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0-14 至 2021-09-09,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源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是8月4日咨询的河南省发改委,原文如下:2021-08-03领导您好:我是平顶山郏县金爵世… 2. 2020年11月-12月销售的砂石骨料(石子、石粉等),资源税在纳税所属期2021年1月缴纳… 3. 企业外购原石,并已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之后将该原石直接对外销售,在对外销售的环节是否需要… 4. 最近河源市东源县追征08年1月1日起仍在建工程环保税,并给出《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详细见… 5. 请问:生产企业从供水公司购买工业用水,水资源税应由生产企业交纳还是供水公司交纳? 6. 请问挖掘隧道是否需要缴纳扬尘环保税? 7. 费改税前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征收排污费计入工程造价,请问:改征环保税后如何在工程造价中记取环境保… 8. 建设工程是由建设方还是施工方缴纳环境保护税 9. 我司生产生物质压块,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4.1利用三剩物生产生物质压… 10. 我是一家采矿企业,因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请问是否可以依据《资源税法》第七条“意外… 11. 你好,请问河北水资源税没有取水证是按3倍标准征税吗?有没有政策依据? 12. 企业开采铁矿,开采后的尾矿制作机制砂作为基础建材销售,请问资源税是按铁矿的选矿征收还是按砂石… 13. 施工企业在修建高速公路时,在征地范围内开挖隧道产生的碎石,一部分用在了路基上,是否缴纳资源税… 14. 我们是一家路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的施工中包含土石方挖方和填方,填方用不完的会零星销售。… 15. 公司火炬系统排放口,在排污需可证上属于特殊排放口,在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有信息,但无排放许可… 16. 您好,我是一名研究生,想获取关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收费的数据进行科学研究,已经咨询过地方环… 17. 您好!我公司原有三条水泥生产线,分别命名为一线、二线、三线,17年将其中的一线技改新建了新一… 18. 2019年7月份专业施工方针对2019年4月至6月专业施工部分缴纳了环境保护税,同年针对同一… 19. 我企业为施工企业,利用隧洞爆破的洞挖料加工碎石自用,要交资源税吗 20. A公司一个烧结机有5个排放口,其中一个排口整个季度既没有在线数据,又没有监测报告,如果使用排…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是8月4日咨询的河南省发改委,原文如下:2021-08-03领导您好:我是平顶山郏县金爵世家小区一个普通住户。今年8月1日起,郏县自来水涨价,合表用户(就是自来水公司只针对小区物业一块水表)由以前的2.4元每立方涨价到3.51每立方,我们小区加了0.8元每立方的高层增压费,每立方水需要4.31元。以前没有关心过自来水费,所有不知道自来水费的构成,近几天查了一些资料才知道我们郏县自来水公司收取的自来水费构成主要有三块:水价2.51元、水资源税0.35元、污水处理费0.65元。《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不征收水资源税。为此我专门打电话给我们郏县税务局负责同志,他们解释是家庭饮用水确实不征收水资源税,但是他们在征收的过程中是按照取水量征收的,而不是按照分类用水量征收的,这个取水量也是自来水公司经过水利局年初核定后自己报的。所以自来水公司就把这一块费用转移给了我们用户承担了。再后来我网上查询了叶县、平顶山市、郑州市相关的自来水费,发现都征收了这一项费用(郑州市不叫水资源税叫不征资源税),我打了我们12345市长热线,想让他们具体了解一下看是我理解错误?还是税务部门执行方法错误?还是自来水公司错误?还是政策制定有问题?热线回答这个问题他们没办法,他们只负责是哪个部门问题就交给哪个部门然后督办,其他没办法,更不可能给上级单位提出问题,让我联系省政府。我就想到了咱们河南省政府网站。请领导具体了解一下。发改委答复如下: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回复时间2021-08-04回复内容亲爱的张旭朝网友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根据工作职能和您所反映的问题,建议您向河南省税务局咨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9】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规定,附件: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二、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7〕44号)规定,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缴纳水资源税:……(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第九条 水资源税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分行业确定。取用水行业分为: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城镇公共供水、农村生活集中供水、特种行业、其他行业。……附件 河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城镇公共供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居民……0.35元/立方米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除(豫政〔2017〕44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城镇公共供水单位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居民用水税额标准为0.35元/立方米。

2020年11月-12月销售的砂石骨料(石子、石粉等),资源税在纳税所属期2021年1月缴纳。从税收征管法角度讲,税收稽查时2020年11-12月应交资源税是否可以认定已缴纳?是否还需补交滞纳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第十二条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您如果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企业外购原石,并已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之后将该原石直接对外销售,在对外销售的环节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依据是什么?具体的税收法规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的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第十二条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第十七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 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解读一: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二)配套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 《决定》废止和修改了5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 1.全文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涉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取消的“资源税管理证明”。该证明取消后,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有必要全文废止。 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资源税取消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再有扣缴义务人。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最近河源市东源县追征08年1月1日起仍在建工程环保税,并给出《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详细见上传文件。请问建筑工地究竟该怎么缴税?异地施工环保税怎么报?没有相应监测数据又该怎么报?望文字回复!?

【答复单位:河源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3】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1.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2.《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可以在网上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也可以到施工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3.无相应监测数据不影响申报。

请问:生产企业从供水公司购买工业用水,水资源税应由生产企业交纳还是供水公司交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8】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附件中《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缴纳水资源税的六种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因此,生产企业仅购买工业用水,不缴纳水资源税。

请问挖掘隧道是否需要缴纳扬尘环保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1号)规定: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费改税前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征收排污费计入工程造价,请问:改征环保税后如何在工程造价中记取环境保护税?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比如住宅楼工程等,辽宁省是如何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求详细的计税依据和具体办法?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的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根据《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规定:“决定调整我省环境保护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即大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适用税额上浮至2.4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的适用税额维持1.2元/污染当量不变;水气污染物中的化学需要量和氨氮的适用税额上浮至2.4元/污染当量,其他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维持1.2元/污染当量不变。执行时间是2020年7月1日起。”

建设工程是由建设方还是施工方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我司生产生物质压块,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4.1利用三剩物生产生物质压块的优惠政策,已经委托检测机构出具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报告及成份报告,是否还需要提供排污许可证?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7】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我是一家采矿企业,因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请问是否可以依据《资源税法》第七条“意外事故”减免?咨询了当地税务局,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应享受减免。请问有什么依据吗?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4】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或者达到上年度资产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自恢复生产之日起五年内,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资源税,最高累计减征资源税额度不超过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五十,并且不超过五千万元。

你好,请问河北水资源税没有取水证是按3倍标准征税吗?有没有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3】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用水。主管税务机关应监控纳税人水资源税申报情况。纳税人(水力发电、城镇供水企业取用水除外)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用水计划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计划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企业开采铁矿,开采后的尾矿制作机制砂作为基础建材销售,请问资源税是按铁矿的选矿征收还是按砂石征收?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 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

施工企业在修建高速公路时,在征地范围内开挖隧道产生的碎石,一部分用在了路基上,是否缴纳资源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2】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0号)附件《河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其他粘土:原矿1元/吨 ; 选矿1元/吨 砂石:原矿3.5元/吨 ; 选矿3.5元/吨 因此,粘土、砂石在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内。高速公路路基施工所用粘土、砂石如为外购,由开采方(销售方)缴纳资源税。如为自采自用,则视同销售,由自采自用方(高速公路施工单位)缴纳资源税。开挖隧道产生的碎石,由主管税务机关界定是否属于砂石。如属于砂石:(1)用于销售的,需要缴纳资源税;(2)用于本单位施工的,相当于开采自用,需要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如碎石不属于砂石或属于废弃物,不在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资源税。

我们是一家路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的施工中包含土石方挖方和填方,填方用不完的会零星销售。现在税务机关要求我们对全部挖方工程缴纳资源税。请问这种建筑工程挖方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2011年第63号)规定,第三条 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应当征收资源税的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三、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0号)的规定,附件 河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其他粘土:原矿1元/吨 ; 选矿1元/吨 砂石:原矿3.5元/吨 ; 选矿3.5元/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征税,范围由《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界定。难以界定的,建议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公司火炬系统排放口,在排污需可证上属于特殊排放口,在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有信息,但无排放许可限值,请问是否缴纳环保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那说服务中心

您好,我是一名研究生,想获取关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收费的数据进行科学研究,已经咨询过地方环保局,给出的反馈是,自从费改税后,所有的资料移交到税务部门。请问我应该如何从您这里获取相关的数据呢?谢谢,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8】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交送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包括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数据); (三)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四)对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 (五)与税务机关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下列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 (一)纳税人基本信息; (二)纳税申报信息; (三)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信息; (四)纳税人涉税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信息; (六)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综上所述,首先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后,征收部门变为税务部门,但是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还是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数据的使用方确定数据是否可以进行披露;其次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并不掌握重点监控企业的排污数据;最后,税务部门作为污染物排放数据使用方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您好!我公司原有三条水泥生产线,分别命名为一线、二线、三线,17年将其中的一线技改新建了新一线,配套垃圾处置和危险废物处置系统,该线后来因业务需要单独成立了新公司,作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母公司保留两条生产线,子公司一条生产线(即新一线)。因为,子公司的生产线是利用母公司的老一线技改的,所以环保部门仍然把三条生产线的排污许可证以母公司的名义发放给我们,省环保厅环保在线监测系统“亲清服务平台”上三条水泥生产线的排污数据仍然以母公司的名义体现(详见附照),分别命名为**公司(1#旋窑)、(2#旋窑)、(3#旋窑)。我们申报环保税时,新一线的排污数据要在子公司申报还是三条线的排污数据都在母公司申报?我们原来把一线的排放数据在子公司申报,二、三线的数据在母公司申报,税务系统核对母公司的申报数和环保部门传递给税务系统的数据后反馈说母公司少申报环保税(详见税务系统反馈截图)。那我们可以三条线的排污数据都在母公司申报,然后母、子公司之间签订费用分摊协议,将按一线实际排放量计算的环保税分摊给子公司承担、入账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7】母、子公司均属于具有法人资质的独立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范围,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如您所述情形,应由母公司与子公司就各自排放情况分别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2019年7月份专业施工方针对2019年4月至6月专业施工部分缴纳了环境保护税,同年针对同一个工程施工总承包方在2019年9月缴纳2019年4月至6月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税。问题:1、针对同一个工程同时间段施工的环境保护税是否存在重复缴纳;2、若是,是否可以由专业施工方申请退税(环境保护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我企业为施工企业,利用隧洞爆破的洞挖料加工碎石自用,要交资源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6个资源税目,地热实行从量计征,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其他粘土、砂石、石灰岩、矿泉水实行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相结合的计征方式。” 因此,若您的隧洞爆破的洞挖料符合上述规定,需要缴纳资源税;若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则从高适用税率;若您无法划分是否为应税产品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A公司一个烧结机有5个排放口,其中一个排口整个季度既没有在线数据,又没有监测报告,如果使用排污系数法核算时,只是没数据的排口使用系数,其他排口正常使用在线或者监测报告数据核算,还是该烧结机使用系数法,其他有在线及监测报告的排口均不再核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规定: 三、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一)纳税人按照规定须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等规定,对数据状态进行标记,以及对数据缺失、无效时段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修约和替代处理,并按标记、处理后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相关纳税人当月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纳税人主动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但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可以按照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规定: 第八条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0-14 至 2021-09-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0-14 至 2021-09-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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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0-14 至 2021-09-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