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9-05 至 2021-11-19,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光伏电站建在村里,不在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 我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三年前刚盖完车间,就被石黄城际铁路占用,现在车间已被拆毁,生产无法… 3. 一个房地产公司,在县城附近以出让方式拿了一块地,这块地不属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 4. 我公司购买了一块土地,土地上有一处房屋,房屋属于政府的,政府免费提供给我公司使用,该房屋我公… 5. 你好!我们社区是市区内的城中村,土地均属于村集体所有,有一块宅基地,共3亩,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6. 您好,公司2021年5月份买了2套办公房子,在缴纳2021年第二季度的房产税时,用将此房产并… 7. 你好,麻烦请问一下在市级所管辖的范围内的乡和下面的村需要缴纳房产和土地使用税吗 8. 在租赁的土地上,自己的房屋缴纳房产税时,需要考虑土地价值,或者是土地租金吗? 9. 我公司应某区政府要求,建造、运营某污水处理厂项目,但因政府土地手续办理迟缓,至今未收到自然资… 10. 炸药库,尾矿库,采矿场,进矿的公路是否交土地使用税。有具体文件支撑吗? 11. 因生产需要,依托房屋建设的防雨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一面靠墙,外面两根柱子支起来的棚子,四周… 12. 我公司一幢房产,部分对外出租,部分公司生产经营自用,请问此情况房产税按如下计算是否正确,出租… 13. 我公司于2015年6月份实际占用土地用地建造厂房,于2020年10月同土地局签定土地合同,合… 14. 我公司应某县政府要求建造、运营污水处理厂项目,需同时征用附近村集体耕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但因政… 15. 公司修建的宿舍,部分租给员工,部分对外租赁,部分办公,部分闲置。对于该栋楼的房产税是否可以从… 16. 地下停车位因为不具备房屋定义、功能,所以我个人认为不应该缴纳房产税。希望能给出确定的答复 17. 老师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先将开发产品装修后改为样板间是否缴纳房产税 18. 我公司委托施工单位建设的厂房尚未全部完工,未验收。在建设期间我公司同时在厂房内安装生产设备,… 19. 宗地容积率0.8,是否按房产建筑面积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宗地容积率大于… 20. 自然人甲以每年10万租金租了一套门脸房,后来以每年12万元转租给乙,请问在转租的时候,甲是否…
二、官方答复汇编
光伏电站建在村里,不在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我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三年前刚盖完车间,就被石黄城际铁路占用,现在车间已被拆毁,生产无法进行,三年来没有一分收入,现税务局叫我补交几年来的土地使用税,请问合理吗?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一个房地产公司,在县城附近以出让方式拿了一块地,这块地不属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但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公司是否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第三条 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您取得的土地不在政策规定的征税范围内,您无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情况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断。
我公司购买了一块土地,土地上有一处房屋,房屋属于政府的,政府免费提供给我公司使用,该房屋我公司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由使用单位按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你好!我们社区是市区内的城中村,土地均属于村集体所有,有一块宅基地,共3亩,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土地证产权所有人为“***社区”,用途为建设用地宅基地,请问:该宅基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条规定,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规定,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在遵照执行。 第二条规定,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公司2021年5月份买了2套办公房子,在缴纳2021年第二季度的房产税时,用将此房产并入房产税计税原值吗?还是等22年才开始缴纳?因为房产税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按季度)?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目前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包括房屋原价。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如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议您参考上述房产税纳税义发生时间,并结合实际情况按季申报缴纳房产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你好,麻烦请问一下在市级所管辖的范围内的乡和下面的村需要缴纳房产和土地使用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的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第二条规定,自治区房产税征收范围为: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内政字〔2006〕371号)明确了建制镇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此规定仅指建制镇行政区域内农牧民自有房产自用于非经营的农林牧渔业和居住用房不征收房产税。对其他范围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用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内地税字〔2015〕174号)第一条第2款规定,农村牧区(位于建制镇行政区域、工矿区范围外)的房产、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牧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建议参考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在租赁的土地上,自己的房屋缴纳房产税时,需要考虑土地价值,或者是土地租金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 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的财产是否具备房屋标准时,应依照下列条件:(一)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二)能够遮风避雨;(三)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等。对不具备上述条件,不构成房屋的财产,不征收房产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该政策目前仅对同时拥有土地和地上房产所有权的纳税人,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租赁土地建房的,支付的土地租赁费不计入房产原值。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公司应某区政府要求,建造、运营某污水处理厂项目,但因政府土地手续办理迟缓,至今未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政府土地收储中心需同时征用附近村集体耕地和国有建设用地),未取得该项目用地批复,也未交纳耕地占用税及土地使用税。目前项目建设完成并于2021年7月开始商业运营,占用耕地部分是否应按实际占用耕地当日次月起开始计算缴纳耕地占用税,满一年后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占用国有建设用地部分是否应按实际占用日次月起开始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缴纳税收滞纳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包括下列情形:……(二)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四)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占用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占用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对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炸药库,尾矿库,采矿场,进矿的公路是否交土地使用税。有具体文件支撑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09】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因生产需要,依托房屋建设的防雨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一面靠墙,外面两根柱子支起来的棚子,四周无围挡?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0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我公司一幢房产,部分对外出租,部分公司生产经营自用,请问此情况房产税按如下计算是否正确,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从租计征,自用部分按自用房产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乘以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两部分合计则是公司应缴房产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9】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03〕14号)第三条 应税房屋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 如有疑问
我公司于2015年6月份实际占用土地用地建造厂房,于2020年10月同土地局签定土地合同,合同约定交付日期2020年11月之前,请问2015年7月-2020年11月这段时间用不用交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规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 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我公司应某县政府要求建造、运营污水处理厂项目,需同时征用附近村集体耕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但因政府土地手续办理迟缓,至今未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目前建设已完成并开始商业运营,占用耕地部分是否应按实际占用耕地当日次月起开始计算缴纳耕地占用税,满一年后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占用国有建设用地部分是否应按实际占用日次月起开始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缴纳税收滞纳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包括下列情形:……(二)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四)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占用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占用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公司修建的宿舍,部分租给员工,部分对外租赁,部分办公,部分闲置。对于该栋楼的房产税是否可以从价计征?有相关文件支撑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3】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实际业务的核对,建议您反馈您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实。
地下停车位因为不具备房屋定义、功能,所以我个人认为不应该缴纳房产税。希望能给出确定的答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3】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老师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先将开发产品装修后改为样板间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我公司委托施工单位建设的厂房尚未全部完工,未验收。在建设期间我公司同时在厂房内安装生产设备,请问我公司安装生产设备的行为是否属于“在验收之前已经投入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第十九条 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公司委托建房,若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经使用,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但在厂房内安装生产设备是否属于已使用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判断。
宗地容积率0.8,是否按房产建筑面积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宗地容积率大于1,是否按房产建筑面积除以容积率确定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9-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自然人甲以每年10万租金租了一套门脸房,后来以每年12万元转租给乙,请问在转租的时候,甲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9-05 至 2021-11-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9-05 至 2021-11-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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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9-05 至 2021-11-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