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10 至 2019-09-11,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大连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系广东中山一企业,根据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山西省某客户后,客户因保管不善造成发票… 2. 你好,请问附件中1-10元通用定额发票的哪种撕法是正确的?我个人认为是第一种正确,才能保证存… 3. 红字信息表需要打印出来吗 4. 我公司跟乙方签订了一个合同,现在我公司不想执行合同,然后乙方公司收我公司违约金5万,只开具了… 5. 销售使用过的二手车要怎么缴纳增值税?怎么开具发票? 6. 由于我们公司没有进出口的资质,目前从台湾采购设备是通过一家中介公司来进行的。中介公司与台湾供… 7. 为简化公司审批流程,我公司拟对员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和餐费,制定定额补助标准,后续员工报销时,… 8. 盖得发票专用章模糊了,请问可以在旁边空白处重新加盖一个清晰的章吗? 9. 山西客户收到广东供应商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保管不善造成发票丢失。山西客户丢失发票后根… 10. 在淘宝上一个重庆商家购买480元商品后,要求开具发票,被告知要补5%税点(24元),然后开具… 11. 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付款及实际报销金额是否可以小于开票金额 12. 我公司购货发票丢失了(普通发票),对方开了一个已交税证明和存根联发票复印件,问:复印件是盖发… 13. 我开具专票时忘记选填上收款人和复核人了,导致收款人和复核人空白,一连开出了十多张,对发票有影… 14. 请问普票和往来结算票据丢失如何处理?一定要和专票丢失一样,从销方获取记账联扫描件吗? 15.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怎么缴纳增值税?怎么开具发票? 16. 请问如果组织客户中秋博饼,采购大闸蟹作为唯一奖品,是否可以把大闸蟹的购买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17. 个体工商户,服装加工能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么?如果能开和企业的专用发票一样么? 18. 您好,我公司2018年1月购买的车辆,2月份完成上户,但税收完税证明发票丢失,现需要用到该票… 19.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可否前往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20. 您好!我们公司是公交车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计划将部分旧公交车销售给二手车经…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系广东中山一企业,根据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山西省某客户后,客户因保管不善造成发票丢失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请问:1、应由丢失发票的客户至当地税务局进行发票丢失的报告处理还是应该由我司(开票方)至我司当地税务局进行处理?2、不属于我司的责任造成的发票丢失是否可免予对我司的扣分处罚?3、若丢失责任是第三方(如:物流等),是否在取得第三方的情况说明后免予对我司的处罚?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按次计算)。扣分标准:3分。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纳税人丢失发票后,应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另外,如遗失发票的责任方为个人,由于无法为个人受理发票挂失手续,建议双方协商由开票方申请办理。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缴销管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栏目查看相关内容。此外,如纳税人丢失发票的,税务机关可按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5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你好,请问附件中1-10元通用定额发票的哪种撕法是正确的?我个人认为是第一种正确,才能保证存根联和报销联金额一致,而我的同事认为第二种正确;请问是否有相关文件依据,麻烦发我的邮箱一份?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规定,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如下:广东通用定额发票。在原有金额版面基础上,新设“伍角”版面。版面:伍角、拾元(内含1至10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等五种版面。规格:175mm×77mm。联次:二联,并列为存根联和发票联。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原国税发票监制章作废,启用新发票监制章。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如“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等。新机构挂牌之后印制的普通发票,一律使用新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因此,收票方应按上述规定使用发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红字信息表需要打印出来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信息表》需要打印出来,但不需要打印出来给对方。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我公司跟乙方签订了一个合同,现在我公司不想执行合同,然后乙方公司收我公司违约金5万,只开具了收据5万元,问:是否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我公司,所得税汇算的时候,收据可以列支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上述描述的情况,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涉及增值税,收取的违约金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销售使用过的二手车要怎么缴纳增值税?怎么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您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您司则可按上述规定区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另外,如一般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需办理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进行办理。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另外,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由于我们公司没有进出口的资质,目前从台湾采购设备是通过一家中介公司来进行的。中介公司与台湾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我们公司再与中介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现在的问题是,中介公司说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提供Invoice,请问这个可以作为我们采购固定资产的入账依据吗,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公司与中介公司属于购销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公司与中介公司属于代理进口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为简化公司审批流程,我公司拟对员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和餐费,制定定额补助标准,后续员工报销时,按实际出差时间,每天定额补助,不再提供餐费、住宿费发票。上述内容合法吗?税务机关是否认同?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文件,为员工发放的定额补助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或者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报销问题属于公司内部制度,建议您与单位财务人员联系咨询。
盖得发票专用章模糊了,请问可以在旁边空白处重新加盖一个清晰的章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山西客户收到广东供应商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保管不善造成发票丢失。山西客户丢失发票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至当地税务局办理发票丢失报告时被告之要由开票方至开票方所在税务局办理发票丢失报告事宜。请问:根据规定应由丢失发票的责任方来办理发票丢失报告事宜还是应该由开票方办理?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为开票方。
在淘宝上一个重庆商家购买480元商品后,要求开具发票,被告知要补5%税点(24元),然后开具480元发票,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外税是指税金不包含在商品销售价格或劳务销售价格中的税,这类税是在商品或劳务销售价格之外征收的。若双方约定的价格是不含税的,那需要价外再收取增值税,但双方约定的价格是含税价格,就无需再收取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税率为13%,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征收率为3%。
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付款及实际报销金额是否可以小于开票金额?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开具时需要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进行,报销问题属于公司内部规定,建议与公司财务人员联系咨询。
我公司购货发票丢失了(普通发票),对方开了一个已交税证明和存根联发票复印件,问:复印件是盖发票专用章?还是公司的公章?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普通发票丢失,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购买方才需要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做进项抵扣.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我开具专票时忘记选填上收款人和复核人了,导致收款人和复核人空白,一连开出了十多张,对发票有影响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填写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另外,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如何填写,税法上暂无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请问普票和往来结算票据丢失如何处理?一定要和专票丢失一样,从销方获取记账联扫描件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1】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怎么缴纳增值税?怎么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0】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您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您司则可按上述规定区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另外,如一般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需办理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进行办理。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另外,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请问如果组织客户中秋博饼,采购大闸蟹作为唯一奖品,是否可以把大闸蟹的购买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会计处理问题请按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服装加工能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么?如果能开和企业的专用发票一样么?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0】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留言内容:个体工商户,服装加工能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么?如果能开和企业的专用发票一样么?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规定: 一、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条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业务为适用3%征收率的,且不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中,则可以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您好,我公司2018年1月购买的车辆,2月份完成上户,但税收完税证明发票丢失,现需要用到该票据,请问怎么补办?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0】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文件规定,“六、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具体可向原出具车购税完税证明的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可否前往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另外,您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应自行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您好!我们公司是公交车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计划将部分旧公交车销售给二手车经销企业,请问我司应该开具什么发票给二手车经销企业呢?我们公司没有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资质。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二手车经销企业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0】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因此,如您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上述规定区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选择正确的税收分类编码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如一般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需办理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如符合上述减征增值税规定,需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此外,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10 至 2019-09-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10 至 2019-09-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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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10 至 2019-09-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