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4-16 至 2019-07-10,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开发商A在将开发项目一店铺租赁给B,租赁期为2019年度,半年免租期(2019.1-6月),… 2. 我司购置一批新建商品房,收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交房通知书的交房日期为6月30日,实际进行现场确… 3. 我企业2015年11月20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一块,土地性质为耕地,已足额缴纳了耕地占用税,… 4. 我公司拥有一栋城市综合体,地上面是商场,地下面是停车场。商场对外出租,已出租部分从租计征房产… 5. 我们认为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优惠政策物流企业所建物流园区内绿化用地适用城镇土地使用减… 6. 企业符合大宗仓储物流企业优惠条件,也达到了符合残疾人人数和比例,都应享受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减… 7. 你好:我司注册地为厦门市软件园三期,我司在此买了一层写字楼,请问是否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缴… 8. 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减半税优惠政策适用过程中,我们认为大宗商品仓储设… 9. 公司为一家专业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和销售的公司,建有公司自己的生产基地,并建有仓库、初加工车间… 10. 我司自有综合楼一栋共7层(一个产权证),原值3000万,16年5月毛坏全部出租,由承租方装修… 11. 我公司拥有土地30亩,建造车间用15亩,问未建造车间的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12. 个人拥有一套商业用房,现在出租给单位,请问要交多少房产税 13. 你好,企业如果购买保安亭是否要交房产税?如果这个保安亭是铝合金制作的简易可以移动的也需要交? 14. 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我单位用库存待售的商品房向银行进行了抵押贷款,我们没有实际使用房产,… 15. 房屋维修费需要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吗? 16. 我司1月份出租一栋不动产,按法规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17. 财税(2008)24号财税(2000)125文件均有关于企业出租住房给个人的相关房产税优惠政… 18. 我公司将房屋整体出租给另外一家公司。从租计征房产税。因为房屋包含实际可用面积和公摊面积。请问… 19. 我司为旅游企业有露营乐园。有几种特殊住宿、经营形态财产无法判断是否属于房产税计征范围。1、提… 20. 我公司一处厂房,计划将厂房改建成办公楼,改造及装修工程,预计需要约1年时间。请问在此期间可否…

二、官方答复汇编

开发商A在将开发项目一店铺租赁给B,租赁期为2019年度,半年免租期(2019.1-6月),已预收B(2019.7-9月)的租金。但A在2019.3月将该店铺销售给C,租赁合同转为B与C的关系,A预收的租金不退,也不给C.问:A收取的租金是否交房产税及增值税,有何依据?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0】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在免租期内应税行为未发生,因此不缴纳增值税,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因此,3月前的房产税仍然按照房产原值缴纳,至于3月之后,A与B之间是否其他金钱财务上的关系,请补充描述后重新提交,或致电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我司购置一批新建商品房,收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交房通知书的交房日期为6月30日,实际进行现场确认是7月7日,验收过程发现房屋普遍存在问题,并于12月20日前全部整改完后统一验收,即实际验收日期为12月20日,在当年度未出租,全部闲置,请问这批资产是否需要按从价计征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起始时间为哪个?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交房通知书的主要作用是房地产开发商以书面形式履行了双方买卖契约中所约定的告知义务,证明其已履行了合同约定。通知书上一般会注明房屋交付的具体时间,可据此判定相关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我企业2015年11月20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一块,土地性质为耕地,已足额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税务局要求我自2015年12月起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正确?是否违背财税2008第186号文件?是否应于满一年的次月即2016年12月起才开始缴纳?多交的土地使用税税款及滞纳金是否应予退回?急盼答复,请看山东有专门文件加以说明,河北有没有?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6】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 八、应提供资料:tgzl (1)《退(抵)税申请表》3份。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完税(缴款)凭证及复印件。 (3)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书面说明理由,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我公司拥有一栋城市综合体,地上面是商场,地下面是停车场。商场对外出租,已出租部分从租计征房产税,暂未租出部分从价计征房产税。地下停车场对外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按小时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地下停车场每月收取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已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不动产租赁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请问,地下停车场应缴纳的房产税是按收取的车辆停放服务费从租计征,还是按照地下停车场的原值从价计征?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第三条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综上所述,应当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们认为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优惠政策物流企业所建物流园区内绿化用地适用城镇土地使用减半税优惠政策。理由如下:一、物流园厂区内绿化用地主要功能是:1.停车及物流作业功能。物流园内的绿化用地主要采用植草砖类型进行绿化,该类植草砖绿化用地,既是停车和物流作业区也是绿化区域。2.天然安全隔离带功能。在厂区道路及物流作业区与仓库之间进行条形绿化,将仓库设施与作业区域用绿化安全隔离,是企业进行安全管理重要方面,有利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利于作业人员生命安全。3、吸收噪音和汽车尾气环保功能。政府规定企业绿化率要求关键原因就是满足环保及安全的要求。进行绿化,既有利于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又满足政府要求,积极承担了环保治理社会责任。综上,绿化用地是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物流园区的高效、安全、环保运营起到重要作用,应属于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应给予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同时,开展厂区绿化符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和科学内涵,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也体现了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规律。二、根据财税〔2017〕33号文,该文件未明确规定厂区内绿化用地属于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也没有明确厂区内绿化用地部分不适用减半政策,根据税收确定性原则,相关税法及解释遇到不确定性时,其解释应当有利于纳税人,而不能不利于纳税人。在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税务局不应将厂区绿化用地直接认定与仓储无关,在适用减半政策情况下要求企业全额缴纳土地使用税,这不符合国家大力推进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应享尽享税收红利的政策环境。请问我们理解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十三、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企业符合大宗仓储物流企业优惠条件,也达到了符合残疾人人数和比例,都应享受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减免。该企业如何享受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1〕6 号)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好:我司注册地为厦门市软件园三期,我司在此买了一层写字楼,请问是否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缴纳的话是按房产证上的占地面积缴纳吗?缴纳时间是否为每年的1月和7月缴纳,税法根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3】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2016〕322号)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2016〕322号)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税面积依据如下: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土地房屋权证》的,以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尚未取得前款所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持有其他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上载明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缺少土地权属、面积资料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四)土地使用权为共有的,应根据共有各方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或者建筑面积的比例,按规定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多层建筑物土地使用税的应税面积,以产权证上注明的占地面积为准;产权证上未注明占地面积的,按以下公式计算:(拥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减半税优惠政策适用过程中,我们认为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所建物流园区厂内绿化用地符合城镇土地使用减半税优惠政策。理由如下:1、物流企业物流园内的绿化用地主要采用植草砖类型进行绿化,该类植草砖性质的绿化用地,既是绿化用地也是停车和物流作业区,因绿化用地具有停车和物流作业功能,应属于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用地,适用土地使用税减半政策。企业物流园内绿化主要是为满足城市绿化规划指标,企业在牺牲不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情况下为城市绿化和环保治理做贡献。同时,物流园厂区以外的企业绿化用地税收政策已作为公共绿化免交土地使用税,为减轻企业负担,将物流园内绿化用地给予减半征收符合当前减轻企业负担等国家政策趋向,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2、根据财税财税〔2015〕98号及财税〔2017〕33号《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未明确绿化用地是否属于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没有明确厂区内绿化用地部分不适用减半政策,在政策没有明确的情况下,相关税法解释遇到不确定性时,其解释和征收应当有利于纳税人。同时,根据皖地税发〔2018〕17号文,规定2018年,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工业、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暂按现行标准的50%执行,说明政策已经在着力降低物流企业税负了。我们认为在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没有明确绿化用地全额缴纳及相关税收政策着力降低物流企业税负环境下,如果征收部门将绿化用地列入全额征收范围,没有考虑企业实际,亦不符合国家大力推行减税降费为企业减负的政策环境。综上,我们认为应将物流园厂内绿化用地适用减半政策,让纳税人更好享受减税降费红利?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2】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规定:“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三、……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四、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七、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公司为一家专业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和销售的公司,建有公司自己的生产基地,并建有仓库、初加工车间。请问按照苏政发【2001】82号的规定,公司建的仓库和加工车间减免房产税?建筑物对应占用的土地减免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2】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省政府关于明确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苏政发〔2001〕82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农林牧渔业和农民居住用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我司自有综合楼一栋共7层(一个产权证),原值3000万,16年5月毛坏全部出租,由承租方装修,18年5月回收1、2层自用,19年5月回收3-7层自用,对其中3至7层进行装修并出租,装修费用200万。请问:房产税从价计税依据包括这200万吗?200万应增加整栋楼的原值至3200万,还是需要算在3-7楼的部分,因按从租计征,不影响从价部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装修费用应计入应税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如题所述,3-7层全部出租,若200万确属3-7层的装修费用,应增加3-7层的房产原值。3-7层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即使3-7层房产原值增加,也不影响从租计征房产税。

我公司拥有土地30亩,建造车间用15亩,问未建造车间的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3】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因此公司拥有的30亩土地都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个人拥有一套商业用房,现在出租给单位,请问要交多少房产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30】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个人出租房屋的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为3.5%(其中房产税3%,个人所得税0.5%)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好,企业如果购买保安亭是否要交房产税?如果这个保安亭是铝合金制作的简易可以移动的也需要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5】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的规定,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因此,具有房屋形态即应缴纳房产税。

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我单位用库存待售的商品房向银行进行了抵押贷款,我们没有实际使用房产,请问用库存待售商品房向银行抵押的行为属于使用房产吗?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2】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因此,抵押行为是“使土地使用权、待售商品房为开发商融通资金的目的服务”符合“使用”的定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使了待售商品的使用权,因此,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房屋维修费需要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四、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豫政〔1987〕5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建议您参考上述有关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界定该房屋维修费是否属于上述房屋原值。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司1月份出租一栋不动产,按法规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请问我司1月份的租金是否要交房产税?还是只需要对2月份及往后的租金交房产税,1月份不用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若你司是1月份月中的某一天出租房产的,该房产1月份应登记为自有自用缴纳房产税。 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因此,该房产2月份起登记为自有出租。

财税(2008)24号财税(2000)125文件均有关于企业出租住房给个人的相关房产税优惠政策,而且这两项政策的优惠是明确列入减免目录中的,但就目前咨询情况,均无税务相关部门能给出明确答复,怎样享受此项优惠,具体提交的资料及办理流程,希望省税务局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不要让国家好的意图,变成一纸空文!?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7】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规定: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的规定: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9月28日以后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统一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中有关廉租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我公司将房屋整体出租给另外一家公司。从租计征房产税。因为房屋包含实际可用面积和公摊面积。请问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按总的建筑面积,还是实际可用于出租面积?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你司房产整体出租,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我司为旅游企业有露营乐园。有几种特殊住宿、经营形态财产无法判断是否属于房产税计征范围。1、提供游客特色住宿单元。房车、木屋、集装箱、装配式房屋。2、大型二层楼集装箱特色临时建筑。内有游客接待中心、少量游客住宿、公司办公等。3、乐园景观大型海盗船。但里面有微小型酒吧(容纳十余人)。建造成本数千万,目的作为景观使用。请问上面三种形态是否要征收房产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9】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我公司一处厂房,计划将厂房改建成办公楼,改造及装修工程,预计需要约1年时间。请问在此期间可否免房产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4-16 至 2019-07-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4-16 至 2019-07-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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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4-16 至 2019-07-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