两税困难性减免申请。 申请企业纳税困难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7)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如财务报表)。 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申请,并准备以上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您好!我公司是属于制造企业,几年前搬迁至新厂房,老厂房购买时土地用途是工业用地,但后来政府区域调整将老厂房划为商业用地,致使我公司无法出让土地,现老厂房一直闲置,政府也无力回收,我们每年还要缴纳百万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而且2019年我市政府区域规划将老厂房的土地由十级土地变为二级土地,我们缴纳的税额又多了很多!对于这类因为政府规划,土地用途改变,致使企业无法出让,现政府也无力回收,还要缴纳巨额税款的问题,请问有没有相关政策或者途径解决途径?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根据《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皖政〔1986〕106号),第六条: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贵公司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优惠。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2-19 至 2020-03-1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13 条,答复时间 2020-02-19 至 2020-03-1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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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3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2-19 至 2020-03-1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