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6-10 至 2019-06-18,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初次申领发票的流程和步骤,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哪些 2. 自然人房屋租赁、酬金、清卫搬运、讲师课酬及其他零星劳务至税务窗口代开发票,1、税务机关开具发… 3. 物业公司收取公维金时不能提供发票,对于租赁双方中的承租企业来讲,这笔公维金实际上已经是成本费… 4. 我司是物业公司,受业委会委托管理小区停车位。停车费的收益3/7分成。我司开具停车费租金给租客… 5. 经营部是核定征收,每个月都是税务局自动报税。那每个月借款给别人产生的利息收入需要开具3%普通… 6. 收款方是行政单位,申请税务代开的劳务发票丢失了,能去复印存根联吗?怎么查询到原发票号? 7. 公司业务员在2019年5月20日拿来一张2016年的差旅费发票来报销,公司审核后给予报销并入… 8. 到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需要什么材料?我是办税人,只有销售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可以替个人开给公司吗… 9. 我就职的公司位于栖霞区,所属是栖霞税务局,但是我租的房屋位于江宁区,我应该去哪边税务局开具房… 10. 我单位于两年前将一辆车过户给子公司,现该子公司要求我单位开具发票,我单位是否可以用增值税发票… 11. 专票二三联丢失,需要先登报挂失才能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吗?广东的答复是必须… 12. 我画了一幅画要卖给某企业,需要开发票,我去税务局开发票需要我缴纳什么税?增值税和附加税外还有… 13. 客户不要发票,是否可以不开票,直接确认无票收入 14. 个人向公司提供劳务服务,通过支付宝-发票管理-发票代开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请问应如何缴纳个人… 15. 老师你好,我公司租用农民的土地支付的出让金如何取得发票? 16. 公交企业将其所有的二手公交车,销售给二手车经销企业,能由公交企业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吗? 17. 在大连中山区苏大嘴饭店开具发票,发票上开票人为管理员,公司规定发票上开票人为管理员的不予报销… 18. 我公司处置固定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税务局要求我们增加经营范围。请问象这种偶尔… 19. 保洁费,是否可以差额征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 当收到供应商发票时,怎么判断该发票是否属于失控发票的范围?如何管控失控发票?

二、官方答复汇编

初次申领发票的流程和步骤,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哪些?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8】根据《办税指南》2.1.1—019 发票票种核定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1份 2.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原件 3.发票专用章印模 (首次核定时提供)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发票票种调整时提供 《发票领用簿》 【办理渠道】可选择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2.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您拨打天津税务12366进行咨询。

自然人房屋租赁、酬金、清卫搬运、讲师课酬及其他零星劳务至税务窗口代开发票,1、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是否进行个税代扣?2、没有代扣扣缴义务人是谁?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因此,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 发票中的购买方作为应税所得的支付方,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如房屋租赁、房屋出售等)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物业公司收取公维金时不能提供发票,对于租赁双方中的承租企业来讲,这笔公维金实际上已经是成本费用了,即使当时未实际发生维修支出,但也不会返还给承租方了。请问物业公司应当提供何种票据,以便作为列支依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7】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据此,企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企业只要取得实际发生的物业公维金相应凭证即可税前扣除。

我司是物业公司,受业委会委托管理小区停车位。停车费的收益3/7分成。我司开具停车费租金给租客,租金扣除税费后的70%转给业委会。咨询两个问题:1,我们是可以开发票给租客吧?2、是否我们可以申请简易征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若你司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应由你司开具发票。若该不动产取得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则可按简易计税。若上述情况,不属于租入不动产再转租的行为,请具体描述“代管”协议是如何约定权利义务的,以便准确判断。

经营部是核定征收,每个月都是税务局自动报税。那每个月借款给别人产生的利息收入需要开具3%普通发票吗,还需要缴什么税吗加上利息收入后销售额也没超过核定的销售额,那用不用单独又去报税啊?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7】根据财税〔2017〕7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收款方是行政单位,申请税务代开的劳务发票丢失了,能去复印存根联吗?怎么查询到原发票号?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遗失发票需登报声明作废,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罚,凭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前往代开发票的办税服务厅申请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公司业务员在2019年5月20日拿来一张2016年的差旅费发票来报销,公司审核后给予报销并入账在2019年5月。请问这张差旅费发票能否在在2016年税前扣除?在2018年汇算清缴时在哪张表上的哪个位置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实际发生时,你公司未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请按照规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费用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说明,写清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到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需要什么材料?我是办税人,只有销售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可以替个人开给公司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个人代开发票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出租不动产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1份 (3)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代开其他发票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代开申请人为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可否代开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我就职的公司位于栖霞区,所属是栖霞税务局,但是我租的房屋位于江宁区,我应该去哪边税务局开具房屋租赁发票?如果不想开具发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该怎么办理?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若出租方是个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我单位于两年前将一辆车过户给子公司,现该子公司要求我单位开具发票,我单位是否可以用增值税发票开出出售二手车的发票?如果可以,有什么注意事项?劳神答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4】对按规定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二手车销售业务,销售二手车的企业凭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销售企业的公章)到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再代征增值税;二手车交易市场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联)交给购买方用于办理过户手续,其余联次和二手车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作为不予代征的资料备查。

专票二三联丢失,需要先登报挂失才能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吗?广东的答复是必须要,宁波的答复是不需要登报挂失,求解官方答复?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3】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的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因此,使用发票的单位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形,应登报刊登遗失声明并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另外,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发票挂失、损毁报告”的相关内容。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另外,开票方还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操作。此外,有关办理申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证明办理”栏目查看“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的相关内容。三、根据《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纳税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全力优化广州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推出“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取消21个涉税事项、426份报送资料;简化30个涉税事项。因此,如为广州市纳税人,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画了一幅画要卖给某企业,需要开发票,我去税务局开发票需要我缴纳什么税?增值税和附加税外还有其他什么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6-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客户不要发票,是否可以不开票,直接确认无票收入?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3】您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建议您根据发生的经营业务如实开具发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确实存在取得收入而未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的,应当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

个人向公司提供劳务服务,通过支付宝-发票管理-发票代开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请问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接受发票的公司是否是扣缴义务人?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因此,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支付单位应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老师你好,我公司租用农民的土地支付的出让金如何取得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3】您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一、代开发票范围,(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3.2.1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二、业务概述】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四、附报资料】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2. 自然人身份证明;……3.2.2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二、业务概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四、附报资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2.自然人身份证明…… 因此,如您描述的“出让金”是指租用农民的土地所支付的租金,则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由出租方携带上述规定的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公交企业将其所有的二手公交车,销售给二手车经销企业,能由公交企业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2】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司已领用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一)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到税务部门代开普通发票,凭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因此,如您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应按上述规定如实开具发票。另外,如纳税人需增加的税目没有超出经营范围的,可自行或者联系服务单位,在开票系统或者增值税申报系统查找、增加税目;如纳税人需增加的税目超出经营范围的,应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相关税目,然后自行在开票系统或者增值税申报系统查找、增加税目,相关系统操作可咨询服务单位。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在大连中山区苏大嘴饭店开具发票,发票上开票人为管理员,公司规定发票上开票人为管理员的不予报销,沟通饭店,说系统默认的管理员,他们更改不了,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1】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的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对方拒绝换开发票可通过12366进行举报。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我公司处置固定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税务局要求我们增加经营范围。请问象这种偶尔超经营范围的销售必须要去增加经营范围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由于无法取得电话联系

保洁费,是否可以差额征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1】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和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如提供的是保洁服务,应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如实开具发票,没有差额征收的规定。

当收到供应商发票时,怎么判断该发票是否属于失控发票的范围?如何管控失控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0】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的规定,纳税人持抵扣联到税务机关认证时,系统自动将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属于失控发票的,系统将提示认证结果为“认证时失控发票”。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端采集系统通过网络进行抵扣联认证(以下简称“网上认证”)时,认证结果下发后系统自动将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属于失控发票的,系统将认证结果记录为“认证时失控发票”。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的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如您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本条文所述“失控发票”,则应该按本条文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业务。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因此,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详细建议您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6-10 至 2019-06-1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6-10 至 2019-06-1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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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6-10 至 2019-06-1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