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31 至 2020-04-11,答复单位 海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按照豫税发〔2020〕26号困难企业在今年一季度可申报免缴房产税,请问在申报免缴房产税后还需… 2. 您好,我公司属于生产制造企业,一般纳税人,2019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了认定,取得高… 3. 我公司为是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金融行业,公司在海南省,职工人数100人左右,房产土… 4. 1、公司A吧房屋租赁给对方B,租期3年,公司给对方第一年免房租,那么第一年公司要缴纳房产税吗… 5. 请问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这次疫情影响2个月没有收入,接下来市场也深受影响,经营困难,能否… 6. 你好,我是房地产企业,我司在开发的项目用地上建造活动板房供工程部门使用时,请问在使用期间要交… 7. 疫情期间,自然人出租房屋但未减免租金,能否享受免缴2020年第1季度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收… 8. 我们是一家个人独资的医院,取得土地使用权需要交哪些税?什么时候交? 9. 想咨询下,我公司今年对原有房屋进行全部拆除,重新建造,在房屋没有建好期间,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10. 你好,我单位是一家大型银行的支行。财务4月登录电子税务局时,发现我单位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被…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发生的园林绿化费,售楼部拆除时,该部分园林绿化也全部拆除,请问,该部分… 12. 请问: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按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还是合同约定的收入计算 13. 我司是一家商业综合体,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租户减免了租金。根据安徽省税务局4月1日出具的疫情防… 14. 钢构厂房内固定设备的基座(需要用水泥等将设备固定在地面),对于该基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 15. 税局领导,想急寻找夏邑县对房地产普通住宅标准规定是什么,以及土地使用税对土地等级划份标准是什… 16. 我们是加工制造业,可以享受现在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政策吗 17. 您好:我们公司主要从事房屋出租,一个商户的租金收取方式为根据商户上月的营业额的一定抽成比例收… 18. 我司购置一块土地,其中一半用于开发厂房自用,另一半暂时闲置(留作后期厂房二期开发使用)。根据… 19. 我公司2019年9月20日把自有房屋出租给A公司,租期两年,不含税租金240000元,对方当… 20. 例如2019年10月20日我公司出租房屋,租期两年,租金240000元,对方当场一次性付清

二、官方答复汇编

按照豫税发〔2020〕26号困难企业在今年一季度可申报免缴房产税,请问在申报免缴房产税后还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豫税发〔2020〕26号)规定,一、因疫情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困难减免:(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报免缴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二、申报困难减免税办理流程 ……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选择对应减免代码,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后申报减免税;纳税人亦可到办税服务厅向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因未适时申报减免多缴纳的税额,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申报困难减免税,具体账务处理建议您参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处理规定。

您好,我公司属于生产制造企业,一般纳税人,2019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了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鲁财税〔2019〕5号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我公司使用的土地有4000平方米为租赁,我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但产权不属于我公司,请问这4000平方米我公司能按照上述政策减半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1】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请办理抵缴或退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符合文件中规定的认定标准,不区分土地是自有还是租赁,均可以享受优惠。

我公司为是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金融行业,公司在海南省,职工人数100人左右,房产土地所有权在XX分行名下,独立缴税,请问我公司是否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中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企业?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根据《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第三条规定:“减轻税费负担。(六)减免部分税费。因疫情影响,对中小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减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八条措施和支持旅游企业六条措施的通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减免对象(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减免对象为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三种类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为准〕、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各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2019年有关经济指标确定:1.年营业收入按纳税人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确定;2.从业人员按纳税人2019年12月份发放工资人数确定;3.资产总额按纳税人2019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确定。……”、第二条规定:“支持措施(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16.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税务管理特定行业,房地产中介服务和房地产租赁经营等。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以及第五条规定:“办理方式(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纳税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无需办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相关减免资料留存备查。……” 具体征管问题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1、公司A吧房屋租赁给对方B,租期3年,公司给对方第一年免房租,那么第一年公司要缴纳房产税吗?如有要缴纳是按什么标准来缴纳?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8】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请问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这次疫情影响2个月没有收入,接下来市场也深受影响,经营困难,能否享受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税收优惠,因为一季度入库申报期临近,所以比较捉急,谢谢解答?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7】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3号)文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第二条规定,切实为企业降本减负。 7.给予税收减免支持。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我是房地产企业,我司在开发的项目用地上建造活动板房供工程部门使用时,请问在使用期间要交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7】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疫情期间,自然人出租房屋但未减免租金,能否享受免缴2020年第1季度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7】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二、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其他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我们是一家个人独资的医院,取得土地使用权需要交哪些税?什么时候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6】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契税。根据《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38号令):“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三、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取得土地使用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想咨询下,我公司今年对原有房屋进行全部拆除,重新建造,在房屋没有建好期间,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按什么原值缴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6】根据国税函〔2004〕839号: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你好,我单位是一家大型银行的支行。财务4月登录电子税务局时,发现我单位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被减免了。根据工信部2010年300号文件,金融业并没有列在中小企业的范围内,且作为一家支行,我单位只是一家分支机构,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我单位1季度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却得到了减免,我想请问本次减免依据的是什么?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根据《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第三条规定:“减轻税费负担。(六)减免部分税费。因疫情影响,对中小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减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八条措施和支持旅游企业六条措施的通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减免对象(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减免对象为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三种类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为准〕、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各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2019年有关经济指标确定:1.年营业收入按纳税人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确定;2.从业人员按纳税人2019年12月份发放工资人数确定;3.资产总额按纳税人2019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确定。……”、第二条规定:“支持措施(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16.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税务管理特定行业,房地产中介服务和房地产租赁经营等。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以及第五条规定:“办理方式(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纳税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无需办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相关减免资料留存备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发生的园林绿化费,售楼部拆除时,该部分园林绿化也全部拆除,请问,该部分园林绿化费是否应计入售楼部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建议您具体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请问: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按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还是合同约定的收入计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包括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统一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

我司是一家商业综合体,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租户减免了租金。根据安徽省税务局4月1日出具的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通知,出租方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征收房产税,按减免租金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我们给予商户的政策上是有差异的,减免的时间长短也不一致。部分租户可能是减免半个月,部分是减免2个月甚至更长。例如1:我们给部分租户是减免了2个月的租金,那对应的从租部分的房产税是无需缴纳的,这2个月免租期是不是要按照房产原值从价缴纳房产税?那如果需缴纳从价房产税,这部分房产税是不是在本次税局的减免房产税政策内,我司可以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也可以一并申请减免?2、还有部分租户是减免半个月租金,是不是就可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缴纳从租房产税,这部分已缴纳的房产税是不是在本次税局的减免房产税政策内,我司可以申请退税或抵减以后应交税费?对应的土地使用税按减半征收即可?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1.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贵企业为租户免租的情况,根据疫情期间的规定,无需按照从价计征房产税,可以免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比例减免。 2.为体现税收政策支持,对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房屋业主,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征收房产税,按减免租金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如已经缴纳入库,可以申请退(抵)已缴纳的税款。

钢构厂房内固定设备的基座(需要用水泥等将设备固定在地面),对于该基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否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另该基座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如果您厂房内的固定设备基座不符合以下文件规定,不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固定设备的基座如果不属于下列房产税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二、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税局领导,想急寻找夏邑县对房地产普通住宅标准规定是什么,以及土地使用税对土地等级划份标准是什么,感谢您的回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税务局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商税发〔2020〕4号)规定,……现将调整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事宜通知如下: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含)以下。二、市区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33元。三、本次调整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因此,按照您的问题描述,及时联系我局相关科室及夏邑县局,得到反馈为目前商丘市辖区普通住宅价格标准执行商税发〔2020〕4号文件,该文件为目前最新文件,适用商丘市各规划区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备案后向社会公众执行。目前尚未为您检索到夏邑县房地产普通住房标准最新文件,以及土地使用税对土地等级划份标准,商税发〔2020〕4号文件供您做一参考了解。如需进一步咨询确认,您可以向当地住建部门(官网公开电话0370-8522367)或税务局(办电0370-3158718)进行咨询。

我们是加工制造业,可以享受现在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政策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豫税发〔2020〕26号)规定,一、因疫情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困难减免:(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报免缴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行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五类,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没有销售额的,可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判断。(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可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减免租金,是指按月免除1个月(含)以上租金,或通过定额、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的租金额度,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纳税人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含)、不足1个半月的,可申报免缴1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超过1个半月(含)、不足2个半月的,可申报免缴2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超过2个半月(含)的,可申报免缴3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二、申报困难减免税办理流程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困难减免,采取“申报享受,一次性办理”的简易办税流程。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减免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申报减免,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选择对应减免代码,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后申报减免税;纳税人亦可到办税服务厅向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因未适时申报减免多缴纳的税额,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因此,暂不清楚您公司具体情况,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符合优惠情形,您单位可享受该项优惠。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您好:我们公司主要从事房屋出租,一个商户的租金收取方式为根据商户上月的营业额的一定抽成比例收取抽成租金。因疫情影响,商户上月未开业,无营业。问题:针对上述情况,针对商户租赁面积房屋应按照从价还是按照从租(金额为0)缴纳房产税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如您所述情形,应按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房产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我司购置一块土地,其中一半用于开发厂房自用,另一半暂时闲置(留作后期厂房二期开发使用)。根据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税计税依据包括土地价值,请问是需将整块土地价值计入,还是仅需计算已使用的部分?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如您所述情形,计征房产税时,房产原值包含该房产对应的土地价款。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我公司2019年9月20日把自有房屋出租给A公司,租期两年,不含税租金240000元,对方当场付清租金,我公司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川税发[93]146号第八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例如2019年10月20日我公司出租房屋,租期两年,租金240000元,对方当场一次性付清?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川税发[93]146号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31 至 2020-04-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31 至 2020-04-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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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31 至 2020-04-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