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查验与涉税风险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查验与涉税风险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22 至 2021-06-03,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安徽省税控盘可以网上申请吗 2. 税务局电话通知要办理风险提示,但是已申报的没有办理风险提示,请问现在有什么好的办法解决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4. 目前已实行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对于职工个人缴纳的商业保险,应该修改相关操作规定,不应该再将保… 5. 已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保险/证券经纪人劳务报酬,从中扣减部分风险金留待次年汇算清缴之后发… 6. 员工购房借款(公司无息借款),欠公司借款,纳税年度终了即年底是否需要清零,如果不清零是否涉及… 7. (1)公司无偿借款给员工个人买房,员工长时间未归还是否会被税务局认定为给员工的薪酬福利,公司… 8. 我公司不是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金融机构,不从事其他金融相关业务。我公司在国有性质银行购买了一… 9. 我公司成立之初购买金税盘1个主盘1个分盘,后因业务扩大,购买了10个分盘,请问10个分盘的税… 10. 请问2017年48号文已延长适用期限,那么其中第三条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具体口径所依照的20… 11. 你好,单位以前年度购入的原材料出售时,因价格的变动低价出售时到税务局备案吗?有什么税务风险吗… 12. 根据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 13. 在包河区新注册了一个公司,5月底拿到营业执照,但暂未经营,因各种原因具体什么时候经营暂时还不… 14. 请问现在填的这个加速折旧表相当于原来的加速折旧备案么?如果不填这个表,对企业所得的税有什么风… 15. 金税风险提示我公司房产税风险,我公司的房产在农村需要交纳房产税吗?陕政发(2017)25号文… 16. 目前交契税的人太多了,排不上号,又有疫情,建议开通网上交费,或者多开窗口,或者延长优惠政策的… 17. 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行次1-13,没有项目:其他收益,而我们当年的利润表中发生其他… 18. 1、我们公司代政府建设安置房,财政局住建局和控股股东国资局将工程款拨入我们公司(除国资局的拨… 19. 请问1、我公司投资其它公司属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吗?2、公司有一笔收入服务费2万元,无成本,因… 20. 我是企业财务人员,由于本人对税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在日常工作的纳税问题上出现了偏差,在税务局风…
二、官方答复汇编
安徽省税控盘可以网上申请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之前,需要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进行初始化发行,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具体如何购买税控盘可联系软件服务方核实。
税务局电话通知要办理风险提示,但是已申报的没有办理风险提示,请问现在有什么好的办法解决?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在网上填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后,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愿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在很短时间内将风险提示信息推送给纳税人;针对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查看是否已经处理风险提示问题,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进行的,需要纳税人提前一天将本企业的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等信息,通过互联网报送至税务机关。纳税人之前已经完成以上信息报送的,无需重复报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是否可理解为: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执行,对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外的其他贷款,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若属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贷款损失准备金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再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的规定。
目前已实行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对于职工个人缴纳的商业保险,应该修改相关操作规定,不应该再将保单交给扣缴义务人代为扣缴操作,而是像专项扣除一样,由职工本人根据实际情况通过APP客户端填写,或按月定额扣,或年度汇算扣。企业办税人员通过税务系统获取信息,完成代扣个税工作。职工本人对所填信息负责,降低税务人员涉税风险。毕竟现在市面上的保险公司多,保险种类多,保险期限不同,停保现象多。扣缴义务人可以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但是基础信息应由职工本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行完成?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规定:“三、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其中,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已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保险/证券经纪人劳务报酬,从中扣减部分风险金留待次年汇算清缴之后发放,这部分风险金能否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员工购房借款(公司无息借款),欠公司借款,纳税年度终了即年底是否需要清零,如果不清零是否涉及员工个人所得税风险问题,请问公司在这一块该如何处理呢?急,望回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员工向公司借款未按期归还,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您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上述文件进行处理。
(1)公司无偿借款给员工个人买房,员工长时间未归还是否会被税务局认定为给员工的薪酬福利,公司是否会存在涉税风险?员工是否面临补缴个人所得税?(2)如果公司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将钱借给员工买房,签订借款合同按期计算利息,这样是不是就不会存在涉税风险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2】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公司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企业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征税费,企业所得税。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我公司不是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金融机构,不从事其他金融相关业务。我公司在国有性质银行购买了一个不良资产债权包(不良资产处置这个业务的处置收益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也比较高),后续我司在处理这个债权包的其中一个债权时,通过人民法院拍卖债权标的,判决分配回来的债权款,如果超过对应本身投入的资金,请问对于该笔业务实现的债权收益,是否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存在按照什么税目交,请明确回答我是或者否?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3】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具体的债权款具体是发生哪项业务取得收入,是否为对外投资,被投资企业性质,具体业务情况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等,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判定,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界定。
我公司成立之初购买金税盘1个主盘1个分盘,后因业务扩大,购买了10个分盘,请问10个分盘的税控设备费用是否可以抵减?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9】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请问2017年48号文已延长适用期限,那么其中第三条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具体口径所依照的2015年9号公告已失效,那么现在应当使用什么口径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3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你好,单位以前年度购入的原材料出售时,因价格的变动低价出售时到税务局备案吗?有什么税务风险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3】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根据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缴纳增值税”。我公司是主营为小微农户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司,每年收到两项财政补贴:1,第一项是由于我们产品价格定价较低,故政府在一定前提条件下补助公司(计算方式为:按照我们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相乘计算),资金用途为业务费用补助;2,第二项是公司产品风险很大,潜在损失大,即担保贷款回收难的风险损失大,故政府在一定前提条件下补助公司(计算方式为:按照我们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相乘计算),资金用途为风险损失弥补。请问:根据45号公告的立法精神及2020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3010387/c5142377/content.html)里面涉及的案例解读,请给予我公司解答,以便公司做出合理处理,万分重要且紧急?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向“购买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17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在包河区新注册了一个公司,5月底拿到营业执照,但暂未经营,因各种原因具体什么时候经营暂时还不知道。所以还没进行一照一码信息确认,也未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想问一下税务信息确认有时间限制吗?一直没去办理会不会有什么风险?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新设立的纳税人,在其未发生发票领用等涉税程序之前,不进行各税种登记。除企业登记机关已采集的涉税信息外,企业在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涉税事宜时,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缺少的涉税基础信息进行补充采集。 已实行“多证合一、 一照一码” 登记模式的纳税人, 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 登记信息确认表》 进行确认, 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 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请问现在填的这个加速折旧表相当于原来的加速折旧备案么?如果不填这个表,对企业所得的税有什么风险?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A201020)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不填报本表。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金税风险提示我公司房产税风险,我公司的房产在农村需要交纳房产税吗?陕政发(2017)25号文件颁发的《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要求辖区内的房产都要缴纳房产税。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条规定:征收范围不包括农村、所辖行政村。请咨询以文件形式给我回复一下看房产在农村的需要缴纳房产税吗?感谢您能给予最快的答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30】原(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房产税不包括下辖的自然村,14年之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1999〕44号文件中修改了之前规定,要求: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二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因此现行房产税征税范围应按照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执行。
目前交契税的人太多了,排不上号,又有疫情,建议开通网上交费,或者多开窗口,或者延长优惠政策的时间,减少交费困难及人多聚集感染的风险,提高交费效率?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契税减征优惠目前没有截止期限。如您咨询的是契税补贴优惠期限问题,相关税款补贴事项,是由相关政府部分颁布的,具体情况请咨询颁布该事项的相关政府部门。另外,契税网上预约办理业务目前暂未开通。现已将您留言中的意见建议反馈至相关部门
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行次1-13,没有项目:其他收益,而我们当年的利润表中发生其他收益的数据,无法填写,导致利润总额不对,我目前只能放在营业外收入中,才能使年度申报表的利润总额对上,又担心与财务报表系统匹配不一致,导致税收风险提示。请各位专家帮忙看看,如何填写?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1、我们公司代政府建设安置房,财政局住建局和控股股东国资局将工程款拨入我们公司(除国资局的拨款我们计入资本公积外,其他单位的拨款计入往来科目),我们公司再将工程款付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将专票开给我们单位,等安置房建好后,政府回购回去,我们公司是作为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吗?2、政府回购安置房时,我们账面涉及开发成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减少,资本公积的减少时是国资局减资或撤资吗,会有涉税风险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请问1、我公司投资其它公司属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吗?2、公司有一笔收入服务费2万元,无成本,因工资不好区分全部入管理费用了,申报时提示风险,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我是企业财务人员,由于本人对税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在日常工作的纳税问题上出现了偏差,在税务局风险提示下,发现自己以前年度纳税申报时,造成企业少缴了税款,根据税法规定我们应该补缴截至到以前哪年的税款?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22 至 2021-06-0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22 至 2021-06-0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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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查验与涉税风险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22 至 2021-06-0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