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4-05 至 2019-04-25,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们集团2018年发生了股权收购的重组事项,该重组事项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那么需要… 2. 股东的车辆用于公司开展业务用车,相关车辆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么? 3. 公司给员工报销电话费,在一定额度内实报实销,按福利费处理,话费抬头是个人,请问是否可以作为所… 4.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 5. 公司第一次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请问在公司内部立项后,须先到科技局去备案,再到税务局登记立项信… 6. 您好我想问一下我正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捐赠支出我有个疑问我们捐赠给学校的需要纳税调增… 7. 请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企业所… 8. 你好,目前我司是批发零售业,企业确实有研发投入,因行业无法立刻更改,目前未能正常进行研发费用… 9. 公司2017年度盈利,但是在2018年6月份才取得动漫企业证书,那么该公司2018年年度所得… 10. 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其中乙企业股东全部为自然人,合并后… 11. 2017年2月,A公司出于融资需要,与B证券公司签订《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所… 12. 当期发生的设定受益计划负债的损益变动与设定受益计划负债的净利息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 当年发生额设定受益计划负债的损益变动与设定受益计划负债的净利息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4. 母子公司都在广东省,但不属同一个市区,母公司与子公司有一些共同的费用在总公司支付,母公司与子… 15. 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16. 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其中乙企业股东为自然人,乙企业的股… 17. 您好。我想问,我家有固定资产要报废。但是未折毕。想问,未折毕的金额是否可以作为报废损失。是否… 18. 关于文化传媒行业,比如工作室编辑,有相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吗?刚从事这个行业,对… 19. 请问:我煤矿属于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因技术改造购进500万以下大量设备、器具,请问是否可… 20. 如果我公司是科技型企业有研发项目2018年研发费用是200万在2018年收入是500万但都不…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们集团2018年发生了股权收购的重组事项,该重组事项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那么需要在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到税务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主体是包括收购方、转让方以及被收购的企业吗?对于被收购的企业而言只是股东变化而已是否可以不做备案申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5】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 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知主导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因此,当事各方都应该提交备案资料,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股东的车辆用于公司开展业务用车,相关车辆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3】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 十、企业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租用个人的车辆,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如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的,企业可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及证明该费用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

公司给员工报销电话费,在一定额度内实报实销,按福利费处理,话费抬头是个人,请问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4-2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发票是个人抬头,企业不能扣除。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可计入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的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是否要求个人有中介资格?还是公司跟个人签合同就可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公司第一次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请问在公司内部立项后,须先到科技局去备案,再到税务局登记立项信息后,才能在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的加计扣除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第五条规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第六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您好我想问一下我正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捐赠支出我有个疑问我们捐赠给学校的需要纳税调增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5】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如果企业通过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果不符合扣除的以上条件,需要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请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2】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支付给客户、聘请专家所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属于企业费用,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可凭支付给对方的相关费用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你好,目前我司是批发零售业,企业确实有研发投入,因行业无法立刻更改,目前未能正常进行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如后期更改为制造业或允许加计扣除的行业,是否可追溯享受?非常需要您的回复?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2】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四点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公司2017年度盈利,但是在2018年6月份才取得动漫企业证书,那么该公司2018年年度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呢?有什么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三、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上述贵公司描述,贵公司只能从2018年开始享受剩余年限的两免三减半优惠。

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其中乙企业股东全部为自然人,合并后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按照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持有合并后企业的股权。请问合并之前乙企业的留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1】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所述需了解具体情况(企业性质为何种?所述自然人股东的留存收益具体指什么?将会以什么形式处理?),请补充上述情况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12366选择对应的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17年2月,A公司出于融资需要,与B证券公司签订《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所持有的一上市公司的10万股的限售股所对应的股票收益权转让给B证券公司。自该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至标的股票收益权全部实现止,标的股票以及派生股票产生的股息红利、出售股票所得款项及其他收入,由A公司在获取该收入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专户。如果A公司将其所持标的股票出售给中C公司,则A公司在本协议项下向B证券公司划付查收标的股票所得的款项的时间应以中C公司指令的时间为准。同时,为确保该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相关权利的实现,A公司与B证券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10万股限售股质押给B证券公司。2017年2月,A公司与C公司签订10万股股票的远期股份收购协议,约定标的股票转让价款为每股2元,合计20万元。2018年10月,A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解禁,上述标的股票转入可交易期。C公司于2018年12月向A公司发出收购通知,A公司在2018年12月通过B证券公司的大宗交易平台将全部股票转让给中C公司,每股价格为5.00元/每股中C公司将款项转入指定的监管账户。二、待确认的税务问题1、A公司在2018年12月,将股票(限售股)过户给受让方是,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计税的价格是按照2015年签订股票收益权转让协议的价格计算还是按照2018年过户时的价格计算2、在2018年12月股票由A公司过户给B公司时,对于15-18年的股票溢价,即(5元-2元)*股数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由A公司代扣代缴?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1】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当期发生的设定受益计划负债的损益变动与设定受益计划负债的净利息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0】陕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只要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即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当年发生额设定受益计划负债的损益变动与设定受益计划负债的净利息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0】陕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只要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即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都在广东省,但不属同一个市区,母公司与子公司有一些共同的费用在总公司支付,母公司与子公司签立分摊协议,按一定的比例分摊给子公司,针对这部分费用,子公司能否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9】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则不可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9】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其中乙企业股东为自然人,乙企业的股东同时也是甲企业大股东,占股99.17%,请问合并之前乙企业的留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请参考财税2015 41,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您好。我想问,我家有固定资产要报废。但是未折毕。想问,未折毕的金额是否可以作为报废损失。是否需要单独上报税务局,需要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您拨打天津税务12366进行咨询。

关于文化传媒行业,比如工作室编辑,有相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吗?刚从事这个行业,对税收不太了解,请教一下?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按5%纳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按10%纳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涉及以下3个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请问:我煤矿属于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因技术改造购进500万以下大量设备、器具,请问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8年54号文件购进固定资产500万以下可以一次性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7】陕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可以享受财税(2018)54号文件中关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规定。

如果我公司是科技型企业有研发项目2018年研发费用是200万在2018年收入是500万但都不是研发项目产生的收入是公司其他非研发项目产生的收入那么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假设无其他调整项目应纳税额是不是应该是500-200*1.75=150万?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因此,可以扣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4-05 至 2019-04-2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4-05 至 2019-04-2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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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4-05 至 2019-04-2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