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8-15 至 2019-09-09,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企业将工业用地用于农业种植,城镇土地税如何纳?如将土业用地出租用于农业种植,无偿与有偿两种方… 2.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山东威海土地使用税1988-2006年各年税额标准是多少? 3. 政府单位无偿提供办公楼给其他公司使用,没得租金,没得相关合同,需要缴纳房产税吗?由哪方缴纳? 4. 1、商业企业自有办公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自有房屋征收房产税是否只需缴纳一次,还是每年都要缴纳… 5. 我公司为商业企业,请问办公用房屋的房产税是如何计算缴纳的? 6. 我公司将承租的写字楼、商品房又转租出去,所收取的租金是否还要缴纳房产税? 7. 山东省养猪养鸡用的高标准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江苏省出台文件明确对农林牧渔业用房屋,暂不征收… 8. 工业企业闲置工业用地用于农业种植,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将工业用地出租用于农业种植,是否… 9. 请问重庆三无人员在大足区全款购买了一套住房,现如果在主城区再全款购买一套住房需要征房产税吗?… 10. 商业批发小公司,房产税怎么征收,如何计算 11. 请问,因建设地铁需要,我司一部分土地被政府征用,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那被征用的这部分土地是否… 12.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通过竞标方式获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同年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进行开发并… 13. 您好,请问我公司一处房产用于出租,未租部分自用,19年1月房屋改造,19年6月公司收到验收单… 14. 工厂内搭建彩钢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15. 最近,财政部发布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租赁我公司的仓库,储存中央储备粮,我… 16. 公司通过招拍挂在环巢湖岸边购买了一地块,但是由于中央环保检查,该地块现在不予开发,该地块土地… 17.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内建造售楼中心,三年后会做拆除,问一下这个售楼中心需不需要缴交房产税.若… 18. 某公司2019年1月因债务纠纷厂房土地被法院查封,2019年6月司法拍卖成功。查封期间未出租… 19. 使用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房产进行物业管理、为小区业主服务的,是否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20. 老师好,我们是物业公司,地产在完工后将物业用房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一起移交物业公司,没有独立产…
二、官方答复汇编
企业将工业用地用于农业种植,城镇土地税如何纳?如将土业用地出租用于农业种植,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土地税如何缴纳?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具体适用税额可参考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工业用地用于农业种植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山东威海土地使用税1988-2006年各年税额标准是多少?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威海市从1988年11月-2001年,威海市区范围内一等土地土地使用税税额为0.77元/平方米,二等土地土地使用税税率为0.67元/平方木,建制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0.35元/平方米,年平均税额为0.70元/平方米。2002-2006年,威海市区范围内一等土地土地使用税税额4元/平方米,二等土地土地使用税税额3.5元/平方米,三等土地土地使用税税额2元/平方米,县级一等土地土地使用税税额2元/平方米,二等土地土地使用税税额1.5元/平方米,建制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1.5元/平方米。
政府单位无偿提供办公楼给其他公司使用,没得租金,没得相关合同,需要缴纳房产税吗?由哪方缴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如有疑问
1、商业企业自有办公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自有房屋征收房产税是否只需缴纳一次,还是每年都要缴纳?2、商业企业租赁办公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豫政〔1987〕5号)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第六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规定,第十一条 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房产的计税价值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税率为1.2%。……第十四条 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应以出租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税率为12%。……第二十条 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限分期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征收入库。……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目前,河南省范围内,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的计税价值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税率为1.2%;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应以出租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
我公司为商业企业,请问办公用房屋的房产税是如何计算缴纳的?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豫政〔1987〕5号)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第六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规定,第十一条 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房产的计税价值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税率为1.2%。……第十四条 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应以出租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税率为12%。……第二十条 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限分期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征收入库。……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目前,河南省范围内,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的计税价值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税率为1.2%;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应以出租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
我公司将承租的写字楼、商品房又转租出去,所收取的租金是否还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山东省养猪养鸡用的高标准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江苏省出台文件明确对农林牧渔业用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山东省是否出台这方面的税收优惠文件?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 二、……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工业企业闲置工业用地用于农业种植,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将工业用地出租用于农业种植,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工业企业闲置的工业用地用于农业种植,是否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范围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请问重庆三无人员在大足区全款购买了一套住房,现如果在主城区再全款购买一套住房需要征房产税吗?目前已经在重庆工作缴纳社保但未满一年,如果现在主城区购房,后期社保满一年后可以申请不再缴纳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4】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11 号)文件规定,“第三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根据《关于加强“三无人员”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17)3号)文件规定,“一、关于“三无人员”的确认 (一)关于户籍的确认。 “有户籍”特指购房人户籍登记在重庆市。 (二)关于企业的确认。 “有企业”特指购房人新购住房时依法在重庆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已满1年,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且有相关纳税或社保缴费等记录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三)关于工作的确认。 “有工作”特指在重庆就业,1年内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6个月以上的(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就业人员、跨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按以上确认条件,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即为“三无人员”。”
商业批发小公司,房产税怎么征收,如何计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豫政〔1987〕5号)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第六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规定,第十一条 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房产的计税价值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税率为1.2%。……第十四条 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应以出租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税率为12%。……第二十条 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税机关确定;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限分期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征收入库。……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目前,河南省范围内,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的计税价值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税率为1.2%;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应以出租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
请问,因建设地铁需要,我司一部分土地被政府征用,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那被征用的这部分土地是否还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具体怎么计算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是否有相关的规定?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你司部分土地被政府征用,被征用的部分土地的土地使用税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实际交付或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的当月末。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通过竞标方式获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同年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进行开发并取得了预售许可证。2012年企业按照区政府要求,在开发的小区旁代建一所学校(在规划红线以外)。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牵头土地管理等部门召开协调会,明确了因代建学校使企业开发的项目容积率发生变化,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2013年区政府与企业签订了代建合同,双方约定以代建小学抵减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未实际缴纳,也未取得土地出让金的票据。2019年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部门认为:代建学校的事项,在土地购买合同中没有约定,且学校在规划红线以外,与该清算项目调整容积率无关,又没有取得土地出让金的票据,不允许作为土地成本扣除。企业认为:虽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但是按照政府要求代建学校,发生了建安成本,政府同意以代建学校抵减土地出让金。请问:企业能否以代建学校的建安成本,作为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进入清算扣除成本?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六条 扣除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济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准确地在各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涉及到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 (六)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及税务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七)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据实计算扣除的利息支出,应当已经实际支付。 第三十七条 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开具发票范围的,以取得的发票或者按照规定视同发票管理的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取得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及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为合法有效凭证;属于境内代扣代缴税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三十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您好,请问我公司一处房产用于出租,未租部分自用,19年1月房屋改造,19年6月公司收到验收单据未交财务,19年7月财务收到验收单,并于7月将改造支出加入该房产原值,登记入账。请问改处房产缴交自用部分房产税时,从几月开始按新的价值计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6】根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 (二)纳税人新建、扩建、改建、调入、调出、买卖、拆除房屋等,均从变更、转移、竣工或使用之次月起调整房产原值。”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工厂内搭建彩钢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若符合上述“房产”界定的彩钢棚,应缴纳房产税。
最近,财政部发布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租赁我公司的仓库,储存中央储备粮,我公司是否享受房产税土地税减免优惠?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现将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公司通过招拍挂在环巢湖岸边购买了一地块,但是由于中央环保检查,该地块现在不予开发,该地块土地使用税可否减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该土地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正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内建造售楼中心,三年后会做拆除,问一下这个售楼中心需不需要缴交房产税.若需要缴交的话,房产税计税基数怎么确定.?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如该售楼中心是贵公司自用的,应按照从价计征的方式,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福建省内(不含厦门)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某公司2019年1月因债务纠纷厂房土地被法院查封,2019年6月司法拍卖成功。查封期间未出租也未进行相关生产活动,法院封条未动。咨询下,2019年1月至6月该期间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若要交,纳税依据是什么?若不交,相关依据又是什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8-1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第0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综上,企业房产和土地被法院查封期间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使用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房产进行物业管理、为小区业主服务的,是否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1号)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老师好,我们是物业公司,地产在完工后将物业用房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一起移交物业公司,没有独立产权。物业公司仅用于办公使用,没有做其他营业,请问这种情况需要缴纳房产税吗?没有产权,计税基础是如何核定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8-15 至 2019-09-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8-15 至 2019-09-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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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8-15 至 2019-09-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