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7-07 至 2020-07-13,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本司的自营收入不超过500万,目前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但随着… 2. 我公司今年收了一笔政府补助,为免税收入,那么在本季度进行所得税预缴时,能否扣除此笔收益后进行… 3. 请问:我公司购进生猪宰杀,然后销售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 4. 我单位小规模吗,主营厨具生产销售安装,请问开票多少会转为一般纳税人,和营改增一样,还是和工业… 5. 小规模公司成立未满一年,没有成立工会,需要交纳会费吗?? 6. 根据财税[2010]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 7. 自然人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买卖股票免征增值税吗? 8. 小规模企业增值税季度开票没有超30万。增值税减免申报明细表用不用填写? 9.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小规模纳税人,从农民那收购了自产农产品,我公司可以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10. 你好,我企业是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属于小微企业,2020年第二季度销售额达到50万,请问我企… 11. 一家小规模公司,2020年6月1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并于当月生效。但是该公司在2020年5月… 12. 公司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收入来源是通过成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收取管理… 13. A企业实际持有C企业50%股份,其中20%由B企业代持(A,B,C企业间签有代持股协议,工商… 14.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二条明确规定“… 15. 小规模季度30万免税,开具了专票,缴纳增值税吗?剩余普票是否缴纳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吗? 16. 省税务局领导您好,我于2017年7月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执照范围为:润滑油零售。……(经有关… 17. 我单位为国内的毛巾制造加工企业同时提供毛巾的检品服务某国外客户委托我单位为其提供毛巾的检品服… 18. 我公司是一家连锁酒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按照客户需求,我公司就部分住宿服… 19.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国家… 20. 你好,我公司有一块土地被政府收回了,政府付了土地款,请问我们要交什么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本司的自营收入不超过500万,目前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但随着业务发展,我司所管理的基金产品将产生增值税,若本司自营收入与所管理产品金融转让收入合并申报后超过了年500万的额度,是否必须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超过当季的缴纳仍按小规模核算还是需先转换后按一般纳税人核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的规定,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我公司今年收了一笔政府补助,为免税收入,那么在本季度进行所得税预缴时,能否扣除此笔收益后进行缴税,还是说一定要等到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纳税调整?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文件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规定,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四)预缴税款计算。5.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我公司购进生猪宰杀,然后销售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等组织,可以适用财税〔2012〕75号政策,免征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2〕75号规定:“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我单位小规模吗,主营厨具生产销售安装,请问开票多少会转为一般纳税人,和营改增一样,还是和工业商业一样?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小规模公司成立未满一年,没有成立工会,需要交纳会费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1】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会〔2018〕23号)第三章 计提标准及缴费比例 第四条 计提标准:缴费单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在各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 年第1 号令)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字〔2009〕37 号)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缴费比例: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拨工会经费,其中60%拨缴给本单位工会,40%缴纳给上级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建会筹备金。

根据财税[2010]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按道理说此标准指本文出台前的【GBT20828-2007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2015年又出台了【GBT20828-2015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可是最近从“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最新的【GBT20828-2015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废止了,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此项要求还需要依据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5号 )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中“《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是指“《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请遵照执行。

自然人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买卖股票免征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因此,纳税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股票)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股票)暂无需缴纳增值税。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小规模企业增值税季度开票没有超30万。增值税减免申报明细表用不用填写?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 七、《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小规模纳税人,从农民那收购了自产农产品,我公司可以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凭证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9】财税〔2016〕36号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你好,我企业是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属于小微企业,2020年第二季度销售额达到50万,请问我企业还能销售湖北省疫情期间全额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一家小规模公司,2020年6月1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并于当月生效。但是该公司在2020年5月的时候营业额已经超出了500万元,请问该公司在申报的时候,5月份还能够享受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的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此,贵公司一般纳税人于6月1日生效,生效之前,仍为小规模纳税人,仍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也依然可以享受。

公司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收入来源是通过成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收取管理费收入。假设公司目前有3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且在二季度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合计超过30万元,公司在二季度收取管理费收入少于30万元。有关公司增值税有以下问题需要咨询:1、公司目前的3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能否以各自产品的维度进行申报增值税?如果能够以各自产品的维度进行申报增值税,如何进行申报?2、公司在二季度收取管理费收入少于30万元能否享受“按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公司缴纳运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产生的增值收益是否纳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范围内?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因此,上述问题答复如下: 1、3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合并申报增值税。 2、问题所述二季度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合计超过30万元,季度合计销售额已超过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3、公司缴纳运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产生的增值收益应纳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范围。

A企业实际持有C企业50%股份,其中20%由B企业代持(A,B,C企业间签有代持股协议,工商备案章程中A企业持有30%股权),现C企业对税后利润200万分红,1、A企业是否可以按实际持股比例50%要求C企业付款2、A企业收到100万分红后是否可全额作为所得税免税收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您可根据协议及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企业2016-2018年均未按上述财政部文件设研发项目费用核算台账,也没有在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发费用明细核算。因2019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通过企业会计明细账,采用统计归集的方式填写了高新申报材料中的过去三年(即2016-2018)研发费用数据。企业因2016-2019年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二条要求,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可行性存在顾虑。律师事务所给出的意见是:1.《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只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不涉及企业申报哪个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即便不符合财政部文件要求,也不构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障碍。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仅适用于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因此,律师事务所建议:企业不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仅单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就可以不设置研发专账,并避免税务部门数据比对。也就是说,即便不设置研发专账,不通过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进行明细核算,只要由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并按鉴证报告上的研发数据填写进高新申报材料,就可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律师的上述意见建议,是否合规?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8】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执行。 企业对照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税务机关不负责接收认定申请资料。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问题请咨询认定机构。

小规模季度30万免税,开具了专票,缴纳增值税吗?剩余普票是否缴纳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第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十一条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第一条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六条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如您开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季度合计销售不超过30万元的,仅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缴纳增值税,剩余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享免征。如合计销售额超过30万元,需则全额缴纳增值税。

省税务局领导您好,我于2017年7月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执照范围为:润滑油零售。……(经有关部门批转的项目)。加油站经济性质为个人私营独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文件的规定,把我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加油站建设完毕,但是一直没有从事经营,未取得收入。能不能按照最新政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因此,零售加油站企业不可登记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我单位为国内的毛巾制造加工企业同时提供毛巾的检品服务某国外客户委托我单位为其提供毛巾的检品服务事后只有该劳务费的收汇单没有其他资料请问:1、这种业务是否为免税业务如果是可以给对方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吗2、该劳务是否可以退税退税凭证都有哪些3、如果不退免税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没有税号如何开具?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7】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公司是一家连锁酒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按照客户需求,我公司就部分住宿服务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请问,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规定:普通发票和未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收入还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7】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时间是2020年02月10日。 因此,如果是在2020年2月10日前发生的普通发票和未开具专用发票部分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文件下发后发生的建议按照文件规定正确开具发票。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家费标准是多少?医院引进博士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可以免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2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2.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引进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你好,我公司有一块土地被政府收回了,政府付了土地款,请问我们要交什么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是否有转移合同,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7-07 至 2020-07-1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7-07 至 2020-07-1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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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7-07 至 2020-07-1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