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查验与涉税风险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查验与涉税风险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5-09 至 2019-12-26,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事项简介:A为母公司,B为A公司的上市控股子公司,A分别参股甲、乙、丙三家公司40%股… 2. 普票销售内容错格,是否需要对方重新开具,是否有税务风险 3. 我们企业做现金生意,利润很薄,上游企业愿意接受承兑汇票作为付款方式,如果用现金从别的企业购买… 4. 增值税专票超过认证期限,甲方认为备注错误,要求重开,能按此执行吗?我司有没有相关违法风险? 5. 丢失税控盘,应该如何办理?需要填报什么资料? 6. 财政局税务局规定的税控设备款抵减增值税仅限首次购买,可是这份发改委的文件没有说首次。《国家发… 7. 我在很多年以前,曾帮湖北祥辉茶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税务申报,后因公司没有业务,我辞职了,当时到… 8. 小企业没有相关财务人员,每月老板自己去零申报,没有账套,月月都是这样零申报没有做账有什么后果… 9. 我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投入研发费用1000万元,加计扣除750万元,直接投入费用… 10. 申请税控盘需要准备什么资料?流程是怎么样的? 11.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 12.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帐征收的房地产企业按预收收入的3.5%预征企业所得税,导致企业只能按所缴税… 13. 某企业为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因走逃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状态,法院依法对其房产进行拍卖,如… 14. 我公司2015年到2016年4月份,购买了部分理财产品,包括直接购入的银行理财,银行资管产品… 15. 公司税控盘未抄税被税务局罚款,罚款了没有给罚款完税凭证 16. 我单位初次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器和税控盘是否属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能否依据财税[2… 17. 你好,依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 18. 我注销企业的时候为什么税务局要把税控盘收回去啊,这个税控盘是我自己买的 19. 个人通过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由代理银行、借款方、出借人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用途、… 20. 2018年新成立一家企业,但还未实际经营,且资金等都未到位,目前还未办理税务登记,请问是否会…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事项简介:A为母公司,B为A公司的上市控股子公司,A分别参股甲、乙、丙三家公司40%股权,现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和丙公司(合并后乙公司、丙公司注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相关规定,当企业合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和丙公司,适用以上特殊性税务处理,即不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在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丙公司完成后12个月内,B公司拟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方式吸收合并A公司(A公司注销)。问题1:请问B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是否还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中的“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条件。问题2: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丙公司是否还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6】建议您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普票销售内容错格,是否需要对方重新开具,是否有税务风险?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5】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我们企业做现金生意,利润很薄,上游企业愿意接受承兑汇票作为付款方式,如果用现金从别的企业购买承兑汇票,赚点贴息差,有没有税务上的风险,做账要怎么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票据法》第十条 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予以取缔。 请单位按照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金融活动。
增值税专票超过认证期限,甲方认为备注错误,要求重开,能按此执行吗?我司有没有相关违法风险?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以上仅供参考
丢失税控盘,应该如何办理?需要填报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规定:“第四十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3.0版》规定: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办理材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财政局税务局规定的税控设备款抵减增值税仅限首次购买,可是这份发改委的文件没有说首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请问以哪个为准?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我在很多年以前,曾帮湖北祥辉茶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税务申报,后因公司没有业务,我辞职了,当时到税务大厅去办理消除我的会计信息的时候,工作人员要求该公司要有新的会计接手后才能办理,因该公司法人一直没招新的会计,我的会计信息也一直没有变更出来,再后来因该公司未申报而转为非正常户,导致我在税务系统里成为了风险人员,从而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联系这家公司的法人,一直不给处理,我这种应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相关规定, 【事项名称】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办理材料】 1.个人声明材料1份; 2.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离职证明材料1份。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小企业没有相关财务人员,每月老板自己去零申报,没有账套,月月都是这样零申报没有做账有什么后果风险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五条规定: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因此,若企业有由于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的情况, 则纳税信用不能评为A级。
我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投入研发费用1000万元,加计扣除750万元,直接投入费用1200万元。近期我公司被省税务局风险派单称因我公司有研发费用,却没有研发所用材料费用(材料费用为0)和研发产品,当地税务局以此为由责令我公司全额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补交企业所得税以及滞纳金,请问当地税务局这么做的税法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三、会计核算与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六、申报及备案管理(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四、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三、认定条件(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申请税控盘需要准备什么资料?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6】您应先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业务,可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模块办理,或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 份;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查验后退回);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后,凭《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在税控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再将专用设备报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发行,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专用设备。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这个文件有没有具体的计算公式。目前,各地执行的计算公式五花八门。能不能出台一个像2006年56号公告中的具体计算公式:“本期按税收规定增提呆账准备”:金额等于期末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帐准备提取比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据此填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1行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由于2006年56号公告已作废,一直以来对这个计算公式没有出台文件或公告,导致政策执行不明确?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3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帐征收的房地产企业按预收收入的3.5%预征企业所得税,导致企业只能按所缴税款倒推申报表中的成本利润数,与真实的利润报表不相符,请问年度汇算清缴时产生的多缴税款是不是要退税?这种方式还是不是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方式有点傻傻分不清了,这样会不会给企业造成风险?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附件2第三条第三款规定: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您所咨询的问题有待与您进一步确认,请您直接拨打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某企业为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因走逃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状态,法院依法对其房产进行拍卖,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进行核定征收?是否可以弥补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7】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30号)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期间不能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具体建议落实主管税务机关。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我公司2015年到2016年4月份,购买了部分理财产品,包括直接购入的银行理财,银行资管产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逆回购,这部分理财均是持有到期取的收益,同时都是有风险提示的非保本性理财,现请问这部分营改增之前购买的此类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7】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你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公司税控盘未抄税被税务局罚款,罚款了没有给罚款完税凭证?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6】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九条规定: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如有疑问
我单位初次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器和税控盘是否属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能否依据财税[2012]15号文全额抵减?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你好,依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请问:1、公司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产品,属于低风险,合同或产品说明中未明确说明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收益是否视同非保本理财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2、公司购买的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产品,没有固定期限,属于灵活申赎,随时赎回,是视同持有至到期,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0】1、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司购买的非保本的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司购买基金、理财产品,取得保本收益的,应按照提供贷款服务缴交增值税。
我注销企业的时候为什么税务局要把税控盘收回去啊,这个税控盘是我自己买的?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5】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通过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由代理银行、借款方、出借人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用途、贷款金额、利率和结算方式;出借人在代理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专户),专门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出借人在约定的放款日期前将资金足额存入该专户;借款方应于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及付息日前在代理银行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款项,代理银行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用于还贷付息,或者从借款方在该银行系统的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付息;借款人所有还款付息均应依照合同约定通过代理银行向委托贷款人归还,而不应直接归还委托贷款人;委托贷款手续费一般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规定向委托贷款人一次性收取;代理银行除合同约定的义务外,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和贷款风险。合同对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未作出约定。请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此项业务中代理银行、借款方谁是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谁应界定为扣缴义务人?2.如果借款方在前期履约,而后不还本付息,甚至走逃失联,导致出借方本金无法收回,且收到的利息小于本金,对此前收到的利息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8】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借款方通过贷款银行向出借方支付利息,出借方取得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借款方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进行代扣代缴。增值税按照“贷款服务”计征。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第十二条 ……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2018年新成立一家企业,但还未实际经营,且资金等都未到位,目前还未办理税务登记,请问是否会有风险?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9】一、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领取“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均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以上新登记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由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二、新设立的纳税人(不含新设立的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下同)需要进行首次纳税申报时间 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的纳税人发生纳税申报义务时,应该办理首次纳税申报: 1、首次取得应税收入时; 2、首次向税务局申领发票时; 3、首次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时。 除上述业务外,如纳税人实际已经从事生产经营,发生纳税申报义务,也应申报纳税。 请根据以上规定,确定首次纳税申报时间,以免影响涉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5-09 至 2019-12-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5-09 至 2019-12-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发票查验与涉税风险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21) · 发票查验与涉税风险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2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4)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5)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6)
一句话:发票查验与涉税风险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5-09 至 2019-12-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