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契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3-29 至 2021-05-31,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两个家庭住宅置换,契税上怎么处理,有特殊政策么! 2. 我于2018年5月份在河南省焦作市购买一套商品房,2020年6月交房,但到目前为止,开放商一… 3. 土地出让合同有一种模式是分期交地价款,因为延期交地价款,房地产企业会交一部利息或者违约金。利… 4. 缴纳住房契税,首套房是指全市范围还是全省范围的?不动产信息没有联网应该怎么查询? 5.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一样?是否需要缴纳契税?政策上有没有明确的意见? 6. 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交的土地出让金,这部分土地出让金还用不用交契税? 7. 房地产公司通过拍卖方式购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向第三方拍卖中介公司支付拍卖佣金,不属于权属转… 8. 我是湖南长沙市宁乡市一户家庭,原有住房82.9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约65平方米。现购140平… 9. 有一个营口市的动迁房,2010年动迁的(动迁协议时间),2014年回迁(结算单时间),小区是… 10. 湖南某地产项目于2019年9月缴纳契税并取得国土证,后以工规证建筑面积计算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 11. 本人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才办房产证,但我老公婚前名下也有房产,且都为婚前财产。现针对我名下房… 12. 本人2017年购买一套期房,2018年交房,购房合同为本人自己名字,2021年可以办理房产证… 13. 我是2017年底在佛山三水区购买了116平的住宅,是首套房,2018年5月缴纳契税按2%计算… 14. 房屋缴纳契税之后完税证明被收走了,想知道是否可以补打,如果可以是否必须本人去补打以及需要什么… 15. 应缴纳契税多少? 16. 首套房刚办完贷款,贷款下来后可以提前缴纳房产契税吗?如果现在缴纳与实际交房后应缴纳的契税有差… 17. 财税2018第17号文件今年还会有吗?我想问一下是否还能延续?估计到什么时候能出来新文件 18. 我在涿州市水岸花城小区买了一套98平的房,2020年12月办理完房本。这个是我在河北的首套房… 19. 2021年9月1号之后买90平以下的首套房契税还有优惠政策吗?还是1%吗? 20. 购买商品房,不动产局房屋查询证明上有宅基地登记信息,税务局说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就得算一套,买…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两个家庭住宅置换,契税上怎么处理,有特殊政策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五)房屋交换。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我于2018年5月份在河南省焦作市购买一套商品房,2020年6月交房,但到目前为止,开放商一直推迟不让我交房屋契税,请问我能自己去所在区税务局自行缴纳契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三)房屋买卖;……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二、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第五条规定, 契税税率为4%。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5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由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20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五、根据《办税指南》规定,1.3.11契税申报 二、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纳税人 办结方式:即办 全省通办:否 网上办理:是……五、办理材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 必报…… 2. 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原件 1份 必报……3.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 1份 必报……4. 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原件(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法院裁判文书等) 1份 必报……5.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复印件(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法院裁判文书等)1份 必报……6.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 1份 条件报送(增量房屋权属转移报送)……7.不动产销售发票复印件 1份 条件报送(增量房屋权属转移报送)……8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 1份 条件报送(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判决的权属转移报送)……9.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复印件 1份 条件报送(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判决的权属转移报送)……10.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 1份 条件报送(享受契税减免时报送)……11.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条件报送(享受契税减免时报送)…… 因此,如果发生房屋买卖行为,您是承受方,那您就是契税的纳税人,需要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土地出让合同有一种模式是分期交地价款,因为延期交地价款,房地产企业会交一部利息或者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根据实际交款的时间计算,一开始签订出让合同时不能确定。请问这部分利息或者违约金需不需要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7】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规定: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参照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缴纳住房契税,首套房是指全市范围还是全省范围的?不动产信息没有联网应该怎么查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4】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 ……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一样?是否需要缴纳契税?政策上有没有明确的意见?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第一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豫财税政〔2012〕24号)规定,第一条 采取协议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应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土地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第二条 采取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采取协议出让土地和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计算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等同,不在税收解答范围之内,建议咨询相关费用征收部门。
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交的土地出让金,这部分土地出让金还用不用交契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7】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其中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房地产公司通过拍卖方式购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向第三方拍卖中介公司支付拍卖佣金,不属于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请问该拍卖佣金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第一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豫财税政〔2012〕24号)规定,第二条 采取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关于向第三方拍卖中介公司支付拍卖佣金,文件没有明确列示,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是湖南长沙市宁乡市一户家庭,原有住房82.9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约65平方米。现购14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据{财税【2016]23号}文件,象我这种情况,要按2%交纳契税,但长沙地区执行{长财税【2019]2号}文件,对90米以下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征收4%的契税。本义是落实“房住不炒”的总体要求,但我们这种家庭,是为改善住房而购房,却因这个而要多交2个点的契税,实乃是加重负担。请问:(1)长沙市(长财税【2019]2号)文件与(国家财税【2016]23号)文件相冲突,这个是否有效?有法律依据吗?(2)如果有效,象我们这种改善住房而购房的家庭,是否可以申请按国家财税【2016]23号文件交纳契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2】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长沙市第二套住房交易环节契税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9号】规定:构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停止执行二套房契税优惠政策的请示》(长财预〔2019〕38号),为稳妥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一城一策”工作试点,经研究,现就调整长沙市第二套住房交易环节契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长沙市范围内停止执行对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即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本通知自2019年4月22日起执行。 如有疑问
有一个营口市的动迁房,2010年动迁的(动迁协议时间),2014年回迁(结算单时间),小区是2018年可以办房照,目前我还没有办理,没有缴纳增平契税,再过户时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根据哪个时间界定时候满2年。可不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4条中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屋,按照此行为前的购买时间来确定?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规定:“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湖南某地产项目于2019年9月缴纳契税并取得国土证,后以工规证建筑面积计算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请问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纳入上述土地契税计税基数?我司认为: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照规划建筑面积和每平方米的缴费标准计算缴纳的,而只有“市政建设配套费”金额是与取得的土地面积有关。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针对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收取的,是为了改变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而缴纳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经济利益。综上,我司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纳入上述土地契税计税基数。仅“市政建设配套费”纳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9】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如有疑问
本人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才办房产证,但我老公婚前名下也有房产,且都为婚前财产。现针对我名下房产按二套房征收契税是否合理?此为浙江省的答复,我的情况是否也应按首套征收契税?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5】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本人2017年购买一套期房,2018年交房,购房合同为本人自己名字,2021年可以办理房产证,但本人2019年结婚,老公婚前也有一处其个人拥有的住房,请问本人名下的房产办理房产证时,契税是否应按首套房缴纳?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4】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由于问题相关细节的表述不够全面,建议拨打12366进一步咨询。
我是2017年底在佛山三水区购买了116平的住宅,是首套房,2018年5月缴纳契税按2%计算的。根据政策,购买家庭首套房产应按1.5%征收契税。请问我能否对多缴的税款,申请契税退税?
【答复单位:佛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房屋缴纳契税之后完税证明被收走了,想知道是否可以补打,如果可以是否必须本人去补打以及需要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税函〔2004〕761号)规定,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废。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办税指南规定,1.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税收完税证明分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纳税人开具相关纳税证明文书的业务活动,其适用范围是:(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费)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缴费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2.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5.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款,已经入库或退库的,可以开具完税证明。……附报资料如下:……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3取得的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注意事项: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缴费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费)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费)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对于“转开”《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证明内容不允许手工录入,需要从税收征管系统的缴款或退库记录中自动调取已成功办理业务的电子税票信息。同一笔原始凭证只能“转开”一次《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可以前往当地办税服务厅进行契税完税凭证补打,需携带相关涉税资料:1、如果您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2、如果您是自然人,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同时,如果您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契税缴纳,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补打,模块路径为:首页-【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补打(表格式)】-【完税证明补打】;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了解,具体涉税事宜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和确认。
应缴纳契税多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第三条规定,关于实施范围。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四、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因此,如果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购买的是150平方米的家庭唯一住房,则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参考上述文件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契税。
首套房刚办完贷款,贷款下来后可以提前缴纳房产契税吗?如果现在缴纳与实际交房后应缴纳的契税有差额,比实际应缴纳的多,到时候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规定,第十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税、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二、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如何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的批复》(豫财办农税【2005】23号)规定,……因此,纳税人在办理完按揭、抵押贷款手续,签署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即为土地、房屋杈属转移合同的生效日期,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在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由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20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契税纳税义务行为,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16〕16号)文件规定,二、个人购买住房,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的,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六、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承受房产契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豫财办农税[2009]4号)规定,……凡是购房合同或发票上注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实际面积为准,并按实际面积套用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已经按照购房合同或发票征收契税税款的,在征收机关发现所购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或发票上注明的面积不一致时,应按实际面积套用适用税率计算税款,对所征税款予以追征或退税。 七、根据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的办税指南的要求,办理退税需要携带的资料如下:1、《退(抵)税申请表》;2、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3、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包括: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增值税红字发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4、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书面说明理由,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在契税征收过程中,凡是购房合同或发票上注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实际面积为准,并按实际面积套用适用税率征收契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如您实际多缴纳契税,可携带上述资料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申请退税,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咨询办理该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和确认。
财税2018第17号文件今年还会有吗?我想问一下是否还能延续?估计到什么时候能出来新文件?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第十条……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因此,该文件已执行到期。如果后续出台相关的文件,建议您及时关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官网及官方微信,最新政策会及时发布。
我在涿州市水岸花城小区买了一套98平的房,2020年12月办理完房本。这个是我在河北的首套房,涿州市这边是否有退契税的相关政策呢?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 第一条 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2021年9月1号之后买90平以下的首套房契税还有优惠政策吗?还是1%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和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省契税税率为3%,财税〔2016〕23号文件依然有效,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建议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最新政策文件。
购买商品房,不动产局房屋查询证明上有宅基地登记信息,税务局说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就得算一套,买的商品房交契税时得按二套,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3-29 至 2021-05-3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税收完税证明》(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3-29 至 2021-05-3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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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契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3-29 至 2021-05-3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