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4-13 至 2019-04-24,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在京东上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申请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拿到公司报销的时候,公司说发… 2. 我司支付宝洁阿姨劳务费,宝洁阿姨到税务机关代开具值税发票。我司应如何计算其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 3. 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租赁发票,备注栏除了备注详细地址、租赁期,从什么时候开… 4. 请问我们到大装饰城里一个小灯具门市部买东西,和对方要发票。门市部是去所在装饰城代开点代开普票… 5.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个体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刻公章吗。还有就是需要去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吗。我是… 6. 我公司租个人住宅用于员工办公,公司已去税局代开租房发票,并承担相关税金,公司根据税局出具的房… 7. 我这边是做进出口的,3月通过公账转订金给供应商,同时在3月份结清尾款,也在3月份报关/通关及… 8. 现在很多智能化产品,移动端付款,只能是微信或支付宝,那么公司使用或购买智能化产品服务,只能使… 9. 我司向境内A银行贷款,A银行向境外B银行通过人民币风险参贷方式引进人民币资金贷给我司,假设我… 10. 我们是一家事业单位,与一公司签订了APP推广发红包的合同,他们帮我们推广我单位的APP,并给… 11. 我司签订了一份销售代理协议,协议约定收取代理经销商的分先保证金5万元,如果没有违约责任的话是… 12. 本人于3.17日晚在潮汕记(华强清真店)消费122元。其中100元是我在招商信用卡APP上周… 13. 花生日记运营商和一些超级会员,佣金月入万元,可缴税? 14. 私房出租房产税减半征收,1月税务代开发票未减半征收,现在是否可以办理退税,哪里可以办呢 15. 餐饮业现金折让在一张水单上,未开具发票,折让部分是否交增值税 16. 您好,我想请问下我在京东开具了个人发票,但是后面想转成企业发票,咨询了京东客服说订单完成后只… 17. 员工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营业厅充值话费,收到该营业厅开具的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8.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退房、退订客户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需要申报缴… 19. 母公司与第三方签订加盟协议,约定由母公司支付加盟费,后来加盟费由子公司代付,请问第三方可不可… 20. 领导你好:我们单位在同城网上提交办理了招聘服务订单,相关合同、订单显示对方主体为所属北京的:…

二、官方答复汇编

在京东上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申请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拿到公司报销的时候,公司说发票抬头有误,拒绝收分公司抬头的发票,而应该要上级局公司的发票。然后跟京东客服沟通,他们拒绝了修改发票抬头的要求。作为一个消费者,如何自行修改发票抬头,或者如何让销售方帮忙修改发票抬头?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4】问题解答->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因此,如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或应税服务中止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等情形,当月开出的发票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依照规定在开具当月进行作废;如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或应税服务中止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则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如纳税人所发生的实际业务不符合上文所述的情形,则不可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司支付宝洁阿姨劳务费,宝洁阿姨到税务机关代开具值税发票。我司应如何计算其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基是否包含发票中注明的增值税额?宝洁阿姨已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税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因此,你司应按劳务报酬为其办理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租赁发票,备注栏除了备注详细地址、租赁期,从什么时候开始不需要不强制要求备注税票号(是否有政策规定),现今的政策是否只需要备注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与租赁期?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因此,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上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企业也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备注栏备注其他相关信息。

请问我们到大装饰城里一个小灯具门市部买东西,和对方要发票。门市部是去所在装饰城代开点代开普票,我们收到的普票只有代开企业发票专用章,没有税务局的章,请问这个普票有问题吗?是不是机器和人工代开都要盖税务局的章呢?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若当地代开发票无税局章,建议联系当地税局核实。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个体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刻公章吗。还有就是需要去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吗。我是做文具店的最近做了个公司的办公用品对方公司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些什么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3】根据发票开具指南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报送资料】 代开申请人为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其他纳税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1份)(

我公司租个人住宅用于员工办公,公司已去税局代开租房发票,并承担相关税金,公司根据税局出具的房东个人抬头的税收缴款书计入租赁费,请问这部分公司承担的税金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4-2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司承担对方的税费,不能税前扣除)

我这边是做进出口的,3月通过公账转订金给供应商,同时在3月份结清尾款,也在3月份报关/通关及放行了,刚好在4月份国家发生了降税问题,由之前的16%降到13%,那么,请问,现在4月份供应商开出的发票,上面应该标注的是那个税点呢?(13%还是16%)?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0】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则应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则应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现在很多智能化产品,移动端付款,只能是微信或支付宝,那么公司使用或购买智能化产品服务,只能使用员工个人的微信和支付宝,而开票却要开公司的,那么要如何证明这个是公司行为而不是虚开发票呢?(合同与公司签订,条款备注支付方式,支付帐户名称等可否)?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上述情形中,若已有各类资料证明,对方公司为实际购买方和付款方,则你司应向对方开具发票。

我司向境内A银行贷款,A银行向境外B银行通过人民币风险参贷方式引进人民币资金贷给我司,假设我司支付A银行10万利息,但A银行只开8万发票给我司,另外2万A银行说是代收代付给境外B银行的,所以没法开票,请问这种情况下没票的2万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问题所述情况,若是你司向境内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应取得境内银行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我们是一家事业单位,与一公司签订了APP推广发红包的合同,他们帮我们推广我单位的APP,并给新注册用户发放一定金额的红包.该公司认为红包的费用属于代收代付,他不用开发票给我们.但是在合同签订之初他们已经开了一部分发票(金额已经超过红包总额),我们也已经按照发票金额付款.我的问题是:1、他所谓的代收代付红包不用开发票,合理吗?2、已经开具发票,并且我们也已付款,还能退款重开吗?3、如果他不开票给我们,我们怎么支付这笔费用呢?..?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我司签订了一份销售代理协议,协议约定收取代理经销商的分先保证金5万元,如果没有违约责任的话是可以全部退还的,但是如果代理经销商未在3个月内达到任务要求,5万的风险保证金我司将不予退回。请问如果我司收取了这笔5万元风险保证金不退的话,需要开具什么样的发票给代理经销商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因此,你公司向客户收取的风险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发票。

本人于3.17日晚在潮汕记(华强清真店)消费122元。其中100元是我在招商信用卡APP上周三五折花50元购买的一张100元的优惠券,商家说我已经使用过优惠,就不能开发票,那我说你至少得给我开72吧,他们还是拒绝开?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您双方发生真实交易,对方拒不开具发票的,您可以进行举报,可以登陆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在“互动交流”-“发票及无证户举报”栏目或者拨打河南省纳税服务热线12366-4进行反映。我们将会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帮助您索取发票。

花生日记运营商和一些超级会员,佣金月入万元,可缴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8】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无需另行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办理但尚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商经营者,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如申报纳税、代开发票等),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对电商法规定的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四类情形(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暂不办理税务登记,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为其赋予纳税人识别号,采集确认基础信息。 自然人网上开店应当按照电商法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网店如果属于电商法规定的无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四类情形,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采集确认基础信息,代开发票时,按现行规定确定是否要计征税款。已采集确认基础信息的自然人可自行选择按期或按次申报纳税。

私房出租房产税减半征收,1月税务代开发票未减半征收,现在是否可以办理退税,哪里可以办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多缴的税款,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办理材料(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1、A07112《退(抵)税申请表》,4份 2、申请退税的入库完税凭证复印件(金税三期系统有记录可不报送) 3、纳税人申请退税但是不能退至原缴税账号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材料,1份。

餐饮业现金折让在一张水单上,未开具发票,折让部分是否交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6】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您好,我想请问下我在京东开具了个人发票,但是后面想转成企业发票,咨询了京东客服说订单完成后只有在365天内才可以换开发票,请问这样符合规定吗?如果不符合,请问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权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5】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员工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营业厅充值话费,收到该营业厅开具的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请问能否进行正常使用报销费用,作为原始凭证?

【答复单位:中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5】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另外,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如果在2016年6月30日后仍取得原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该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或拨打12366热线咨询。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退房、退订客户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4】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所以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只要您和主业务一起的就可以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母公司与第三方签订加盟协议,约定由母公司支付加盟费,后来加盟费由子公司代付,请问第三方可不可以将发票开给母公司?是否违背三流一致原则?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及您的描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发生业务均应独立对外开具或收取发票。建议对方如实开具发票。若有问题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细咨询。

领导你好:我们单位在同城网上提交办理了招聘服务订单,相关合同、订单显示对方主体为所属北京的:北京城市网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如附件1、2、3。但是对方开具的发票主体为所属天津的:天津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如附件4、5.请问,这样操作是否符合税务要求,是否存在风险,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对方2个主体一致呢,最后公司是否需要整改掉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3】对于您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文件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营范围属于工商核定,关于经营范围的问题可以咨询工商部门,税务上要求发票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如实开具发票;发票应开具给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的购买方,建议您和对方企业核实具体情况,天津和北京的公司是否为总分支机构情况,针对跨省的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独立报税,发票应由实际提供服务的公司开具。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您拨打天津税务12366进行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4-13 至 2019-04-2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4-13 至 2019-04-2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4)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5)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6)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7)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8)

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4-13 至 2019-04-2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