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30 至 2020-01-08,答复单位 福建省税务局12366、宁波市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一名大学生,2019年6月毕业,7月份自己开了一个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可以免税三年… 2. 财政补贴征税与不征税的区别?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是哪些? 3. 附件中提到的政府对部分高管个税返还问题,已收到相关答复。但是对于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偶然所得来… 4. 请教下:小规模纳税人向国外个人提供软件服务,收到外汇款,申报增值税时是填报在出口免税额是么?… 5. 居民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并且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分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企业… 6. 幼儿园收取的幼儿伙食费是否免税?是否有免税政策?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 7. 你好,屠宰加工销售企业,从农户收购羊进行简单屠宰(主要是分割、冷冻)后进行销售,根据财税20… 8. 你好,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业主,3号我去报税,然后交税。交税时被告知交税税额比以前高,还被告知… 9. 请问,营改增前,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企业政策性拆迁(搬迁)房屋补偿收入需… 10. 我公司为私企,从内地聘请部分高管,高管举家搬迁至乌市,约定给高管按月发放安家费,这部分费用是… 11. 自然人销售达到了500万元,必须要转为一般纳税人吗?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缴纳税款吗,还是可以按照… 12.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申报表中的计税依据是企事业单位上一年的收入吗?每半年申报一次,我司为小规模纳… 13. 2019年我申报了专项附加扣除,年底买房需要个人所得税证明贷款,可是我申请专项附加扣除了,扣… 14. 请问,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 15. 我单位为青少年宫,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 16. 您好,我们合作社是销售香菇木耳的合作社,现在向下游客户开具农产品免税发票,客户让我们自己必须… 17. 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没有物业管理经营范围),将自己的房屋出租,收取代扣代缴的水电费(收支… 18. 小规模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分包项目,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是差额征… 19. 公司从事商业地产业务,将盖好的房屋出租给租户经营。现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如果与其中一家租户,由… 20. 您好,我的父亲是个体户,是在乡镇上开店。他去国税局问我们不交税的原因是每月营业额没有到三万,…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一名大学生,2019年6月毕业,7月份自己开了一个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可以免税三年,请问,免税截止时间,是21年12月31日,还是22年6月30日?或者是其他时间?另一个问题,如果这名大学生是20年1月份开了一个个体工商户,还能申请免税吗?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8】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如果是2019年6月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免税截止时间应该是22年6月30日。不是毕业年度就业的,应该不适用该条。建议提交您的实际情况请主管税务局判断。

财政补贴征税与不征税的区别?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是哪些?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1-08】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附件中提到的政府对部分高管个税返还问题,已收到相关答复。但是对于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偶然所得来代扣个税这个回答还有一点疑问,望解答。据国税函〔1998〕2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经查询此文尚未失效。个人理解市政府奖励的个税返还政策因属于“偶然所得”范畴,而不是工资薪酬范畴?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管问题,请携带相关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请教下:小规模纳税人向国外个人提供软件服务,收到外汇款,申报增值税时是填报在出口免税额是么?需要办理出口备案么,如需要具体怎么办理?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小规模纳税人为境外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可以实行退免税办法。增值税申报时填写出口免税销售额,需要提交下列文件中规定的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 5.软件服务。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 第四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具体办法及计算公式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规定执行。 ……”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居民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并且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分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并且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幼儿园收取的幼儿伙食费是否免税?是否有免税政策?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保育费是否包含伙食费?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你好,屠宰加工销售企业,从农户收购羊进行简单屠宰(主要是分割、冷冻)后进行销售,根据财税2012年75号文件,鲜活肉产品免税政策,是否享受增值税减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你好,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业主,3号我去报税,然后交税。交税时被告知交税税额比以前高,还被告知以后个人经营所得税没有起征点,只要开票就需要交税。我想问问连国家个人所得税都5000为起征点,之前个人经营所得税起征点为30000,为什么现在没有起征点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规定,对未达到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 (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三)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3〕35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起征点针对的是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请问,营改增前,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企业政策性拆迁(搬迁)房屋补偿收入需要就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及流转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公司为私企,从内地聘请部分高管,高管举家搬迁至乌市,约定给高管按月发放安家费,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1-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自然人销售达到了500万元,必须要转为一般纳税人吗?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缴纳税款吗,还是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税款?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四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因此,如您是自然人,即使销售达到了500万元,属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申报表中的计税依据是企事业单位上一年的收入吗?每半年申报一次,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本年度下半年的收入未满60万,可以享受减免?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6】根据您的叙述,如贵公司是按半年申报水利建设基金的,应当以申报所属期当期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半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0万元的,可享受免征优惠。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019年我申报了专项附加扣除,年底买房需要个人所得税证明贷款,可是我申请专项附加扣除了,扣除之后就没有5000元的收入了,也就没有纳税记录,税务局能提供我的免税证明吗?或者是申请过专项附加扣除,我需要这个证明办理公积金贷款?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4】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二、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请问,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一条: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我单位为青少年宫,按该条款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直接享受,还是需要到主管税务局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以前年度我单位正常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是否还能退还?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3】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文属于自动失效,也没有过渡期。所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已发布。

我单位为青少年宫,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一条: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请问按该条款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直接享受,还是需要到主管税务局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以前年度我单位正常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是否还能退还?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3】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文属于自动失效,也没有过渡期。所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已发布。

您好,我们合作社是销售香菇木耳的合作社,现在向下游客户开具农产品免税发票,客户让我们自己必须先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开具免税农产品发票给他们,问题是我们是销售社员的农产品应视同自产自销,那么合作社自己本身需要开收购票吗?如果不开如何界定我们的生产销售能力?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3】农民合作社收购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自产,不需要开具收购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没有物业管理经营范围),将自己的房屋出租,收取代扣代缴的水电费(收支没有差额),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2】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您司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发生的经营行为如实开具发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

小规模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分包项目,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是差额征收还是按增值税专票全额缴纳?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因此,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纳税人可根据其实际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公司从事商业地产业务,将盖好的房屋出租给租户经营。现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如果与其中一家租户,由收取固定租金,改为我司以房产投资联营(仅用此租户现在租赁的位置投资联营,其他租户仍按原方式收取),对方负责实际经营、招商、开票、洽谈等各项业务,最后我们双方按原先确定的比例根据净利润进行分红。1、这是否可以算为: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房产税是否可以由原来的从租改为从价?2、后期分红是否可按利润分配免税?3、对于此种情况是否有相关规定,因为我们是为基于更好的合作所以有调整方式,对于这些判断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的规定:“一、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你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分红,若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

您好,我的父亲是个体户,是在乡镇上开店。他去国税局问我们不交税的原因是每月营业额没有到三万,所以不交税,请问这属于乡镇自然免税个体工商户吗?如果不是的话,那什么叫乡镇自然免税个体工商户?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若是小规模纳税人类型的个体工商户同样也适用上述文件的优惠。 根据文件(财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凡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零申报。针对乡镇自然免税个体工商户税法中没有此项定义。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30 至 2020-01-0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纳税记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30 至 2020-01-0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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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30 至 2020-01-0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