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03-03 至 2026-01-06,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大连市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中:(五)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及各类国家级、… 2. 杭州的总公司将其名下位于温州的房产出租给温州分公司使用(正常收租),此情况下此房产的房产税如… 3.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的函表明我司的某地块已注销,我司还需要继续交土地使用税吗,如果该土地纳税义务… 4. 凡普金科公司是惠然信息咨询公司的母公司,凡普金科公司名下有一栋房产,0元出租给惠然信息咨询公… 5. 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名下有一栋房产,0元出租给B公司运营,该栋房产由B公司独立运营… 6. 房产税是按照原值减除多少比例计算余值? 7. 公司购买的公寓给员工做宿舍要交房产税吗? 8. 个人转租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9. 公司房产转让合同是9月签订,过户是10月,那是哪个时点终止缴纳房产税? 10. 请问大家,房屋两层,这两层建筑面积900平方,土地税按450平方交,对吗? 11. 小赢卡贷公司新建厂房,目前是委托他人建设。如果当月获得竣工验收报告,次月就按照竣工验收报告以… 12. 我看到有个浙江的留言回复(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 13. 公司出租房产并收取一笔保证金,合同约定提前解约将没收保证金,承租方提前解约,公司依合同没收保… 14. 你好,我公司将自用宿舍楼部分对外出租,合同约定面积X平方米,请问:1.在对该宿舍楼从价计征房… 15. 你好,我公司现存非全封闭式车棚和雨棚若干(有顶棚,四周无围挡),请问是否可参照财税[2008… 16.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 17. 房产税的征期是什么时候啊,文件有明确规定吗,文件号是什么?麻烦给答复一下最新的文件规定,十分 18. A公司将自有房屋出租给B公司办公使用,租赁合同约定首月免租(B公司要进行装修),免租期内A公… 19. 你好,我想咨询我们有一家在浙江的企业,主营业务是养老服务,现购入一块地皮,但房屋尚在建造中,… 20. 注册在镇行政区域的新农村公司接管非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农户转移放弃的农民住房和拆除复垦的宅基…
二、官方答复汇编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中:(五)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及各类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平台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发生严重亏损的。亏损金额达多少算严重亏损可申请减免?低空经济行业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1-0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享受困难减免: …… (二)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 四、困难减免为核准类减免,纳税人享受困难减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文件解读: 二、关于困难减免情形 …… (三)《公告》所称“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如何判定? 答:“国家鼓励产业”是指符合国家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产业;“扶持产业”是指符合国家扶持产业规划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明确扶持的行业及项目。 ……” 您可参考以上文件。
杭州的总公司将其名下位于温州的房产出租给温州分公司使用(正常收租),此情况下此房产的房产税如何计征.如果房产位于省外,结论是否有变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三条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的函表明我司的某地块已注销,我司还需要继续交土地使用税吗,如果该土地纳税义务终止的话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2-03】一、根据《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变更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凡普金科公司是惠然信息咨询公司的母公司,凡普金科公司名下有一栋房产,0元出租给惠然信息咨询公司运营,该栋房产由惠然信息咨询公司独立运营,对外出租均以惠然信息咨询公司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惠然信息咨询公司无需向凡普金科公司支付任何费用。请问:a)这项业务中,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惠然信息咨询公司么?B)针对这栋房产,惠然信息咨询公司自用部分按照余值从价缴纳房产税,惠然信息咨询公司出租部分按照租金从租缴纳房产税么?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06】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名下有一栋房产,0元出租给B公司运营,该栋房产由B公司独立运营,对外出租均以B公司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B公司无需向A公司支付任何费用。请问:(1)这项业务中,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B公司么?(2)针对这栋房产,B公司自用部分按照余值从价缴纳房产税,B公司出租部分按照租金从租缴纳房产税么?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建议参考上述规定。根据您来文所述情况,对于企业发生将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再进行出租收取租金收入的行为,有关房产税方面征收缴纳的问题,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要求和细则规定,为了给您更为准确详尽的指引,建议您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
房产税是按照原值减除多少比例计算余值?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地产征税范围和减除幅度的通知》(琼财税【2014】2022号)第二条规定:“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税”
公司购买的公寓给员工做宿舍要交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24】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个人转租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因此,个人转租房产不涉及缴纳房产税。
公司房产转让合同是9月签订,过户是10月,那是哪个时点终止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16】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请问大家,房屋两层,这两层建筑面积900平方,土地税按450平方交,对吗?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1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小赢卡贷公司新建厂房,目前是委托他人建设。如果当月获得竣工验收报告,次月就按照竣工验收报告以前发生的记载的金额缴纳房产税(验收之日没有进行精装修)。那么次月开始进行办公楼的精装修和厂房布局(比如厂房监控、车间电视、车间及办公楼地板、门禁、吊顶、灯具等),这些后面还需要增加房产税的计税基础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25】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闽政﹝1986﹞93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 (二)纳税人新建、扩建、改建、调入、调出、买卖、拆除房屋等,均从变更、转移、竣工或使用之次月起调整房产原值。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其增值部分应加值计算,已拆除的房屋其减值部分可在原值中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二、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您公司配置的凡是以房屋为载体、不可以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均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具体可参看上述文件规定。
我看到有个浙江的留言回复(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6928d65a6984a74a8969372bbedc4d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问题:我们新建厂房,目前是委托他人建设。如果当月获得竣工验收报告,次月就按照竣工验收报告以前发生的记载的金额缴纳房产税(验收之日没有进行精装修)。那么次月开始进行办公楼的精装修和厂房布局(比如厂房监控、车间电视、车间及办公楼地板、门禁、吊顶、灯具等),这些后面还需要增加房产税的计税基础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2]257号)第五条规定:1、对按帐面原值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如经评估机构评估,对原值有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帐面价值缴纳房产税。
公司出租房产并收取一笔保证金,合同约定提前解约将没收保证金,承租方提前解约,公司依合同没收保证金,该保证金是否需要并入租金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8-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你好,我公司将自用宿舍楼部分对外出租,合同约定面积X平方米,请问:1.在对该宿舍楼从价计征房产税时,出租部分原值如何确定?2.出租的单间宿舍的建筑面积应如何确定?3.若出租部分合同约定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是否需要分摊公共区域折算成建筑面积?(请给出明确答案,而非罗列政策自行判断,非常感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你好,我公司现存非全封闭式车棚和雨棚若干(有顶棚,四周无围挡),请问是否可参照财税[2008]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中对于加油站罩棚的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将其作为非房产呢?(请给出“是否属于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的明确答案,而非罗列政策自行判断,非常感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2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文件中办理验收手续日期是以“竣工验收备案表”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还是以“房屋主管备案机关处理意见中盖章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那么竣工验收备案的作用是什么?是不是可以认为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即可投入使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17】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房产税的征期是什么时候啊,文件有明确规定吗,文件号是什么?麻烦给答复一下最新的文件规定,十分?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征期的通知》(冀政字〔2020〕7号)规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便民服务举措,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将《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中的房产税征期调整为:“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申报缴纳本季度房产税。”
A公司将自有房屋出租给B公司办公使用,租赁合同约定首月免租(B公司要进行装修),免租期内A公司未实际取得租金收入,且房屋未自用或闲置。请问,免租期内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5-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你好,我想咨询我们有一家在浙江的企业,主营业务是养老服务,现购入一块地皮,但房屋尚在建造中,请问在未建成营业之前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4-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册在镇行政区域的新农村公司接管非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农户转移放弃的农民住房和拆除复垦的宅基地属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3-0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浙政函[2006]50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除乡行政区域外,浙江省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均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8〕4号)规定:“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0号)第二条进行修改:在乡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含务工人员)超过5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且区域内企业数量较多或规模较大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经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由省税务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作为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03-03 至 2026-01-0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03-03 至 2026-01-0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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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03-03 至 2026-01-0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