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7-24 至 2019-07-26,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咨询:个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包工头承包业务代开工程款发票个税怎么计算,怎么申报,如果无法建账,… 2. 党委、工会未办理税务登记,聘请老师授课,代开发票时未代扣代缴个税,工会、党委也无法办理代扣代… 3. 你好!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上面,在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模块,读取不到供应商开的成品油发票,这… 4. 我是商洛人,原来在西安注册了一家房地产公司,现在的主要业务在商洛,想暂时迁回商洛,请问需要提… 5. 我在邮局开具的个人劳务发票,可以退票吗 6.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由父亲变更为儿子(企业信用代码不变、纳税人名称不变),并将个人独资企业名下… 7. 我公司和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由供应商开具发票给我公司,要求我公司将货款支付给其指定的第三方企… 8. 请教下,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商标、专利代理)开票选择税收编码是挑文化创意服务下的知识产权服务还… 9. 请问,我们收到个人到税务局代开的内容为服务的发票,上面有预征了个人所得税,我司还要代扣代缴个… 10. 税官同志您好我司为一电梯生产销售公司,最近我司销售经理正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一台电梯销售合… 11. 开具增值税专票发票时,商品编码选择错误时怎么处理?且发票金额较大 12. 公司收到个人名义开具的房屋租赁费和服务费的发票,个税是否需要公司代扣代缴?非员工代扣代缴在自… 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 14. 专票二三联丢失,广东税务回复是必须要需要《挂失报告表》才能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 15. 原来去税局自助机上领取发票,每次可以最多领取25张发票,为什么现在每月只能领取3张呢?难道要… 16. 你好,我司与某建筑单位作为联合体,承包一市政工程(EPC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我司为联… 17. 我们是一家软件企业,向客户提供软件硬件综合应用系统,但客户要求我们签订某某应用系统的合同,并… 18. 在电子税务局领取发票快递地址可以不是注册地址吗?生产厂房和办公室不在同一个区内 19. 你好,原来去税局自助机上领取发票,每次可以最多领取25张发票,为什么现在每月只能领取3张呢?… 20. 请教一下,关于个人出售字画给公司,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后,公司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咨询:个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包工头承包业务代开工程款发票个税怎么计算,怎么申报,如果无法建账,是否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6】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5规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具体表单式样。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如有疑问

党委、工会未办理税务登记,聘请老师授课,代开发票时未代扣代缴个税,工会、党委也无法办理代扣代缴,这种情况个税应如何申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因此,以上应由党委、工会所属单位代扣代缴。

你好!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上面,在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模块,读取不到供应商开的成品油发票,这样入不了库存,没办法开成品油发票了?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的规定,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因此,如为成品油经销企业,在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确认相关信息。另外,如出现来文所述情形,有关该系统操作事项,详细建议您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广东),在首页的“操作手册”模块查看《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使用手册》。您也可在微信关注“长城软件纳税服务”公众号进行咨询了解。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是商洛人,原来在西安注册了一家房地产公司,现在的主要业务在商洛,想暂时迁回商洛,请问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要走些什么流程,办税厅的同志说需要先迁回营业执照,但是拿不出书面规定,现在省税务局好像推行“省内税务事项通办”吧,难道还要求把迁执照作为前置条件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5】您需要办理迁出和迁入手续。在原主管局办理迁出。 资料:(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具体流程如下: (1)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对未使用完的发票进行缴销,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2)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 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3)相关部门取消税务资格认定,办税服务厅按规定收缴设备,并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我在邮局开具的个人劳务发票,可以退票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主管税务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税务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由父亲变更为儿子(企业信用代码不变、纳税人名称不变),并将个人独资企业名下不动产无偿赠与给其子,该不动产过户涉及增值税问题,适用单位转让不动产,还是适用个人转让不动产?如果适用单位转让,该不动产过户开票问题如何解决?(信用代码不变的情况下,如何开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7-2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该情况应按单位转让不动产给个人来缴纳相关税费。发票应由个人独资企业开票给个人,个人独资企业无法开具不动产发票的,可到分局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我公司和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由供应商开具发票给我公司,要求我公司将货款支付给其指定的第三方企业,请问这符合规定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情形中,若第三方企业只是代供应商收取款项,即代收转付,实际收款方为供应商,发票由供应商开具。且有相关文件及合同证明其真实性,可视为符合相关规定。

请教下,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商标、专利代理)开票选择税收编码是挑文化创意服务下的知识产权服务还是商务辅助服务的经纪代理服务?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5】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鉴定、评估、认证、检索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您可按上述文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请问,我们收到个人到税务局代开的内容为服务的发票,上面有预征了个人所得税,我司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么?开劳务发票和开服务发票有什么具体区别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 第一条规定:“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若代开发票环节已征收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你司可不用再预扣预缴。个人提供劳务或服务,都属于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票开具没有区别。

税官同志您好我司为一电梯生产销售公司,最近我司销售经理正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一台电梯销售合同,此房地产企业要求我司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们,他们才同意支付预付款,此时刚刚为签订合同阶段,我司还未开始制造生产此台电梯。请问税官同志,此时我们可以同意购买方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们吗,要确认收入吗,非常?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5】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开具增值税专票发票时,商品编码选择错误时怎么处理?且发票金额较大?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5】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属于发票开具有误需要退回重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公司收到个人名义开具的房屋租赁费和服务费的发票,个税是否需要公司代扣代缴?非员工代扣代缴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具体操作是怎样的?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5】根据《晋税函〔2019〕116号》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具体的操作问题,您需要拨打4007112366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那么,现在普票开具时,“购买方”栏填上单位名称和三证合一的税号后,就可以不再填其他内容了,是吧?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是在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填全发票基本内容的前提框架下,强调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必填项。 如果购买方是单位,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否则该发票无效。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如果购买方是个人消费者,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文件第十八规定,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专票二三联丢失,广东税务回复是必须要需要《挂失报告表》才能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宁波税则说非税务局辖下公司开具的发票无法提供挂失报告,且国税总局规定开具抄报税证明单程序已经简化,无需提供挂失报告。销售方在广东,购买方在宁波,这个该怎么办呢?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有关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建议拨打广东税务的12366电话进行咨询确认。

原来去税局自助机上领取发票,每次可以最多领取25张发票,为什么现在每月只能领取3张呢?难道要我们每月都去跑税局领取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三、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 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发票限量供应;对于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等;纳税人还需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发票验(交)旧,若纳税人不进行发票验旧操作,也只能领取剩余数量发票。根据您的问题描述,因暂不清楚您单位具体情况,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具体问题,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你好,我司与某建筑单位作为联合体,承包一市政工程(EPC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我司为联合体牵头方,建筑单位为联合体成员。现我司和建筑单位组成联合体模式与业主签订EPC合同。同时,我司与建筑单位签订联合体内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分工。根据招标协议,业主已确定将工程款项全部拨付至牵头方,即我司,.再由我司拨付至建筑。付款前,建筑单位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问:这样操作开票,税务上是否可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应符合据实开具原则,按实际情况据实开具发票即可)

我们是一家软件企业,向客户提供软件硬件综合应用系统,但客户要求我们签订某某应用系统的合同,并开具某某系统的发票,其实,里面包含了我们自主开发的软件。请问我们可以在发票附注上写明包含某某软件,并且申请软件退税吗?或者是否还有其他方法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在电子税务局领取发票快递地址可以不是注册地址吗?生产厂房和办公室不在同一个区内?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一般情况,填写邮寄地址即可。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你好,原来去税局自助机上领取发票,每次可以最多领取25张发票,为什么现在每月只能领取3张呢?是不是最新规定只能每月领取3张呢?还是公司税务有问题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三、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 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五条规定,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 规定,三、购票写卡管理与发票购领缴销工作流程 (三)发票使用情况报验(发票缴销)工作流程 税控发票实行电子缴销(查验发票使用情况电子信息),不需查验纸质发票存根联。 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或在发票使用期限届满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缴销岗位领取和填写《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报验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已存储发票使用信息的用户卡; 3.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 4.作废发票和开具退票的依据;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缴销岗应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读取用户卡中的发票使用数据,并与《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报验申请表》及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核对无误后,在征管软件中发票验旧模块中进行登记录入,或通过数据接口将发票使用信息从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导入征管软件中;如发现违章行为,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发票限量供应;对于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等;纳税人还需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发票验(交)旧,若纳税人不进行发票验旧操作,也只能领取剩余数量发票。根据您的问题描述,因暂不清楚您单位具体情况,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具体问题,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请教一下,关于个人出售字画给公司,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后,公司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 )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增值税,并同时按规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 若税局已代扣个人所得税,企业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7-24 至 2019-07-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7-24 至 2019-07-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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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7-24 至 2019-07-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