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31 至 2020-01-09,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2019年有一笔股权转让收入,收到了部分款项,但工商变更在2020年1月才完成。根据《… 2. 您好,我单位是科研事业单位,想要做高新认定,请问高新研发费用需要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研发支出… 3. 你好,请问企业自主开发的网站能计入无形资产吗?如果能,该资产的价值如何计算? 4. 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6. A房地产公司购买在建工程项目后续开发并销售,A房地产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的在建工程转让… 7. 请问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之间,因债务重组发生的权益性交易,在会计处理上分别做资本公积增加和减少… 8. 企业收到公益性捐赠(捐给残疾事业)是否需要缴纳税收?具体税金怎么算的? 9. 我司是内蒙古境内的一家居民企业(有限公司),公司在华泰证券开设机构账户,并于2018年9月在… 10. 请问联营企业注销未能收回的联营企业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1. 本人住在单位集资住房中,但房子产权依旧属于单位,本人与单位签署的合同标题不是租赁合同,但合同… 12. 我司2019年购一台设备单价约为100万元专门用于研发,请问这台设备可以一次性计入相关研发项… 13. 你好,我们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也单独进行了核算,但因计算错误未享受到所得税… 14. 某投资人(法人企业)入伙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有两个投资项目(控股比例皆为100%),但无其… 15.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6. 您好,我们单位是2019.1月份计算并发放2018.12工资并代扣个税,2019.2月申报1… 1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 18. 普通合伙企业。1、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吗?在哪里填写专项附加… 19. 你好,企业年金所得税扣除比例上限是否应调为8%?因为《企业年金办法》经2016年12月20日… 20. 公司在给客户发货装车时因意外造成人员伤亡,公司因此赔偿给死者抚恤金,这笔支出能够在税前扣除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2019年有一笔股权转让收入,收到了部分款项,但工商变更在2020年1月才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请问:这里的股权变更手续是否为股权工商变更手续,我公司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应确认到2020年?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股权变更手续指与股权变更相关的手续,具体征管问题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我单位是科研事业单位,想要做高新认定,请问高新研发费用需要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研发支出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9】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二、研发费用归集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你好,请问企业自主开发的网站能计入无形资产吗?如果能,该资产的价值如何计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1-0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2019〕11号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个人所得税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及相关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如果公司是2017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8年在有效期内,请问该公司2018年能够享受此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1-09】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因此,可以享受。

A房地产公司购买在建工程项目后续开发并销售,A房地产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的在建工程转让成本能否加计20%扣除,若不能加计扣除是否有相关政策文件支撑?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六)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六、具体计算增值额时应注意什么? 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三)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这可以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一个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请问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之间,因债务重组发生的权益性交易,在会计处理上分别做资本公积增加和减少,豁免债权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否做纳税调减?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企业收到公益性捐赠(捐给残疾事业)是否需要缴纳税收?具体税金怎么算的?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 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企业接受捐赠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我司是内蒙古境内的一家居民企业(有限公司),公司在华泰证券开设机构账户,并于2018年9月在二级市场买入南京银行股票,在持股期间的2019年7月31日收到股利500万元,该股票已于2019年12月31日卖出,取得转让利得1000万。请问在2019年的汇算清缴时,持股期间取得的股利收益和转让利得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8】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转让财产收入。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请问联营企业注销未能收回的联营企业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8】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首先,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应收账款的损失具体资料请您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章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本人住在单位集资住房中,但房子产权依旧属于单位,本人与单位签署的合同标题不是租赁合同,但合同内容有“以息代租”的字眼。具体是这样的情况,比如我付给单位10万元,单位将某一套住房给我居住,在我退房的时候,单位只退10万元房款,期间10万元产生的利息就作为房子的租金交给单位。请问这样我属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租金税前扣除的范围吗?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我单位有青年公寓租给单位职工,租金按月在工资中扣除,请问这个是否也属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租金税前扣除的范围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8】1.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定额扣除。您本人“以息代租”租赁单位集资住房要以法律文本即“租赁合同”为判断依据;2.您单位将青年公寓租给职工并收取租金的情形,如符合规定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1.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2.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3.纳税人应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我司2019年购一台设备单价约为100万元专门用于研发,请问这台设备可以一次性计入相关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第三条 (二)项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一次性计入研发费用。

你好,我们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也单独进行了核算,但因计算错误未享受到所得税优惠,可以追溯享受吗?可以追溯几年?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某投资人(法人企业)入伙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有两个投资项目(控股比例皆为100%),但无其他经营性活动。其中一个项目当期实现收益300万元,企业分得200万元利润;另一个项目当期亏损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假设该投资人按合伙协议可分得10%的收益,即20万元,请问该投资人应该如何纳税(以下有几个选项,若以下选项无一正确,请帮助计算),并解释其法规依据,谢谢!(1)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30010%)(2)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20010%)(3)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300-100)10%)(4)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200-100)10%)?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您好,我们单位是2019.1月份计算并发放2018.12工资并代扣个税,2019.2月申报1月个税的时候就是申报的2019.1代扣的2018.12工资的个税,这样延续下来,就是2020年1月报2019.12个税报的是2019.12发放2019.11月工资,这样员工2019年汇算清缴的其实就是2019.1-2019.12的所得(2018.12-2019.11工资)。但是我门领导说,2019年汇算应该是2019年1-12的应得,也就是2019.1-2019.12工资,而不是2019年1-12的所得2018.12-2019.11工资。如果说是2019.1月能够实际计算并发放2019.1月的工资,那么所得和应得就是一样的。但是现实是2019.1月下旬才能算出来2018.12的工资,所以就导致所得和应得错位1个月。麻烦咨询下,到底哪种处理是正确的,并帮我找一下相关文号?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107填报说明企业会计制度或准则与财会(2017)25号《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的通知》内容不相同?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1-0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107填报说明: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文件中没有具体列明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单位若执行的是政府会计制度,可选择“其他”项填写。

普通合伙企业。1、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吗?在哪里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的数据?2、合伙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时,单位全部给予缴纳,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表说明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3)第48~54行“专项附加扣除”:分别填写本年度纳税人按规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合计金额。 三、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你好,企业年金所得税扣除比例上限是否应调为8%?因为《企业年金办法》经2016年12月20日人社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18日公布。本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施行后,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应自2月1日起将扣除上限调整为8%了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财会〔2006〕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建议纳税人根据以上政策规定,企业年金如属于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公司在给客户发货装车时因意外造成人员伤亡,公司因此赔偿给死者抚恤金,这笔支出能够在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因员工或其直系亲属死亡给予的抚恤金或者补贴可以作为应付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31 至 2020-01-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31 至 2020-01-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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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31 至 2020-01-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