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9-10 至 2026-06-16,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有固体废物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我应该向固体废物产生地的税务机关还是向存放地的税务机关缴… 2. 请问建筑施工过程中有做扬尘控制措施。是不用交环保税? 3. 哪些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4. 想请问下资源税的计税依据要不要包含增值税? 5. ①水资源税税源登记有一个年计划取水量(立方米),登记数据来源是什么,是取水证上的取水量?还是… 6. 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征收资源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7. 我单位是一家处理废旧铅酸电池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铅酸废旧电池为原料,经拆解、清洗、熔炼… 8. (1)环境保护税是只需要缴纳一次还是需要多重缴纳?(2)环境保护税应该是施工总承包方缴纳还是… 9. 我公司是某公路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与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承担该工程中的施… 10. 利用矿热炉生产后的工业尾气及余温余热进行发电,有没有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等税收优惠政… 11. 企业外购原石后,通过筛选,加工生产沙、石,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 12. 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填报什么报表? 13. 工程由业主总包给总包商,总包商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分包商,扬尘和其他等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由谁缴纳… 14. 工程由业主总包给总包商,总包商包给分包商,扬尘环境保护税有谁缴纳? 15. 环境保护税和环境保护费是一个概念吗?有区别吗?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是该施工单位缴纳还是该建设单… 16. 施工单位扬尘环境保护税由建设单位承担还是施工单位承担? 17.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7〕44号)中规… 18. 我公司是矿业公司,但是目前公司还没有矿产资源的开采和销售,没有任何需要交资源税的事项,因为公… 19. 请问一下福建省有没有将企业利用沙包土加工生产出的碎石和机制砂列入资源税征税税目? 20. 我们加工生产机制砂的企业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按市场价收购负责高速公路修建的企业开挖山体时采…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有固体废物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我应该向固体废物产生地的税务机关还是向存放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呢?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6-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规定: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第十八条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请问建筑施工过程中有做扬尘控制措施。是不用交环保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浙环公告〔2023〕1号)规定: 附件:浙江省施工扬尘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 一、本方法所称施工扬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给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拆除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运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的总称。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的施工扬尘,不能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排放量的,适用本方法。 ...... 四、施工扬尘排放量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每月施工扬尘排放量(千克)=施工面积(平方米)×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千克/平方米)×(1-削减比例)。 其中: ...... (三)削减比例采用评价制度施工扬尘削减比例根据《施工扬尘污染防控评价表》(见附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三类的,该工程项目该季度削减比例按0%计算;评价结果为二类的,该工程项目该季度削减比例按30%计算;评价结果为一类的,该工程项目该季度削减比例按50%计算。 工程项目因扬尘污染防控不到位等原因被县级以上(含)监督管理部门处以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的,该工程项目该季度(以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准)削减比例按0%计算。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哪些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6-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想请问下资源税的计税依据要不要包含增值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2-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四、关于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产品,或将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免征增值税的非应税产品,以不包括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销售额中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和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均不含增值税税额。”
①水资源税税源登记有一个年计划取水量(立方米),登记数据来源是什么,是取水证上的取水量?还是每年报给水利部分预计划年取水量?②超额部分是按照取水证上的取水量计算超额?还是根据每年报给水利部门预计划年度取水量计算超额?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0-21】根据《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 税源基础采集信息 13.“年计划取水量”: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取水计划填写;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下达取水计划的,填写0;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无需填写。 申报计算明细 第9栏“累计超许可/超计划取水量”:填写纳税人本年度累计超出许可/计划取水量的水量。计算公式为:累计超许可/超计划水量=本期累计取用水量-年许可/计划取水量,由系统自动计算得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征收资源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8-28】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鲁政发[1999]100号)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天然矿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征收资源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然矿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资源税纳税义务人为在我省境内开采上述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天然矿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的资源税单位税额: 天然矿泉水3元/吨 建筑用砂1元/立方米 其他粘土1元/立方米 其他建筑石料1元/立方米 三、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我单位是一家处理废旧铅酸电池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铅酸废旧电池为原料,经拆解、清洗、熔炼等工艺,加工生产出铅锭、塑料、硫酸等产品的企业。在熔炼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一般固体废物“水淬渣”,并销售给其他企业。购入企业以“水淬渣”为原料加工形成金刚砂对外出售。我单位从“水淬渣”的产生到销售给其他企业之前的贮存环节,其生产工艺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取得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获得生态环境厅的环评批复。在销售给其他企业时,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购买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了核实,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了污染防治要求。我单位在缴纳固体废物“水淬渣”环境保护税时,其排放量是否可以采用当期固体废物产生量减去当期贮存量、对外销售量之后作为计税依据?如果购买“水淬渣”作为生产原料的的企业在综合利用“水淬渣”的过程中未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规范,是否意味着产废企业销售的“水淬渣”,不得从其产生量中扣除,而应承担对外销售部分对应的环境保护税缴纳义务?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5-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1)环境保护税是只需要缴纳一次还是需要多重缴纳?(2)环境保护税应该是施工总承包方缴纳还是分包方缴纳?(3)环境保护税由施工总承包方缴纳后分包方还需要缴纳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7-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公司是某公路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与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承担该工程中的施工劳务作业,现该工程所在地税务局要求我单位缴纳环境保护税(约0.6元+/平方),请问一个项目有多个分包单位,每个单位都按该项目面积交一次,合理吗,我们的甲方才是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环境保护税应该总承包单位缴还是我们作为劳务分包单位缴纳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4】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利用矿热炉生产后的工业尾气及余温余热进行发电,有没有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符合企业情况?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以及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企业外购原石后,通过筛选,加工生产沙、石,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若生产销售了应税资源品或将应税资源品移送连续加工为非应税资源后进行销售,但其本身不开采应税资源,不满足应税行为的条件的,则不属于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填报什么报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4】现针对你今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
工程由业主总包给总包商,总包商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分包商,扬尘和其他等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由谁缴纳?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您公司具体情况界定,具体涉税事宜建您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工程由业主总包给总包商,总包商包给分包商,扬尘环境保护税有谁缴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和环境保护费是一个概念吗?有区别吗?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是该施工单位缴纳还是该建设单位缴纳?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1】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施工单位扬尘环境保护税由建设单位承担还是施工单位承担?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1】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7〕44号)中规定: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等。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我公司为生猪养殖企业,关于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一直不太清楚,网上仅查询到《河南省地方标准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db41/t9)中规定的生猪养殖“定额”标准。请问,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是否参照《河南省地方标准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db41/t9)标准执行?若不是,请提供一个农业生产用水限额标准文件名及链接?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7〕44号)第十一条规定, 农业生产超限额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疏干排水回收利用(不含疏干排水直接外排)、地源热泵回灌水,适用较低的税额标准。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等。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建议您联系当地水利部门核实确认。
我公司是矿业公司,但是目前公司还没有矿产资源的开采和销售,没有任何需要交资源税的事项,因为公司所在地没有矿产资源,每月的零申报,税务系统后台报不上,因为无法采集税源信息,上个月改成按次申报,这个月还是显示必报项目,这个要怎么处理呢,之前都是到办税大厅去处现场处理的,但是每一个月都要跑税务局好麻烦?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 第十二条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 因此,您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其它征管操作类问题建议与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和处理。
请问一下福建省有没有将企业利用沙包土加工生产出的碎石和机制砂列入资源税征税税目?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因此,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河砂、海砂、山砂、卵石以及部分混合石料制作的机制砂,可按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具体征收范围可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附件《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4号)附件《福建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我们加工生产机制砂的企业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按市场价收购负责高速公路修建的企业开挖山体时采出的泥石混合物进行清洗、筛选、破碎并加工成建筑用碎石和机制砂销售;二是根据负责高速公路修建的企业规定的标高自行无偿开挖山体采出泥石混合物进行清洗、筛选、破碎并加工成建筑用碎石和机制砂销售;三是与负责高速公路修建的企业签定委托加工合同,将负责高速公路修建的企业开挖山体时采出的泥石混合物进行清洗、筛选、破碎加工成建筑用碎石和机制砂移送给委托方并收取加工费;四是免费取得负责高速公路修建的企业开挖山体时采出的泥石混合物进行清洗、筛选、破碎加工成建筑用碎石和机制砂并按市场价定向销售给负责高速公路修建的企业。请问以上几种情况我们加工生产机制砂的企业是否应该缴纳资源税?如果要缴,是按原矿计征还是按选矿计征?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0】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 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规定:“ 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对河砂、海砂、山砂、卵石以及部分混合石料制作的机制砂,可按砂石税目征收。有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应按照选矿计征资源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9-10 至 2026-06-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9-10 至 2026-06-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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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9-10 至 2026-06-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