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3-02-22 至 2023-03-21,答复单位 成都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加湿器应该开什么大类呢,这样开具可以使用不? 2. 个体工商户法人名下的一套房子租给一个企业,可以用这个店子的名称给企业开具不动产租赁发票吗? 3. 供应商开给我们公司的专用发票丢失,我们用对方的记账联复印件盖鲜章可以作为记账凭证,那么这个复… 4. 2019年京东下单购入两门冰箱,因质量问题退换货3次,后由海信公司介入,经协商,本人退回从京… 5. 请问,我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设施受损,可以要求高速业主单位开具路损发票吗? 6. 我在美团订餐304元,联系商家开发票只开到235元,剩下的钱被美团抽成了,多次联系美团客服开… 7. 企业之前年度发生的业务,当时未取得相关凭证未做税前扣除,今年收到对方开具的发票,请问还可以在… 8. 我公司属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于2022年12月购入设备,12月开入设备发票,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付… 9. 大连税务局你好:我与大连一家工程公司签订了《车位转让协议》购买了其从开发商处取得的一个工程抵… 10. 含有电子发票的短信删了怎么办 11. 公司名称未核准之前发生的发票抬头为母公司的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12. 请问服务类发票填开时,单位不好确定,是否可以不开发票呢?如餐饮费、会议费、培训费、检测费等 13. 我公司为A公司提供服务,服务期结束,A公司未按合同金额向我方支付费用,我公司起诉A公司,主张… 14. 佛山罗村一某房东黑心扣压租金 15.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方付款给乙方,乙方开具发票给第三方,请问是否符合税务要求? 16. 你好,请问我企业有一项22年发生的费用,但是22年不知道存在这笔费用,23年的时候收到发票并… 17.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外购的预制菜产品销售给客户,是开销售商品类的发票?还是开餐饮费发票? 18. 天津市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是否有额度限制? 19. 天津市开具的全电发票票面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20. 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天津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请问试点纳税人范围是如何规…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加湿器应该开什么大类呢,这样开具可以使用不?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21】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开具发票需依据具体发生业务选择相关明细科目。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编码指导填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个体工商户法人名下的一套房子租给一个企业,可以用这个店子的名称给企业开具不动产租赁发票吗?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函〔1993〕174号 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建议按实际业务发生开具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供应商开给我们公司的专用发票丢失,我们用对方的记账联复印件盖鲜章可以作为记账凭证,那么这个复印件盖公章可以吗?还是说记账联复印件必须盖发票章呢?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2019年京东下单购入两门冰箱,因质量问题退换货3次,后由海信公司介入,经协商,本人退回从京东购买的两门冰箱,额外支付200元再加计频繁退换货造成的损失由此换购其公司不同型号类型的四门冰箱1台,请问海信公司是否应该开具四门冰箱给本人?若开具,其开票金额应是多少?退回的两门冰箱为何需要本人开具发票给海信公司?本人与其的业务往来只是因质量问题引起的退换事宜?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3-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请问,我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设施受损,可以要求高速业主单位开具路损发票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3-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我在美团订餐304元,联系商家开发票只开到235元,剩下的钱被美团抽成了,多次联系美团客服开发票,踢皮球给商家,涉嫌逃税漏税?
【答复单位:佛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收款方应按上述规定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付款方也应按上述规定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如发现佛山市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的“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举报。请录入详细的举报信息(如属拒开发票举报的请提供具体业务名称,金额,支付方式,发生时间,地点,销方和购方的具体名称,要求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销方拒开发票的理由,举报人名称和联系手机号码等信息),并按规定上传相关举证资料(如收付款凭证、合同等,实名检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进行网上实名举报。举报后请妥善保管受理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案件处理情况。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企业之前年度发生的业务,当时未取得相关凭证未做税前扣除,今年收到对方开具的发票,请问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0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我公司属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于2022年12月购入设备,12月开入设备发票,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付款,设备12月底在在建工程科目,于2023年5月31日前转固定资产,并在次月计提折旧;请问该设备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是在2022年享受还是在2023年享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3-0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大连税务局你好:我与大连一家工程公司签订了《车位转让协议》购买了其从开发商处取得的一个工程抵款车位,签订的内容是车位使用权的转让。现该工程公司(转让方)只给我(受让方)一张收款收据。问:根据税法规定,该工程公司(转让方)是否应该向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适用的政策公告是什么,这种情况应该开什么税目和内容,发票上或者备注栏需要注明什么内容?请留言板上详细回复一下?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06】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携带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含有电子发票的短信删了怎么办?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三问:“……三是远程交付更便利。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电子专票,与纸质专票现场交付、邮寄交付等方式相比,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 …… 十一、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目前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查验后,如果此发票为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可通过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预览或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版式文件,点开链接后的操作与方式二相同。
公司名称未核准之前发生的发票抬头为母公司的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02】根据发票相关开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的要求,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问服务类发票填开时,单位不好确定,是否可以不开发票呢?如餐饮费、会议费、培训费、检测费等?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28】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公司为A公司提供服务,服务期结束,A公司未按合同金额向我方支付费用,我公司起诉A公司,主张:A公司应按合同金额支付我司100万元服务费以及根据的违约条款:未按期支付款项应收取10%的违约金即10万元。法院判决我方胜诉,A公司应支付我司100万元服务费以及10万元违约金,我方已于对应纳税义务时点缴纳100万元的增值税,在收到10万元的违约金(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否还需要就10万元缴纳增值税,这10万元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请总局解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28】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如有疑问
佛山罗村一某房东黑心扣压租金?
【答复单位:佛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收款方应按上述规定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付款方也应按上述规定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如发现佛山市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的“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举报。请录入详细的举报信息(如属拒开发票举报的请提供具体业务名称,金额,支付方式,发生时间,地点,销方和购方的具体名称,要求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销方拒开发票的理由,举报人名称和联系手机号码等信息),并按规定上传相关举证资料(如收付款凭证、合同等,实名检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进行网上实名举报。举报后请妥善保管受理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案件处理情况。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方付款给乙方,乙方开具发票给第三方,请问是否符合税务要求?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函〔1993〕174号 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建议按实际业务发生开具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你好,请问我企业有一项22年发生的费用,但是22年不知道存在这笔费用,23年的时候收到发票并实际支付费用,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我公司账务处理直接计入到23年损益中。请问税务上,这笔费用可以在2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23】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综上,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如属于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外购的预制菜产品销售给客户,是开销售商品类的发票?还是开餐饮费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140号政策解读:三、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如界定困难,您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天津市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是否有额度限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 八、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天津市开具的全电发票票面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22】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全电发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全电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天津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请问试点纳税人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 一、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天津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3年1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以及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2023年1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以及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3-02-22 至 2023-03-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3-02-22 至 2023-03-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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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3-02-22 至 2023-03-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