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01-25 至 2022-03-16,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企业通过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 2. 我公司为食品加工制造型企业,2021年有仙贝、薯片和雪饼类的新项目的研发投入,请问这些项目的… 3. 2020年度汇算清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请问今年5月申报202… 4. 公司给员工提供宿舍,在员工工资里扣的住宿费及水电费,可以在申报个税时,税前扣除这部分费用吗 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是对财税[2009]57号的完善。请问财税[2009]57号… 6. 公司有员工2020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2月发放,已经按照综合所得申报个税,2022年汇算… 7. 我司为2家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持股比例均为50%,其中一家合伙企业2021年度纳税调整后所… 8. 我公司员工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造成伤害,后期认定为工伤。我公司赔偿50万,请问这赔偿金额50… 9. 背景:非上市公司A开展股权激励,由被激励的在职员工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B)完成行权认购… 10. 逾期缴纳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11. 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在企业所得税中对职工福利费有什么具体规定? 12. 我单位有一个研发项目,项目立项为自主研发。但是先项目研发的过程中,该项目的有一部分我们委托了… 13.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盘销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度如何确定? 14. 您好,我们是一家注册在新余市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有自然人和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合伙企业于20… 15. 您好,我们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有自然人和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合伙企业于2020年以现金1… 16.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政策2022年还可以适用吗? 17.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今年卖房发生了500万的销售佣金,该佣金在以往年度的会计核算上我们直接进… 18.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非营利性公立医院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 19.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法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其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对应的投资成本是否可以税前扣… 20. 我公司系一房地产开发公司,2018年将自己开发的商业不动产用于出租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已…
二、官方答复汇编
企业通过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浙财税政[2010]33号)规定: 一、从2008年度起开始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 128 杭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我公司为食品加工制造型企业,2021年有仙贝、薯片和雪饼类的新项目的研发投入,请问这些项目的费用是否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的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6】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第四项规定:“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另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020年度汇算清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请问今年5月申报2021年度自用房土两税时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半政策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公司给员工提供宿舍,在员工工资里扣的住宿费及水电费,可以在申报个税时,税前扣除这部分费用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0】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是对财税[2009]57号的完善。请问财税[2009]57号中的“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属于25号公告中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货币性资产还是属于债权性投资。(因为25号公告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和债权性投资的处理是不同的)?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 第三十九条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请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定是属于应收及预付款项还是属于债权性投资。
公司有员工2020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2月发放,已经按照综合所得申报个税,2022年汇算清缴发现单独计税会更好,但是个人APP上无法选择,是否可以通过单位找主管税务所进行更正?我们理解全年一次性奖金既然有选择,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应该是双向都可以变更。主管税务所会不会拒绝变更?我们去办理是否有更明确的依据?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09】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依法均不纳入综合所得计税。同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等等。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我司为2家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持股比例均为50%,其中一家合伙企业2021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另一家公司2021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50万,那么这两家法人合伙人2021年度纳税调整后的所得中归属于我司的部分是否需要并到我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纳税申报?如果要,应按多少金额申报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我公司员工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造成伤害,后期认定为工伤。我公司赔偿50万,请问这赔偿金额50万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么?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08】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背景:非上市公司A开展股权激励,由被激励的在职员工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B)完成行权认购。问题1:是否可以适用《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申请递延备案?问题2:如无法递延,那个税的申报,由员工自行申报,还是由持股平台合伙企业B、或者授予股份的标的公司A来代扣代缴?问题3:后续标的公司A上市,或者若干年后,持股平台B转让激励的股份权益时,其购置成本中,这块个税怎么计入购置成本,从合伙企业B的经营生产所得,或先分后税中扣减?问题4:持股平台B完成认购后,对于A公司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能否于当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他信息:通过搜索公开信息,发现在广州市、惠州市、长兴县等多地均有员工持股平台套用101号文,完成备案的情况(通过IPO企业公开信息材料,如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好像厦门目前尚未有过类似案例,不知道厦门这边是否能参照其他地方的案例实施?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01】个人所得税:按照《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规定,递延纳税政策适用于非上市公司对本公司员工的相关股权激励,不适用于除此以外的其他股权转让,请携带股权激励相关计划及行权认购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逾期缴纳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28】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逾期缴纳社保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在企业所得税中对职工福利费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我单位有一个研发项目,项目立项为自主研发。但是先项目研发的过程中,该项目的有一部分我们委托了其他非关联单位代为研发,同时该委托部分在科委备案了。现在的问题是,我该委托部分的研发,是按照自主研发加计扣除还是按照委托研发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17】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盘销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度如何确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2-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好,我们是一家注册在新余市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有自然人和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合伙企业于2020年以现金1.3亿元参与上交所主板某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定向增发取得的股票目前已是流通状态,我们合伙企业计划近期在二级市场上转让该股票,请问转让时是否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如交,请问如何计算相关的税?(烦请附上相关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11】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如该定向增发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条件,按上述答复处理。如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条件,则其买入价应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自身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综上,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依据“先分后税”原则,其法人合伙人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按照适用税率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我们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有自然人和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合伙企业于2020年以现金1.3亿元参与上交所主板某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定向增发取得的股票目前已是流通状态,我们合伙企业计划近期在二级市场上转让该股票,请问转让时是否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如交,请问如何计算相关的税?(烦请附上相关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11】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因此,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政策2022年还可以适用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今年卖房发生了500万的销售佣金,该佣金在以往年度的会计核算上我们直接进入了当期损益销售费用,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了。但是今年由于我公司实行的新的会计准则,准则规定这个佣金在发生时要计入资产类科目“合同取得成本”,只有在等我房子交房的当年才能结转入销售费用。现在的问题是,我以前的销售佣金在发生时是在税前扣除了的;现在因为新会计准则,不允许我将该笔销售佣金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那我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该笔佣金按照以前的处理方式,在当期扣除,做纳税调减处理?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10】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非营利性公立医院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除有关营业税规定失效外,其余规定仍然有效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09】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的规定:“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失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为时效性。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法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其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对应的投资成本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1-27】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我公司系一房地产开发公司,2018年将自己开发的商业不动产用于出租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已取得单独产权证。现拟将该不动产对外转让,请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成本时能否仍可将此待转让的房产按开发产品出售计算扣除成本并加计扣除20%的开发费用,还是按转让二手房接重置成本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不再加计扣除20%的开发费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1-25】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01-25 至 2022-03-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01-25 至 2022-03-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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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08)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09)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0)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1)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2)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3)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4) · 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15)
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01-25 至 2022-03-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