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11-28 至 2026-01-09,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青岛市税务局12366、大连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铁路电子客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2. 我司承接的PPP项目协议中约定社会资本方需要向业主拨付一定金额的前期费用,该部分费用主要用于… 3.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增量限制类: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 4. 企业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给对方,如果需要应该开具什么内容? 5. 老师,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工地建安承包给建筑公司,工地上的临时用电用水当时电业局和水厂不让开户名… 6. 请教下:双抬头报关单,生产单位开发票是开给境外收货人还是境内发货人啊? 7. 铁路出行只有境内车票可以开电子发票,发站或到站任何一个是境外车站的都不可以开电子发票,那没有… 8. 电信公司收取的宽带安装费是不是应该开建筑服务类发票,而不是开具电信服务类发票? 9. 建筑企业销售废旧钢筋头、钢模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收分类编码可以选择建筑业废钢铁吗 10. 员工给公司提供劳务并代开了发票,本月这个员工既有工资薪金又有劳力报酬公司申报个税,个税系统是… 11. 我取得了一张铁路发票是电子票在哪啦查验一下? 12.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 13. 个体户经营所得个税申报可以季度暂估费用汇缴之前取回发票扣除吗? 14. 我司是建筑企业在甲农场购入收割完黄豆的黄豆秸秆,委托乙公司用其打包机对秸秆进行打包,打包过程… 15. a公司是一家铝制品回收加工企业,收购自然人出手的汽车发动机铝和变速箱铝。反向开票品名能不能开… 16. 您好!本单位的名称今年发生变更,但纳税人识别号未变。名称变更后,收到其他单位按照原名称开具的… 17. 2023年,我公司上游供应商走逃后被认定向下游开具的发票为虚开发票,遂我公司所属稽查局在20… 18. 授课人员向工会提供劳务服务,通过税务局代开发票给工会,但工会没有税务账户,无法代扣代缴个人所… 19. 我司是汽车租赁公司,直接向4S店采购车辆,付完首付款,4S店直接向我司开具机动车统一发票,我… 20. 供应商已经全额开具发票,公司先支付部分款项,剩余部分以后再支付,这样操作符合规定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铁路电子客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1-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 八、旅客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铁路运输企业按以下规定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一)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二)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购买方已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 十一、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我司承接的PPP项目协议中约定社会资本方需要向业主拨付一定金额的前期费用,该部分费用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因此我司在向业主方支付该部分前期费用时业主方并未向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业主方在向我司归还该部分前期费用时,我司是否需要向业主方开具发票?该部分金额为平进平出,如果我司开具发票,则需要无故面临高额的税费损失?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1-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增量限制类: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是指累计欠税100万元以上,还是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导致欠缴税款100万元以上?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1-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应严格控制发票增版增量。

企业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给对方,如果需要应该开具什么内容?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四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老师,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工地建安承包给建筑公司,工地上的临时用电用水当时电业局和水厂不让开户名为建筑公司的,只认房开企业,导致发票开给房开了,准备从建筑公司结算款中扣回,现在建筑公司硬是不让扣,说发票是房开的,而且是2016年到2018年的,如果房开和建筑公司签个补充协议,协议工地临时用电用水由房开支付,发票直接开给房开,这一部分水电费从结算款中扣除,建筑公司只需对扣除临时用电用水后的结算款开发票,这样操作可以吗?税局到时认不认房开的临时用电用水的成本支出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请教下:双抬头报关单,生产单位开发票是开给境外收货人还是境内发货人啊?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铁路出行只有境内车票可以开电子发票,发站或到站任何一个是境外车站的都不可以开电子发票,那没有电子发票需要取得什么票据才能企业所得税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电信公司收取的宽带安装费是不是应该开建筑服务类发票,而不是开具电信服务类发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四)建筑服务。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企业销售废旧钢筋头、钢模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收分类编码可以选择建筑业废钢铁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员工给公司提供劳务并代开了发票,本月这个员工既有工资薪金又有劳力报酬公司申报个税,个税系统是怎么操作的?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我取得了一张铁路发票是电子票在哪啦查验一下?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2-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九、国铁集团按规定向税务部门上传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查询、下载等。 …… 十一、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这个规定里面说的会计师是指境外的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2-11】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个体户经营所得个税申报可以季度暂估费用汇缴之前取回发票扣除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2-11】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第九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 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我司是建筑企业在甲农场购入收割完黄豆的黄豆秸秆,委托乙公司用其打包机对秸秆进行打包,打包过程中机器把秸秆先切割粉碎压缩成秸秆包(按我司设定的长、宽、高)我司用压缩后的秸秆包回填甲农场土地。现乙公司为我司开具现代服务发票;我司则认为该业务属于委托加工应开具劳务发票,盼税务机关能给予明确答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a公司是一家铝制品回收加工企业,收购自然人出手的汽车发动机铝和变速箱铝。反向开票品名能不能开废旧汽车铝?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2-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六、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附件2)。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

您好!本单位的名称今年发生变更,但纳税人识别号未变。名称变更后,收到其他单位按照原名称开具的发票,请问这张发票是否有效?能否作为报销凭证?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具体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2023年,我公司上游供应商走逃后被认定向下游开具的发票为虚开发票,遂我公司所属稽查局在2023年立案后拟做出要追回我公司2015-2017年期间该供应商开具发票对应出口退税的处理决定,同时认为我公司业务真实,不存在骗税行为。问题:1、追回出口退税是否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管理范围?2、若属于,是否适用征管法52条追征期3/5年限制?在不认定骗税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无限期追征?3、若不属于,应该根据哪个文件认定追回出口退税可以不受追征期的管理和限制?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2-02】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的问题已收悉,具体答复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照现有文件表述,应适用征管法52条追征期3/5年限制 暂未查询到其它文件中有相关规定。

授课人员向工会提供劳务服务,通过税务局代开发票给工会,但工会没有税务账户,无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以让授课个人在综合所得汇缴是自行申报缴纳吗?或者能让工会对应企业代扣代缴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我司是汽车租赁公司,直接向4S店采购车辆,付完首付款,4S店直接向我司开具机动车统一发票,我司拿着发票去上牌,车辆产权登记在我司名下,我司拿该车辆向商业租赁公司贷款,商业租赁公司因为金融牌照原因,采用的是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将尾款直接打给4S店,车辆再抵押给商业租赁公司;此外,我司还有向银行贷款买车业务,其他流程完全一样,只是银行采用的是贷款合同(该资产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在早期的融资租赁模式下,发票是直接开给商业租赁公司,车牌也上在商业租赁公司名下,商业租赁公司本身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我司按照会计上确认的资产也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会重复,确实不合理;该售后回租模式下,发票已经开给我司,不存在重复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问题,业务实质和贷款买车完全一样,为什么售后回租不能享受一次性税前扣?发票直接开给我司这种售后回租业务是否属于新购进?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1-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供应商已经全额开具发票,公司先支付部分款项,剩余部分以后再支付,这样操作符合规定吗?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28】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11-28 至 2026-01-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11-28 至 2026-01-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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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11-28 至 2026-01-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