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07 至 2019-12-15,答复单位 福建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了蔬菜流通环节的免税备案,请问我公司销售的莲子、枸杞子能够免税吗… 2. 国际货代在国内启运港口代垫的码头操作、单证、封签、港建费等港口杂费是否属于免税范畴,原先税务… 3. 个税没有达到起征点,要申报吗? 4. 医院对退休副高职以上医务人员退休后直接回聘十多年,一直开绩效工资十多年都不到纳税起征点,99… 5. 我12月份申请转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连续12个月,我201911之前是季报,201912是… 6. 你好老师,我现在在预估今年所得税。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人数15,注册资本300万想请问一下所… 7. 想咨询杭州钱塘地区拆迁,政府给予补偿款,但公司收取补偿款后打算注销或者被其他关联公司吸收合并… 8. 您好!我公司为养老服务公司,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已取得区民政局出具的养老资质批复并进行了养老… 9. 想问,税务局2019年21号文件---车船税资料改为备查,该公告的意思是:车船税依然按原先那… 10. 你好咨询下我在12月申报养老保险时打开报税软件弹出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减免税的通告说我家本月… 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12. 运输物流企业如何认定,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如果是小规模可以接收,9和11的发票吗? 13. 公司在7月1日买入一上市公司股票1000股,9月4日收到分红1000元,请问季度申报时,该分… 14. 法院拍卖的满5年且是唯一住房的房子,被执行人不愿意配合签字或者被执行人联系不到的特殊情况,由… 15. 您好,我是一名律师,常办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经过几次发放办案补贴了解到,每个月的办案补… 16. 请贵局解释一下,财税[2019]20号第五条第二句: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7. 我公司为饲料生产销售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全部为免税收入,在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8行免税… 18. 独立音乐人(个人)将音乐版权授予给第三方而获取的收入,是否可以按照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19. 你好,2019年员工离职后再入职原来的公司,请问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收入、累计专项扣除等还… 20. A公司和B公司同属企业集团C公司直接持股控制的子公司,A公司与B公司均属于集团内二级子公司,…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了蔬菜流通环节的免税备案,请问我公司销售的莲子、枸杞子能够免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中包含了莲藕(别名:莲、藕、荷)和枸杞(别名:枸杞菜、枸杞头、枸杞芽)。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国际货代在国内启运港口代垫的码头操作、单证、封签、港建费等港口杂费是否属于免税范畴,原先税务总局的2014年7月15日发布的税务新闻有提到相关港口业务手续也属免税内容见附件,但是深圳税务12366热线说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不属于免税,请帮忙答复?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如您所述情形,不属于免税范畴。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财税〔2013〕106号废止。)
个税没有达到起征点,要申报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13年第63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医院对退休副高职以上医务人员退休后直接回聘十多年,一直开绩效工资十多年都不到纳税起征点,99年开始按“劳务报酬”扣个税,依法应该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退休人员再任职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是表明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并非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因此,只要是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个人与用人单位实质上构成任职受雇关系,即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我12月份申请转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连续12个月,我201911之前是季报,201912是月报,我12月份申请转连续12个是从201911-201812这个期间吗,我能否转换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你好老师,我现在在预估今年所得税。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人数15,注册资本300万想请问一下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是如何计算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因为您提供的信息有限,无法就更多的优惠政策进行解释,仅就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作出说明。
想咨询杭州钱塘地区拆迁,政府给予补偿款,但公司收取补偿款后打算注销或者被其他关联公司吸收合并,土地增值税免征吗?增值税免征吗?所得税是按国税总局2012年40号文处理吗(即按照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核算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1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由于字数限制,以文档模式发送至老师一般消息,烦请老师帮助黏贴
您好!我公司为养老服务公司,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已取得区民政局出具的养老资质批复并进行了养老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现我公司将接待一个养老社团组织,为其(全部为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并收取餐饮费用,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我司向老年社团提供餐饮服务是否属于提供养老服务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范围?如属于减免范围,公司是否需要留存何种证明资料?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因此,您描述的服务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想问,税务局2019年21号文件---车船税资料改为备查,该公告的意思是:车船税依然按原先那样申报、减免,但税务局不收取备案资料?还是税务局不再办理车船税的申报和减免?税务局窗口工作人员称,车船税优惠备案模块关闭,无法使用,无法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文件规定:“ 第一条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二条 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享受车船税优惠,资料自己留存,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备案,申报的时候享受相关优惠。 按照有关规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的咨询答复仅作为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参考意见,实际的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准。
你好咨询下我在12月申报养老保险时打开报税软件弹出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减免税的通告说我家本月可以减免一部分税我当时没记住数今天想交养老保险时这个对话框就没有弹出来我在哪里可以查询到这个减免税的公告呢?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规定:“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但是电子税务局系统弹出来“减免税通知”的提示内容,建议您联系电子税务局系统客服进一步咨询确认一下,电话是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税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其中包括差旅费津贴、午餐补助。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午餐补助范围确定文体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89号文规定的不征税午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的,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再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再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吨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午餐费。我想咨询一下,根据上述文件。员工出差至宁波地区以外的地区的误餐补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宁波财政局对误餐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上线是否有限制规定(即一天超过多少限额需要并入薪资交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1、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9〕392号)规定: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运输物流企业如何认定,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如果是小规模可以接收,9和11的发票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财税【2018】33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规定标准的。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第三条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八条 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若您收到11%税率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公司在7月1日买入一上市公司股票1000股,9月4日收到分红1000元,请问季度申报时,该分红1000元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如公司分别在第二年3月卖出500股、第二年8月卖出500股,请问持有超过12个月的分红可以免税的金额如何计算?如当年度已就分红全额纳税的,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您的问题已收悉,为您答复如下。 根据您所述情况,贵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分红不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贵公司在取得股票分红时并未连续持有12个月,需要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法院拍卖的满5年且是唯一住房的房子,被执行人不愿意配合签字或者被执行人联系不到的特殊情况,由法院写介绍信给房产交易中心查档,查明是唯一住房且满5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还是有相关文件规定,拍卖类的免征个税一定要被执行人本人签相关文件,或者写相关书面文件,或者签字。本人不签字的话就不能免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个人出售住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注:转让时,“唯一”状态应相应保持5年或以上),产权人需要向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开具唯一家庭生活用房证明,符合上述条件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出售住房的时间,以售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购房时间则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办证时间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受理已婚纳税人提交资料时,同时审核夫妻双方的产权情况,如果户籍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市的,当事人应补充提供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福建省外户籍的产权个人或者外籍人员,在当事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交易的房产是否为在厦门市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基础上,还需要当事人出具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区未拥有房屋产权的书面声明,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问题,请将具体情况告知房产所在地二手房交易征收柜台(岛内二手房征收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岛外在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由征收柜台给予核实。
您好,我是一名律师,常办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经过几次发放办案补贴了解到,每个月的办案补贴超过800元的部分按20%纳税。请问为什么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不属于免税项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另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法律援助条例》为行政法规,系国务院制定(仅标准由省级政府部门核定),对全国统一适用,应理解为国家统一规定,且该条文明确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是根据办案成本核定的,并不是发放给律师的报酬,因此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应当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知道前述理解和贵局的理解有何出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法律援助补贴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贵局解释一下,财税[2019]20号第五条第二句: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1、“此前”,是从发布之日起往前多长时间,从何时算起?2、“未处理的事项”,是否指一到四条未征税的事项?3、结合第1问和第2问,详细解释下第五条第二句?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发文日期是2019年02月02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19年02月02日起执行。在2019年02月02日之前已发生文件规定事项但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我公司为饲料生产销售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全部为免税收入,在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8行免税销售额时是剔除税后的销售额填列还是直接填销售额呢?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行“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独立音乐人(个人)将音乐版权授予给第三方而获取的收入,是否可以按照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
你好,2019年员工离职后再入职原来的公司,请问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收入、累计专项扣除等还可以累计吗?还是像新员工一样重新计算呢?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A公司和B公司同属企业集团C公司直接持股控制的子公司,A公司与B公司均属于集团内二级子公司,企业集团内核心企业A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集团内B公司,并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B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可以按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十九条第7小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以上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07 至 2019-12-1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07 至 2019-12-1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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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07 至 2019-12-1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