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0-10 至 2019-10-21,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重庆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厂房只是完成了框架结构,水电、消防,地坪等基础设施都没有。要交房产税吗? 2. 我们公司注册地址在深圳,在广东省阳江市有一处房产,根据房产税条例,应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税,… 3. 你好,我公司自有房产一处用于商业经营,我公司按房产余值交纳房产税后,是否还要把出租部分单独再… 4. 一个房地产公司把商业用房免费交给另一个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产权是房地产公司所有;不收取费用,物… 5. 我司于烟台市有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不计容积率、无产权;在项目开发过程中… 6. 目前公司因为业务需要,从一些房开企业购买了住宅用房、一些商业楼面、以及部分二手房。在缴纳房产… 7. 变电站房产缴纳房产税吗?使用的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8. 我是南京人,我爱人是重庆市江津区人,1994年考取南京理工大学,将户口迁出重庆。现在打算回重… 9. 物业公司使用开发商自行建造的物业用房,作为物业办公室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10. 房地产开发商使用自行建造的物业用房,作为售楼部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11. 房地产开发商自行建造的物业用房,属于配套,产权属于业主,不可售,不属于商品房,如果房地产企业… 12. 物业公司使用开发商自行建造的物业用房,该物业用房,属于配套,产权属于业主,不可售,不属于商品… 13. 商业房产项目的自用地下停车场,房产税的计税原值是否按地下停车场的入账价值的70%计算? 14. 请问:本单位有几套房子产权证办后面积出现变化问题:其他的原本一直在出租,面积变了,请问之前空… 15. 我司为福州市长乐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1、土地使用税从土地证获取月份开始申报,终止时间是否为获取… 16. 房地产开发商使用自行建造的物业配套用房,作为售楼部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目前该部分配套用… 17. 集团公司将房产无偿移交给子公司对外出租,租金有子公司收取,请问房产税是否有子公司按对外收取的… 18. 房地产开发商使用尚未交房自行建造的住宅配套用房,作为售楼部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19. 请问一下,企业购入商品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应该怎么计算?税法上说的“房产交付使用次月”是… 20. 企业1990年征地后,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省级政府也未组织测量。当时征地文件记载批复了10…

二、官方答复汇编

厂房只是完成了框架结构,水电、消防,地坪等基础设施都没有。要交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文件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们公司注册地址在深圳,在广东省阳江市有一处房产,根据房产税条例,应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税,我们主管税局不在阳江,是否需要在阳江做房产税税源登记,然后缴纳房产税呢?是否有具体的政策依据或办事流程依据?

【答复单位:阳江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416号规定,对纳税人的房产、土地、车船情况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纳税人有义务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资料。 纳税人有跨县(市)自用房产、土地首次携带所需资料,到房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源信息登记。 所需资料:1、不动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的合法产权证明,2、社会统一登记信用代码,3、能够证明房产价值的会计核算资料,4、《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或《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等。 如有疑问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确认了解。

你好,我公司自有房产一处用于商业经营,我公司按房产余值交纳房产税后,是否还要把出租部分单独再次申报交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二、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豫政〔1987〕5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规定,附件3: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填表说明:……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3.房产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房产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房产明细信息。……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3.纳税人有出租房产的,应先填写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再填写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 因此,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自出租房产之次月起按从租计征房产税。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一个房地产公司把商业用房免费交给另一个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产权是房地产公司所有;不收取费用,物管公司也不支付费用。现物管公司对外出租商业用房收取了租金。问房产税按什么缴纳?由谁缴纳?是不是物管公司只交出租房的增值税,房产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8】请参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川税发[93]146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的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我司于烟台市有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不计容积率、无产权;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以出售使用权形式进行销售。请问可否适用2009年31号文约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将其成本分摊至地上计容可售产品中。后续销售车位时只结转收入,不再结转成本?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您企业的具体情况是否适用该条款,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目前公司因为业务需要,从一些房开企业购买了住宅用房、一些商业楼面、以及部分二手房。在缴纳房产土地税的时候,我发现部分房产证上没有记载土地使用权面积,麻烦问一下,这种情况下,我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需要缴纳,如何确定他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7】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变电站房产缴纳房产税吗?使用的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7】房产税暂无免税规定。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3号)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是南京人,我爱人是重庆市江津区人,1994年考取南京理工大学,将户口迁出重庆。现在打算回重庆发展,需要先买房子,主要用于小孩上学和落户。了解了一下房产税的政策,我们这种情况不属于三无人员,在重庆购买第一套住宅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我们目前住在南京,由于家里老人身体不好,两个女儿上小学,都需要我爱人照顾,所以看房、买房都是我在办理,办理房产证时她也无法到场。我理解政策,因为房产税是以家庭为单位,与房产证上几个人的名字无关,所以我自己来重庆办理,带着我爱人的身份证以及我们的结婚证、户口本,应该就可以了,不需要交房产税。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谢谢。(手机软件有问题,所以在这里又问了一次,打扰了,谢谢)?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7】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11 号)文件规定,“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实际征管建议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根据《关于加强“三无人员”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17)3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三无人员”的确认 (一)关于户籍的确认。 “有户籍”特指购房人户籍登记在重庆市。 (二)关于企业的确认。 “有企业”特指购房人新购住房时依法在重庆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已满1年,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且有相关纳税或社保缴费等记录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三)关于工作的确认。 “有工作”特指在重庆就业,1年内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6个月以上的(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就业人员、跨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按以上确认条件,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即为“三无人员”。”

物业公司使用开发商自行建造的物业用房,作为物业办公室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因此,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商使用自行建造的物业用房,作为售楼部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具体建议您联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房地产开发商自行建造的物业用房,属于配套,产权属于业主,不可售,不属于商品房,如果房地产企业将该物业用房作为售楼部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因此,房地产开发商使用自行建造的物业用房,作为售楼部使用,需要缴纳房产税。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物业公司使用开发商自行建造的物业用房,该物业用房,属于配套,产权属于业主,不可售,不属于商品房,物业公司作为办公室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因此,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商业房产项目的自用地下停车场,房产税的计税原值是否按地下停车场的入账价值的70%计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二条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琼地税发[2006]7号)第二条规定:“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因此,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房产税。

请问:本单位有几套房子产权证办后面积出现变化问题:其他的原本一直在出租,面积变了,请问之前空置时按从价交的房产税要退或者补吗?答复是“若房产在出租之前处于空置状态,应按从价计征房产税。若因面积变动,造成房产原值增加或减少的,之前多缴或少缴的房产税,可申请退税或补缴。”我单位面积若是增加,这部分还需要主动申请补缴?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5】对企业自用房产(包括闲置),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5% 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按1.2%的年税率计征缴纳。 依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8〕21号)要求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2019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关计税标准。自(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从价计征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即原值减除幅度由原先25%提高到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你司若面积增加而增加房产原值的,房产原值应按规定进行调整并补缴之前少缴的房产税。

我司为福州市长乐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1、土地使用税从土地证获取月份开始申报,终止时间是否为获取商品房预售证时间?还是以交房产权转移后终止缴纳?2、土地合同约定开发一半的政府配建房,该部分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3、售楼处的房产税从何时开始缴纳(投入使用时还是产权确认时为纳税义务时点)?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商品房应在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商使用自行建造的物业配套用房,作为售楼部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目前该部分配套用房尚未交房?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豫政〔1987〕5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因此,若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出售前使用房产作为售楼部使用,应按照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需要缴纳房产税。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集团公司将房产无偿移交给子公司对外出租,租金有子公司收取,请问房产税是否有子公司按对外收取的租金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若上述无偿移交不涉及房产所有权转移,则由于子公司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子公司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商使用尚未交房自行建造的住宅配套用房,作为售楼部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豫政〔1987〕5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因此,若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出售前使用房产作为售楼部使用,按照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需要缴纳房产税。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请问一下,企业购入商品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应该怎么计算?税法上说的“房产交付使用次月”是不是应该理解为是开发企业交房之后的次月,与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没有关系?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确认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1990年征地后,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省级政府也未组织测量。当时征地文件记载批复了100亩,目前企业测量实际只用了50亩,由于城市发展及变化,企业实际占用面积远远小于批复面积。请问,企业应按照100亩还是50亩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根据《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凡在我省开征城镇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使用土地或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土地使用税按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占地面积计算征收;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占地面积,按税务机关核实的占地面积计算征收。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0-10 至 2019-10-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0-10 至 2019-10-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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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0-10 至 2019-10-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