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1-22 至 2021-01-28,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武汉市,增值税纳税申报,因上月申报做了未开票收入及税金蓝字申报,本月开票后,申报时导致未开票… 2. 我公司对外销售电脑一批,向购买方收取了货款和快递费,但是我公司并没有快递业务需要找第三方快递… 3. 福州市,增值税纳税申报,因上月申报做了未开票收入及税金蓝字申报,本月开票后,申报时导致未开票… 4. 公司买车,没有从对公账户转款,开票是开给公司的?可有风险? 5. 公司买车,没有从对公账户转款,发票是开给公司的,可有什么风险? 6. 我是经营电脑、监控等安装和维修的个体户。经常上门去维修的,大多数的时候都有维修服务费和换配件… 7. 公司买车,没有从对公账杭虎转款,开票是开给公司的,可有什么风险? 8. 购物开发票被要求加收税点,合理么 9. 合同签约主体是公司,发票也是开具给公司的,但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方式,可有什么风险? 10. 2019年12月份,我公司购买旧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400万元(仪器设备用于公司研发),没有取… 11. 健身馆2019年度办理健身卡年卡收入,未开具发票,款项已在办卡时全额收取,年卡计时开始时间为… 12. 河南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怎么申请 13.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4. 出租机械车位使用权永久使用权是属于动产租赁还是不动产租赁还是不动产销售?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开具… 15. 请问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普通增值发票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在网上看了一下说是营业执照办理30天内可… 16. 我是个人买了一台机械挖机,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给工地干活,对方要求开票,是不是到邮局委托代开通… 17. 1月21号,在角美过户二手房,合同是107万,发票怎么是90万?我要怎么处理要求写合同一致的… 18. 企业所得税扣除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假如2021年6月收到开票日期为2020年11月的材料发票,… 19. 各位领导,你们好!我司是房地产公司,现有如下开票业务咨询:我司销售房产赠送产权车位,因房产销… 20. 我公司为某建筑企业提供钢结构加工制作,料由我公司负责,并负责加工成对方需要的规格,怎么开具发…
二、官方答复汇编
武汉市,增值税纳税申报,因上月申报做了未开票收入及税金蓝字申报,本月开票后,申报时导致未开票收入及税金出现负数,武汉税务机关是否可接受此项做负数填写申报?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文件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8.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对外销售电脑一批,向购买方收取了货款和快递费,但是我公司并没有快递业务需要找第三方快递公司帮我们邮寄电脑,快递公司开发票是开给我们公司问题一:我们公司收取的快递费,是否做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问题二:向购买方收取的快递费如果作为价外费用如何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针对价外费用开具发票时,需要并入主货物的销售额核算,在票面上不再单独体现。
福州市,增值税纳税申报,因上月申报做了未开票收入及税金蓝字申报,本月开票后,申报时导致未开票收入及税金出现负数,福州税务机关是否可接受此项做负数填写申报?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8】您应在纳税义务成立并确认营业收入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对未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将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申报时,填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应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未开具发票”列次。补开增值税发票后,将补开发票金额、税额填入补开发票对应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列次;同时,由于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应当在补开发票对应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公司买车,没有从对公账户转款,开票是开给公司的?可有风险?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公司买车,没有从对公账户转款,发票是开给公司的,可有什么风险?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我是经营电脑、监控等安装和维修的个体户。经常上门去维修的,大多数的时候都有维修服务费和换配件费用的。譬如维修服务费100元,配件费用350元。那我现在要开两张发票给客户,很不合理。一年下来要分开很多发票,而且要打印出来,又很浪费纸张。为什么不能像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可以合在一张发票开?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1-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发票据实开具,票面内容上可以开具多行次。
公司买车,没有从对公账杭虎转款,开票是开给公司的,可有什么风险?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购物开发票被要求加收税点,合理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且发票应如实开具。且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金额与您实际支付金额不符,涉嫌发票违法行为,如您需要进行举报,建议您整理好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资料,可以拨打12366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会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帮助您索取发票。
合同签约主体是公司,发票也是开具给公司的,但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方式,可有什么风险?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9〕29号规定:“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您所描述的前提不明确,涉及到涉税风险与管理风险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2019年12月份,我公司购买旧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400万元(仪器设备用于公司研发),没有取得发票,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已计提折旧,并依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按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75%计算加计扣除,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公司对购买的固定资产400万元已计提的4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请问对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75%计算的加计除30万元,是否也要进行纳税调增?如果对研发费用按75%计算的加计除进行纳税调增,则我公司就没有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健身馆2019年度办理健身卡年卡收入,未开具发票,款项已在办卡时全额收取,年卡计时开始时间为开卡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何时,是收款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还是开卡时确认,或是在一个年度内均匀确认增值税收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河南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怎么申请?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2016〕83号)规定,一、启用新版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开具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清单(见附件)为合法有效的收付款凭证。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2.1.4增值税普通发票核定 附报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因此,请您携带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核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是否有效力?河北邯郸地区是否适用?2.第一条中规定的收入30%税前扣除是否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律师办案过程中的办案支出有很多都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望尽快回答以上问题?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 十、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河北省适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三条废止(2011年1月4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自2013年1月1日起,第八条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规定: 三、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出租机械车位使用权永久使用权是属于动产租赁还是不动产租赁还是不动产销售?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实际情况,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按销售不动产如实开具发票。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请问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普通增值发票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在网上看了一下说是营业执照办理30天内可以办理,但是我营业执照办理一年多了,现在还可以办理税务登记吗?办理税务登记的时候收费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三、根据《省工商局等五部门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工商[20 1 6]1 6号)规定,……河南省从20 1 6年1 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制定的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县(市、区)工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规定,一、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进行税种(基金、费)认定。税种认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1.1.2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二、业务概述】二、业务概述 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个体工商户登记表单信息及确认其他税务管理信息。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进行补充确认。……1.2.1.2.普通发票核定【二、业务概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领用普通发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普通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票种、单次(月)领用数量和领用方式等内容。【五、办理材料】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者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1.2.1.4增值税普通发票核定 。【二、业务概述】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单次(月)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五、办理材料】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者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1.2.1.1发票领用【五、办理材料】1.经办人身份证件;2.《发票领用簿》…… 因此,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的登记表单信息及其他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确认。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登记信息确认后,根据您的经营需求由税务机关核定发票票种并领购使用,请参照上述流程办理,上述业务免收工本费。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是个人买了一台机械挖机,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给工地干活,对方要求开票,是不是到邮局委托代开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附加税是免的,可是个人所得税是由对方按劳务报酬20%代扣代缴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4】第一,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文件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第二,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工作的通知》(鄂国税发〔2015〕11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委托代开代征的对象和范围。委托代开代征的对象和范围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临时经营收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未达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经营收入); (二)医疗器械、药品、卷烟生产经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需要国家许可的经营收入; (三)非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经营收入; (四)单笔经营收入超过5万元或连续12个月累计经营收入超过50万元的; (五)代开申请人户籍(机构)所在地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发生地均不在所在市州范围的。 第三,增值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件规定,现就湖北省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缴纳;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三、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须依法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 四、个人出租房屋、转让房屋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规定。 五、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1月21号,在角美过户二手房,合同是107万,发票怎么是90万?我要怎么处理要求写合同一致的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开票方需依据交易合同如实填开发票。若发票开具错误,请退回开票方重开。
企业所得税扣除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假如2021年6月收到开票日期为2020年11月的材料发票,2020年也未做暂估入账处理,此材料一直未销售,也就是未影响损益,那么收到发票后是不是无需追溯调整至2020年?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因此,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无差异无需调整。
各位领导,你们好!我司是房地产公司,现有如下开票业务咨询:我司销售房产赠送产权车位,因房产销售合同已在住建局备案,备案合同为住建局固定模板,无法增加赠送产权车位条款,我司采用补充协议增加赠送产权车位约定。如:销售备案合同价格200万,车位市场价10万,我司实际收款200万。增值税发票应如何开具?赠送的产权车位如何体现在发票上,以便赠送的产权车位可以有发票办理产证?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2】根据您所述情形,贵公司销售房产赠送车位属于有偿赠送行为,您应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自行分配房产及车位的销售额,车位无需按照视同销售单独计提销售额,据实填开发票及进行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我公司为某建筑企业提供钢结构加工制作,料由我公司负责,并负责加工成对方需要的规格,怎么开具发票,开票大类怎么选?可以按销售货与提供加工分开开具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结合实际业务建议参考上述销售货物规定,发票应按真实业务如实开具。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1-22 至 2021-01-2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1-22 至 2021-01-2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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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1-22 至 2021-01-2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